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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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我国竞争市场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现行法的滞后性凸显。加之一系列相关法律的出台与修订,有关法律条文存在交叉、重复的问题,导致修改现行法日趋必要。目前正在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共33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共35条,对现行法条进行了修改,删除7条,新增9条。送审稿中不乏亮点,但仍有一些不成熟之处。
  一、理顺《反不正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明确二者的基本分工是不同的。反垄断法是为了防止竞争不足,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管理竞争过度的现象。反垄断法打击垄断行为是为了恢复自由竞争的机制,最高的价值追求是自由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倡导的是公平竞争。两法面对的对象不同,因而它们采取的措施也不同,但殊途同归,都是为了维护一个公平的有序的竞争机制。送审稿删除的7个条款中,有4个因与《反垄断法》的重合而被删除。这种修改有助于我国竞争法律体系的两部基本法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发展。
  二、一般规定的修改
  明确将是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衡量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的是消费者,比如商业误导行为,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增加“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其必要性。但不免会引起消费者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原告主体资格的争议,并进一步引发《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规的冲突和协调问题。
  三、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送审稿增加了两类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和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领域的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看作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应的规定即可。但是,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互联网领域所特有的或者更为突出的,因而需要单独进行规制。近年来备受关注的3Q大战、3B大战等都围绕着互联网技术展开,在这种背景下,送审稿将利用网络技术或应用服务实施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明确归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与时俱进的表现,符合当前经济的发展要求。
  四、新增“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条款
  相对优势地位是区别于《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相对优势地位的核心在于交易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性,比如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关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已经出现诸多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地位对弱势的经营者进行压制的情况。有了这一条款,如果原告在案件中无法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退而求其次,只要证明被告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就可认定被告的行为违法。由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难以在《反垄断法》中规制,其性质上也更接近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加入相应的条款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相对优势地位,存在于任何一笔交易之中,加之相对优势地位的认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
  五、商业贿赂在修订稿中予以明确
  修订草案送审稿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集中于第七条,同时在第二十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送审稿从法律层面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定义,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了三种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及其各自的构成要件,这样有利于正确区别商业贿赂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折让、优惠,鼓励和促进公平竞争。与之对应,在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规制框架下,经营者将会承担额外的举证负担及更重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得经营者需提升其在商业贿赂合规领域的工作要求。
  六、对特定概念及法律术语进行了定义和界定
  送审稿对一些界定模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重新界定,使之表达方式更为准确。如对于虚假宣传的界定,送审稿将其核心设定为“引人误解”。删除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与《商标法》进行了衔接。对于商业贿赂的界定,送审稿摒弃了类似于回扣、折扣、佣金等生活性的用语。对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的规定,送审稿将之调整为两万元。送审稿这些调整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更为明确,符合现实的要求,也为实际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立法是一项艰难的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考虑不同法律之间、法理之间的衔接,也需要考虑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利益平衡,需要考虑执法和司法实践。希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能够进一步完善。(作者单位为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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