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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变化万千、种类繁多的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显然法律对行为“正当性”的评价绝非单一概念性的界定即可完成.需要针对特定行业、特定行为、特定技术方式等对“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具体内容进行剖析,并且结合既有的司法判例进行界定,从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即“一般条款”的适用提供实际操作的可行路径.“商业道德标准是不同于日常生活道德的经济伦理标准,以现实的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来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将商业道德简单等同于个人道德或社会公德,不适当地扩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因市场竞争本身具有谋取私利甚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