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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8日晚,被告汪英明的货车因发生故障停于超车道,恰逢被告A公司的清障巡逻车路过该路段。巡逻车人员了解情况后,便电话通知人员前来修理。修理工检测和维修时,发现故障车刹车鼓损坏,需到外地购买,遂派员去双流购买材料,并由修理人员设立了77.5米警示筒。在此期间,被告汪英明向高速公路公司支付现金900元,高速公路公司出具收据后,即离开故障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