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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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房价历经数次调控仍然不断上涨的背景下,本文对美、德、韩三国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措施尤其是税收手段进行分析与比较,提出了关于中国房地产市场稳定的几点措施,以期对当下中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所启示。
  关键词 房地产市场 调控 房产税
  作者简介:王逸轩,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83-02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及房地产价格调控措施的连续升级,引入美国房产税制度的呼声是越来越强烈。但是我们不禁要问,中美两国国情差异如此之大的背景下,美国房产税制度的引进真的能够抑制中国特色的房价高涨吗?考虑到中国土地制度的特点,我们在学习国外的房产税制度的时候应当思虑再三,对中外存在的差异以及差异形成的原因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再探讨具体措施的运用与实施。
  笔者抽取了三个各具特色的国家来进行比较与分析:(1)美国——被认为是具有最完整的财产税收制度的国家,但是却又是与中国走着不同政治经济道路的国家;(2)德国——同为大陆法系之下的国家,其房地产市场保持着极高的稳定性;(3)韩国——地缘、经济、文化各方面与中国极其相似,却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过度调控。以这三个国家在房地产调控中的措施对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启示与警示。
  一、美国房产税未必适应中国的土壤
  每个国家的制度选择都有其历史背景及国家实情的影响,房产税制度也不例外,中美两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一)中美财税征收的职能
  在中国财税理论中,财税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职能需要,而美国的财税理论认为财税活动是为了实现公共需要。美国地方政府的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的70%左右,财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自有财源,而这部分税收又是全部用于公共事业,包括筹集地方教育资金。美国地方政府财税收入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地方政府履行社会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的规模和质量。而中国的财产税收占总体税收的30%都不到,税收模式的不一致,可能会成为实施房产税的极大阻碍,或者说房产税的实施在中国将有十分漫长的一段过程。
  (二)美国财产税率的确定方式
  在美国,财产税税率由各地方政府制定。这里的地方政府包括郡、市、学区和特区,作为美国特色的学区设置正是反映了财产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点,学区的税收收入越多,越能带动学区的教育建设水平,提高社区的服务水平。各地方的财产税税率由年度预算和税基价值综合决定。年度预算即本年度财政预计支出总额,由地方政府根据议会确定的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来决定。税基价值由地方政府的评税机构(设于政府内部,与征税部门分开)运用三大评估方法,比较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并借助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系统(CAMA)和地理信息系统(GIS),快速准确地进行确定。在此二者基础上,美国各地方政府倒算出该年度财产税率,下一年度再重新计算。
  看得出,美国的财产税制度确实完整而且科学。但是如此庞大、独立且专业的评税系统,我国是无法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来的,更何况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也将会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不过,这不应该成为我国建立独立房产评估机构的阻碍,美国完善而又科学的税基评估系统仍然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二、稳定的德国房地产调控措施之启示
  德国为什么能够在几十年里,面对着金融风暴、经济危机的冲击下,房地产市场依然保持稳定的发展,德国政府的调控措施功不可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良好的住房规划与稳定的房贷相结合
  德国政府依据全国的人口特征,对高中低档的房屋结构做了明确的规划。尤其是针对低收入人群,地方政府都会明确规定供给他们的福利房在住房建设中的比例。地方政府会专门规划福利房用地,开发商开发后必须以低价格供给低收入家庭,差价则会由政府补贴。
  针对广大的购房者,德国有专门的住房储蓄银行,它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个人住房抵押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住房储蓄银行提供给购房者固定利率的房屋贷款,且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并长期稳定,不会受货币政策和通货膨胀等的影响。
  (二)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打击与保障相结合
  德国政府通过对房地产流转环节的重税征收,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抑制房地产投资的需求。在德国,对于出售房地产获得盈利的买卖行为,需要在缴纳保有环节的土地税、不动产税和交易税之外,还要缴纳15%的差价盈利税。对于购买房屋并进行对外出租的投资者,以其房租收入的25%的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
  德国政府鼓励合作建房、自建房,对于合作建房和自建房都有大量的税收优惠。在住宅建设中,有一种称为“住宅合作社”的形式。德国政府对合作社合作建房的模式从信贷、土地、税收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对于合作社的税收,在财产税、土地转移税和交易税上都实行较低税率。
  (三)运用严厉的法律规定打击暴利行为
  德国法律对于超高房价、房租谋取暴利的房地产商和房主,予以严格的责任规定,甚至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房价是否超标由专门的“房地产公共评估委员会”负责认定,德国政府按照联邦建筑法建立了地产价格独立评估机制,由“房地产公共评估委员会”负责制定当地的基准地价或指导价。以合理房价为基准,当地产商的房价高出20%会被认定为“超高房价”,属于法律规定范围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高额罚款;而超过50%时,则构成了“房价暴利”,行为性质上升到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除了高额的罚款,可能面临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德国政府还在《租房法》中严格规定每个地区房租的具体价格应当在市政府制定的“租房价格表”中合理房租的上下波动。具体的规定与“超高房价”的规定一样,如果超过20%会被认定为“房租超高”,构成违法行为,超过了50%则构成“房租暴利”,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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