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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的初衷是为更好地惩治腐败.但在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当前反腐败形势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暴露出了其立法上的疏漏以及它与贪污贿赂罪其他各罪之间的不协调,并因此严重妨碍了本罪反腐功能的实现.本文拟在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过程中提出完善本罪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