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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
·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以及证券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包括了国家立法机关和授权机关制定的证券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狭义的证券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证券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本文所称的证券法是狭义的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证券法》调整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适用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同时, 我国《证券法》还调整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国务院还会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对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我国现行《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股票发行的最终决定权设置不合理
《证券法》规定把股票发行的最终决定权留给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由证监会组成发行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这就意味着股票发行的最终决定权牢牢地把握在证监会手中,至于证监会最终如何决定,具体操作程序和流程是什么等问题,《证券法》并没有进行明细、详尽的规定。这一点确实令人担忧,因为中国证监会内部运作的不公平、不透明必将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对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的法律规定不足
如前所述,《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但却未区分证券公开发行与否,这必将使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例如《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对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如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的发行未做明确界定,实质上,其并未公开化,根本上也无法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规定。由此可见,不将公开发行的证券和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予以区分,就会造成事实上的有法不依,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
《证券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部分,尤其是对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不完善,使《证券法》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如《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的48项条文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有18条,而民事责任的仅有原则性的第210条和第232条两条。这种压倒性的规定,在追究欺诈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可以对其予以惩戒,但是在欺诈行为中受害的投资者的利益却得不到补偿。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就因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往往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个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完善我国现行《证券法》的建议
针对目前《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合理设置股票发行的最终决定权
鉴于股票发行最终决定权的不合理设置,《证券法》不应仅仅规定把股票发行的最终决定权留给中国证监会,并由其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还应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其权力进行制约。而且对于证监会最终的决定操作程序,法律也应以明文加以规定。此外,《证券法》还应制定一个完善的、合理的约束监督细则,以确保证监会行使最终决定权的廉洁和高效。
·完善对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的法律规定
针对《证券法》对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的法律规定不足,建议除应以明确条文规定区分证券的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之外,还应该将法律上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及交易活动,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及交易活动予以细致划分。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完善对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的法律规定。
·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证券法》的根本宗旨,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而现行《证券法》对民事责任的重视程度,远远不能满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总体来讲,就是要在《证券法》中,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放在首位,建立健全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机制,加大具体法律条文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力度。具体说来,就是:首先,在《证券法》中增加“投资者协会”一章,赋予投资者依法有成立投资者协会组织的权利,同时规定投资者协会的法律地位、作用与职能,充分体现和贯彻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其次,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相关部分,?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再次,针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中出现的效益不佳的公司溢价发行、发行规则不当、基金申购特权等诸多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须采取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家监管部门监督处罚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作者单位: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以及证券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包括了国家立法机关和授权机关制定的证券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狭义的证券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证券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本文所称的证券法是狭义的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证券法》调整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适用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同时, 我国《证券法》还调整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国务院还会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对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我国现行《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股票发行的最终决定权设置不合理
《证券法》规定把股票发行的最终决定权留给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由证监会组成发行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这就意味着股票发行的最终决定权牢牢地把握在证监会手中,至于证监会最终如何决定,具体操作程序和流程是什么等问题,《证券法》并没有进行明细、详尽的规定。这一点确实令人担忧,因为中国证监会内部运作的不公平、不透明必将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对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的法律规定不足
如前所述,《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但却未区分证券公开发行与否,这必将使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例如《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对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如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的发行未做明确界定,实质上,其并未公开化,根本上也无法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规定。由此可见,不将公开发行的证券和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予以区分,就会造成事实上的有法不依,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
《证券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部分,尤其是对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不完善,使《证券法》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如《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的48项条文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有18条,而民事责任的仅有原则性的第210条和第232条两条。这种压倒性的规定,在追究欺诈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可以对其予以惩戒,但是在欺诈行为中受害的投资者的利益却得不到补偿。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就因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往往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个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完善我国现行《证券法》的建议
针对目前《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合理设置股票发行的最终决定权
鉴于股票发行最终决定权的不合理设置,《证券法》不应仅仅规定把股票发行的最终决定权留给中国证监会,并由其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还应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其权力进行制约。而且对于证监会最终的决定操作程序,法律也应以明文加以规定。此外,《证券法》还应制定一个完善的、合理的约束监督细则,以确保证监会行使最终决定权的廉洁和高效。
·完善对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的法律规定
针对《证券法》对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的法律规定不足,建议除应以明确条文规定区分证券的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之外,还应该将法律上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及交易活动,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及交易活动予以细致划分。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完善对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的法律规定。
·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证券法》的根本宗旨,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而现行《证券法》对民事责任的重视程度,远远不能满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总体来讲,就是要在《证券法》中,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放在首位,建立健全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机制,加大具体法律条文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力度。具体说来,就是:首先,在《证券法》中增加“投资者协会”一章,赋予投资者依法有成立投资者协会组织的权利,同时规定投资者协会的法律地位、作用与职能,充分体现和贯彻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其次,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相关部分,?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再次,针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中出现的效益不佳的公司溢价发行、发行规则不当、基金申购特权等诸多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须采取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家监管部门监督处罚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作者单位: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