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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事业的蓬勃发展,各类单位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在迅速扩大,基建资金来源渠道日益丰富,基建财务面对着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基建财务管理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和挑战。如何从基建财务管理中的内部控制设计做起,通过基建财务管理中的一些基本控制设计防范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风险,是值得我们认真探讨的问题。
一、一般控制设计——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包括:把基本建设规律和程序要求融入财务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基建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实施职能化分工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制订基建财务结算管理业务流程,规范会计核算程序一完善大额资金支出审批手续;制订财务人员考核、培训办法,不断改进财务人员激励手段等。制度建设构筑了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是实施具体控制手段的前提,一般控制的无效往往导致具体管理控制的失效。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单位虽然制订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却往往执行不严、流干形式,很少能够落到实处,究其原因,除制度本身的因素外,操作手段不当也是重要原因。为有效落实各项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我们在工作中提出了“制度流程化,流程岗位化,岗位绩效化,绩效考核化”的管理理念,把构成内部控制环境的各种因素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具体控制设计——关键业务环节的控制。内部控制本身是有成本的,控制环节太多会带来效率损失,所以在进行内部控制设计时必须考虑到控制成本、效率和风险水平的比较。在工作中,我们总结了基建财务管理中的一些关键业务环节和关键控制点,设计好这些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不仅能节约控制成本,还能提高控制效率,使内部控制显的更为简洁和更具操作性。
(一)出纳环节的控制设计。所有的资金都是经过出纳人员之手支出的,出纳环节的控制至关重要。有些单位的出纳人员贪图省事,支票填写不规范给单位带来很大风险和损失。出纳签发支票时,除支票金额必须与付款凭单一致、印鉴齐全外,还必须注意三个要件:
1、支票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填写支票时必须使用碳素墨水,因为用其他墨水填写的支票容易被涂改。一旦支票被非法涂改、挪用而造成损失,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判例,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2、支票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名称,而且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相关合同上的单位名称、出具发票的单位名称三者核对一致。这一点经常被忽视,而且是最容易产生风险和纠纷的。不填写收款单位名称的支票容易被对方业务人员挪用,支票上的收款单位名称与相关合同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容易产生合同纠纷或留下稳患;合同单位名称与出具发票的单位名称不一致则是工程被非法转包的典型标志。如果合同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确实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必须重新签定协议或变更合同或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支票必须填写金额,不得签发空白金额的支票。空白金额的支票一旦丢失。可能产生无法预计的损失。如果基建业务的金额已经确定,开出支票时支票金额必须填写完整。有时业务人员在办理有关项目的前期手续或外出采购时,确实难以确定支票用款金额,这时应请业务人员合理估计或电话询问交易金额,以便确定用款金额的范围。如果用款金额分别是在拾万元以内,一万元以内或是一千元以内,在支票金额栏内相应位置用人民币符号将小写金额前划死,以便把风险控制在一定水平内。有的单位在支票上盖章填写支票限额,其实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有效降低风险。
(二)材料管理环节的控制设计。工程材料是构成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工程材料的核算与管理是基建财务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安装工程所用材料。材料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材料采购。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甲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内容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材料设备一览表”中约定,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因此,我们在审核处理有关材料,设备采购的业务时,应对照合同附件,按照约定的品名和数量购买,如果合同附件中没有约定,则应有乙方(承包方)自行采购。另外,对干合同附件中没有约定的材料设备。应对照施工单位的标书标底确定是否采购。对于标底中空缺的主材,可由甲方采购,如果属于辅助材料,则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行购买。在材料采购业务中,钢筋、水泥、木材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应实行招标管理,在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材料预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0,最多不超过50%。
2、材料领用,即材料出库。大型建筑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后,一般组织几支施工队伍共同施工,建筑公司只负责项目管理与协调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每支施工队都有自己的材料领料员到甲方材料仓库领料,容易造成混乱或冒领材料,甲方可以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指定一名材料领料员到甲方材料仓库办理领料业务并在领料单上签字,甲方只对乙方指定人员办理材料结算业务。对于甲方自行采购,自行出库的材料或设备,则应由甲方派驻工地的工程技术人员而非仓库管理人员在领料单上签字,以防材料被挪用。
