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称谓之争:对象与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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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一、对既有学说的梳理与分析二、权利有客体吗?三、事实与价值不分:将财产(权)视为"物"的历史结语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孔子〔1〕在中国民法学界,"对象"与"客体"之混用,可用一个"乱"字形容。有学者指出,客体与对象在日常表达或哲学范畴中只是称谓之别,实际上指涉同一事物,即均对应英文中的subject matter或object。〔2〕假定果然如此,则区分对象与客体毫无意义。但现实问题是,法学研究者在不同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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