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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四个改革劳动制度的《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实行劳动合同制为重点的这四个配套改革的《暂行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这是建国以来我国劳动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以实行劳动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