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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完结程序”是笔者根据公证实践提出的个人不成熟视点,试求对完善公证程序的理论与操作有所研益,拟定义为:对已出具的依法有效公证书,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由公证机关作出公证书使用完毕、收回终结的决定活动。笔者提出增设“公证书完结程序”是基于以下论据——一、公证实务中适用现有程序处理的不足:如出具遗嘱公证书后,立嘱人因合法理由提出取消,经审查可予同意。但对此应适用何种程序规定处理呢?现有程序中“终止”是指公证书出具前的处理;“撤销”特指对已出具公证书有违法律、社会公益,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废止决定;“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