3、材料结算。甲方应与乙方约定,每月底办理当月有关甲方供应材料的结算业务,以便甲方及时扣回工程预付款项。具体程序是:材料仓库管理人员在每月25日前将材料出库单交基建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认真审核出库单后据此编制材料结算单,材料结算单包括材料名称、材料用量、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实际价格,材料采购保管费、材料结算单位及经办人员签章等内容,月底财务人员将材料结算单转施工单位财务人员核对、签字后,按预算价格从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三)工程進度款支付环节的控制设计。工程进度款是甲方与施工单位日常结算的主要内容,进行工程进度款结算的主要依据是工程监理人员出具的工程进度表和付款通知单。财务人员主要审核工程进度表和付款通知单的以下内容:工程进度表中的报量内容与标底的相关部分或变更通知是否相符,并特别注意有关工程变更的内容,报量项目中定额套用是否有大额高套现象,付款通知单是否有甲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的签章等。根据工作经验,政府部门(如建筑工程管理站)下达的费用调整(如人工费调整)文件一般以截止某日期前已完工工程量为基础,所以为避免纠纷,工程报量中必须包括变更内容,并且必须手续齐备,合法,按月编制、入帐。此外,工程进度款一般不能直接付给施工单位下属的施工队伍,如担心工程款被施工单位挪用而不用于本项目、确需直接付给施工队伍的。则必须由施工单位开具发票,施工单位派驻工地代表签字同意。
(四)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环节的控制设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确定基建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建工程材料清理,往来帐清理、竣工决算报告审核等内容。
1、基建工程材料清理。在工程竣工决算前,财务部门应将甲方购买的所有材料、设备进行分类清理并将材料结算单复印件和甲方自行采购、出库的材料清单交决算审核人员,以便审核工程量和预算定额套用是否准确。
2、决算报告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财务人员在审核决算报告时首先要审查决算报告是否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三方签章。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施工单位有时拒绝在决算报告上签字,日后就有关工程事项又重新提起诉讼,给单位造成措在风险;其次是审查决算中是否包括已结算或由其他单位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以防止施工单位虚报或重报工程量;最后审查决算中是否包含甲方作为独立项目外包的内容,这部分工程量按规定应给予施工单位配合费,配合费可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执行。
3、往来帐清理。在根据审核后的决算报告与施工单位办理最后的工程款结算时,必须对双方发生的所有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付备料款,应收甲方供料款、其他应收款等项目。
经过以上工作程序,最后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财务人员还要复查甲方供料及材料差价部分是否结转完整,因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书中对甲方供料的处理一般是指出“由甲乙双方自行结算”,所以这部分内容容易被遗漏。另外,付款时要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留足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免日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陷于被动。
以上是我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体会和实践,今天提出来与专家们共同探讨,希望多提宝贵意见,促进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一、一般控制设计——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包括:把基本建设规律和程序要求融入财务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基建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实施职能化分工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制订基建财务结算管理业务流程,规范会计核算程序一完善大额资金支出审批手续;制订财务人员考核、培训办法,不断改进财务人员激励手段等。制度建设构筑了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是实施具体控制手段的前提,一般控制的无效往往导致具体管理控制的失效。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单位虽然制订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却往往执行不严、流干形式,很少能够落到实处,究其原因,除制度本身的因素外,操作手段不当也是重要原因。为有效落实各项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我们在工作中提出了“制度流程化,流程岗位化,岗位绩效化,绩效考核化”的管理理念,把构成内部控制环境的各种因素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具体控制设计——关键业务环节的控制。内部控制本身是有成本的,控制环节太多会带来效率损失,所以在进行内部控制设计时必须考虑到控制成本、效率和风险水平的比较。在工作中,我们总结了基建财务管理中的一些关键业务环节和关键控制点,设计好这些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不仅能节约控制成本,还能提高控制效率,使内部控制显的更为简洁和更具操作性。
(一)出纳环节的控制设计。所有的资金都是经过出纳人员之手支出的,出纳环节的控制至关重要。有些单位的出纳人员贪图省事,支票填写不规范给单位带来很大风险和损失。出纳签发支票时,除支票金额必须与付款凭单一致、印鉴齐全外,还必须注意三个要件:
1、支票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填写支票时必须使用碳素墨水,因为用其他墨水填写的支票容易被涂改。一旦支票被非法涂改、挪用而造成损失,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判例,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2、支票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名称,而且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相关合同上的单位名称、出具发票的单位名称三者核对一致。这一点经常被忽视,而且是最容易产生风险和纠纷的。不填写收款单位名称的支票容易被对方业务人员挪用,支票上的收款单位名称与相关合同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容易产生合同纠纷或留下稳患;合同单位名称与出具发票的单位名称不一致则是工程被非法转包的典型标志。如果合同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确实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必须重新签定协议或变更合同或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支票必须填写金额,不得签发空白金额的支票。空白金额的支票一旦丢失。可能产生无法预计的损失。如果基建业务的金额已经确定,开出支票时支票金额必须填写完整。有时业务人员在办理有关项目的前期手续或外出采购时,确实难以确定支票用款金额,这时应请业务人员合理估计或电话询问交易金额,以便确定用款金额的范围。如果用款金额分别是在拾万元以内,一万元以内或是一千元以内,在支票金额栏内相应位置用人民币符号将小写金额前划死,以便把风险控制在一定水平内。有的单位在支票上盖章填写支票限额,其实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有效降低风险。
