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吸毒人员利用轻刑规避强制戒毒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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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主动供述未被掌握的罪行,被判处轻刑后不再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不可忽略。实践中由于司法行政衔接不畅等原因,直接导致吸毒人员以自首轻罪的方式规避强制戒毒。文章从具体案例入手,以建立严格有效的链接程序,灵活的隔离期限,实施多元化戒毒方式为方向,做到罚当其罪科学戒毒。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执行链接;轻刑
  中图分类号:D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33-01
  长期以来,剥夺吸毒成瘾者人身自由的戒毒措施一直是我国强制戒毒的主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①由此可知,强制隔离戒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最短是一年,最长可达三年。尽管《禁毒法》明文废止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代之以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这3种强制性戒毒措施,然而,作为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措施继承者的强制隔离戒毒仍然是当前实践中较常用的戒毒措施。②由于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往往同时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而可能被采取其他性质的人身强制措施,如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等。强制隔离戒毒与上述涉人身强制措施的执行与衔接,成为亟需司法人员解决的问题。
  一、吸毒人员利用轻刑规避强制戒毒问题的原因
  根据《禁毒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吸毒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发生违法犯罪或被发现有未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吸毒者将被带出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监管场所、羁押场所办理移交手续。强制戒毒的任务同时转交到上述监管、羁押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③因此,对于强制隔离戒毒与其他涉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衔接,可以简单概括为:刑罚与刑事强制措施优先,同时刑罚执行期间可以同时折抵强制隔离戒毒。
  上述规定看似衔接完整、清晰,然而实际执行却并不一定如此。刑罚执行完毕、被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释放时,即使强制隔离戒毒未期满,执行机关出于节约成本、程序繁琐以及避免移送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等原因往往并没有再次将吸毒人员移送回戒毒所,尤其是异地执行时。因此实际上这就将原为2年的强制隔离戒毒期缩短了,被强戒人员往往半年甚至更短时间就能出来。从而也给吸毒人员利用以减轻隔离期制造的可行性。
  二、从具体案例分析现状
  近年来,吸毒人员为规避强制戒毒而交代轻微刑事犯罪的案件在数量上呈现明显上升态势,案件暴露出的一些情况不容忽视。通过对Z市D区已办案件的查阅,发现部分此类典型案件:
  2014年2月犯罪嫌疑人江某在Z市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三次盗窃电瓶车的犯罪事实,后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830元。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戒毒所交代了其于2014年8月在D区妇幼保健院内扒窃受害人邓某钱包的犯罪事实,内含现金1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1月朱某因涉嫌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其于2013年12月在公交车上盗走事主罗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800余元、银行卡等物品。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犯罪嫌疑人徐某因涉嫌吸毒被抓后主动供述2013年12月在某副食店内,盗窃五粮液1618一瓶,红河V8香烟1条,经鉴定价值1100元犯罪事实,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犯罪嫌疑人董某于2014年1月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坦白其于2013年3月时在Z市D区区医院对面公交车站,扒窃受害人周某钱包一个,内含现金380元等物。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上述信息不难发现此类案件具有一些共同特点:首先,吸毒人员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时间均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的。其次主动交代的案件中,几乎都是盗窃类案件。盗窃数额最高2830元,最低10元。因此可以看出,吸毒人员交代的都是一些量刑档次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以达到减轻强制戒毒时间的目的。
  三、防范和避免吸毒人员利用轻刑规避强制戒毒的建议
  (一)严格执行法律规定。
  强制戒毒是一件对于国家和个人都有益的事,因此此类现象必须杜绝,从而规范此类犯罪的刑满释放和强制执行戒毒的衔接更显重要。鉴于此,我们应提高强制戒毒部门人员的职业素养教育和执法能强戒过程中的违法和不规范现象予以及时纠正。针对罪犯强制戒毒尚未执行完毕,监管改造场所应当在法定期限通知办案人员,将涉案人员在刑满时送交戒毒所,继续执行强制戒毒。
  (二)科学划分戒毒期限。
  其次,可建立科学、高效、公正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诊断评估体系,对强戒人员的生理、心理、家庭和社会功能等方面作出综合性诊断评估,结合奖惩机制,以吸毒年限、戒毒次数等标准确定提前与延长期限条件;同时,针对强戒人员的情况,如利用刑罚规避强制期限的人员在刑罚结束后已经戒除毒瘾则不再强制戒毒,从而科学合理划分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三)开展多元化戒毒模式。
  社区戒毒不可忽略,可以规定强制隔离期限在一定时间内则由责社区负责。因此,除了加大对社区戒毒工作的支持和投入,还应调动各方社会力量在加强社区戒毒(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待遇上下功夫。④更可采用多渠道并用戒除吸毒人员毒瘾,如通过中西结合的医学办法对戒毒人员的生理进行戒毒;通过身体康复训练、合理搭配膳食达到锻炼身体、恢复身体正常机能的效果;通过心理学的治疗戒除戒毒人员的心瘾;通过知识学习以及适宜的劳动分散注意力同时培养戒毒人员的技能,使有朝一日能更好的融入社会,同时也能减少涉案人员的隔阂心理。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79号).
  ②吴加明,陈钢.强制隔离戒毒与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衔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1月.
  ③《戒毒条例》,国务院597号令第36条;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7号第65条.
  ④吴加明,陈钢.强制隔离戒毒与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衔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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