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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腐败犯罪具有越来越高的隐秘性,与之对应的犯罪侦查措施也不得不具有特殊性.为惩治腐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特殊侦查手段而我国作为缔约国为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已于2012年新修《刑事诉讼法》中专门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条款,但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主体及人权保障等问题都还存有争议亟待完善.我国应根据我国法律体系情况完善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契合的特殊侦查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