(二)材料管理环节的控制设计。工程材料是构成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工程材料的核算与管理是基建财务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安装工程所用材料。材料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材料采购。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甲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内容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材料设备一览表”中约定,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因此,我们在审核处理有关材料,设备采购的业务时,应对照合同附件,按照约定的品名和数量购买,如果合同附件中没有约定,则应有乙方(承包方)自行采购。另外,对干合同附件中没有约定的材料设备。应对照施工单位的标书标底确定是否采购。对于标底中空缺的主材,可由甲方采购,如果属于辅助材料,则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行购买。在材料采购业务中,钢筋、水泥、木材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应实行招标管理,在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材料预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0,最多不超过50%。
2、材料领用,即材料出库。大型建筑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后,一般组织几支施工队伍共同施工,建筑公司只负责项目管理与协调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每支施工队都有自己的材料领料员到甲方材料仓库领料,容易造成混乱或冒领材料,甲方可以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指定一名材料领料员到甲方材料仓库办理领料业务并在领料单上签字,甲方只对乙方指定人员办理材料结算业务。对于甲方自行采购,自行出库的材料或设备,则应由甲方派驻工地的工程技术人员而非仓库管理人员在领料单上签字,以防材料被挪用。
3、材料结算。甲方应与乙方约定,每月底办理当月有关甲方供应材料的结算业务,以便甲方及时扣回工程预付款项。具体程序是:材料仓库管理人员在每月25日前将材料出库单交基建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认真审核出库单后据此编制材料结算单,材料结算单包括材料名称、材料用量、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实际价格,材料采购保管费、材料结算单位及经办人员签章等内容,月底财务人员将材料结算单转施工单位财务人员核对、签字后,按预算价格从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三)工程進度款支付环节的控制设计。工程进度款是甲方与施工单位日常结算的主要内容,进行工程进度款结算的主要依据是工程监理人员出具的工程进度表和付款通知单。财务人员主要审核工程进度表和付款通知单的以下内容:工程进度表中的报量内容与标底的相关部分或变更通知是否相符,并特别注意有关工程变更的内容,报量项目中定额套用是否有大额高套现象,付款通知单是否有甲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的签章等。根据工作经验,政府部门(如建筑工程管理站)下达的费用调整(如人工费调整)文件一般以截止某日期前已完工工程量为基础,所以为避免纠纷,工程报量中必须包括变更内容,并且必须手续齐备,合法,按月编制、入帐。此外,工程进度款一般不能直接付给施工单位下属的施工队伍,如担心工程款被施工单位挪用而不用于本项目、确需直接付给施工队伍的。则必须由施工单位开具发票,施工单位派驻工地代表签字同意。
(四)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环节的控制设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确定基建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建工程材料清理,往来帐清理、竣工决算报告审核等内容。
1、基建工程材料清理。在工程竣工决算前,财务部门应将甲方购买的所有材料、设备进行分类清理并将材料结算单复印件和甲方自行采购、出库的材料清单交决算审核人员,以便审核工程量和预算定额套用是否准确。
2、决算报告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财务人员在审核决算报告时首先要审查决算报告是否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三方签章。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施工单位有时拒绝在决算报告上签字,日后就有关工程事项又重新提起诉讼,给单位造成措在风险;其次是审查决算中是否包括已结算或由其他单位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以防止施工单位虚报或重报工程量;最后审查决算中是否包含甲方作为独立项目外包的内容,这部分工程量按规定应给予施工单位配合费,配合费可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执行。
3、往来帐清理。在根据审核后的决算报告与施工单位办理最后的工程款结算时,必须对双方发生的所有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付备料款,应收甲方供料款、其他应收款等项目。
经过以上工作程序,最后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财务人员还要复查甲方供料及材料差价部分是否结转完整,因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书中对甲方供料的处理一般是指出“由甲乙双方自行结算”,所以这部分内容容易被遗漏。另外,付款时要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留足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免日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陷于被动。
以上是我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体会和实践,今天提出来与专家们共同探讨,希望多提宝贵意见,促进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