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基本的同意形态及其伦理关系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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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同意之相对方的不同,可以将主要的同意形态划分为公民同意、相互同意与代理同意。公民同意适用于政治领域;相互同意适用于经济领域和婚姻、家庭领域;代理同意既可能适用于政治领域,又可能适用于家庭生活领域。这三种不同形态的同意,既有某些道德共性,又各自表现出一定的道德个性。
其他文献
中国素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礼文化源远流长。传统家礼是礼文化中极为重要的内容,狭义的"家礼"指家庭、家族或宗族用以维护内部秩序的礼仪规范和伦理观念。家礼文化指广义的"家礼",涵盖制度、器物、实践、观念等多个层面。家礼文化借助家礼典籍、私塾社学、家训规诫、家谱族谱、礼器服饰、传统建筑、家风传承等载体,实现其教化功能。传统家礼体现了中华民族家文化的独特气质与精神,是"礼文化"的核心内容与价值。借鉴传统家礼教化方式、路径,可以增进角色认知,涵养个人德性;吸收传统家礼伦理内涵有助于我们营造良好家
相较于至善学说,康德的完善学说至今仍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从而也就无法解释康德在"至善"概念上的暧昧性。传统对"至善"概念的解读都基于"德性"与"幸福"的非对称的统一关系,而忽略了"他人"这一维度。以"自我完善"为切入点,可以在人与上帝之间的神学维度上,引入人与人之间的伦理维度,从而为"至善"概念提供一条新的诠释向度。由此,为康德试图在尘世重建巴别塔的努力做辩护。
"为政以德"是孔子以至整个儒家最重要的政治思想,本义指统治者修德而安人安百姓,但它还有另一含义,即将道德作为政治手段。前者是孔子"义利之辨"与道德自律的要求,后者是由其民本主义立场所逼显。孟子与荀子"王霸之辨"思想的源头正是孔子的"为政以德",他们分别将它向重德性的"为政以仁"与重规范的"为政以礼"发展。孟子除收紧在统治者的道德存心上论"王霸异质"外,还坚持霸道能向王道转进的观点,这与"为政以德"的两层含义及其关系有关。荀子的王道理想重视外在合法性的礼,却忽视了"为政以德
由中国伦理学会、韩国伦理学会共同主办的第26次中韩伦理学国际学术大会于2019年9月29日至10月1日在韩国举行,来自中国和韩国的100余位伦理学研究者和道德教育工作者出席会议,中韩两国与会者围绕"网络时代的伦理与道德教育"的主题展开了深入的学术研讨。一、网络社会的伦理变革韩国东国大学金辰仙博士从客观主义伦理学的视阈讨论了网络时代超连接(高度互联)社会的道德意义。客观主义伦理学重视每个人的发展,主张道德价值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鼓励个体的成长与社会发展有机共存。
2019年10月19日至20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主办、汕头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承办的第七届全国人权与伦理学论坛在汕头大学举行,主题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美好生活"。与会专家学者讨论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理论与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中的人权思想、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当代美好生活建构等议题。
学界对牟宗三"良知坎陷"说的研究和评论已经相当丰富,而不论是赞成或反对者只关注到牟宗三关于"良知坎陷"说的一个侧面,而没有看到另一方面,从而误读了牟宗三讨论坎陷的问题意识。按照牟宗三关于坎陷的论述理路,可分两重,即凡位坎陷义和圣位坎陷义。凡位坎陷义是牟宗三讨论西方知识形态存在何种缺陷的核心概念,因为坎陷是知识构造的根基。牟宗三认识到西方的知识传统对个体生命的安顿不足,遂要从认识心之坎陷中跃出,最终转向本体界,使得本心呈露,获得真正的安心,此历程从现象界上升到本体界,从凡位转入圣位,亦可说是内圣之路
"泰然让之(Gelassenheit)"是理解海德格尔后期技术批判以及存有之思的关键概念。它具有一种双向结构:一是存有本身的层面,即存有本身的自行敞开与让予;二是属人层面,即人对存有本身之让予的让予。其中,属人层面的泰然让之又具有三个环节:从主体性强力意志以及表象性思维中的"让出"--无所施为地等待--"让"自身"入"于存有本身的自行敞开。然而,泰然让之并非一种消极性的存在姿态,而是有着"力量和决心"在其中隐藏和支配着,通过归属于存有而促进自身本己本质的提高,从而呈现出意志与让予相交错
辨析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几乎是讨论法律道德化、法律伦理学这样的话题的前置条件。默认并预设法律与道德彼此不同,是引出法律道德化问题的逻辑要求。正是因为法律与道德彼此不同,才需要用法律道德化、法律伦理学这样的概念将法律与道德关联起来,并对法律展开道德批判。然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又不可以扩大化,法律与道德处于一个关系链条中,彼此只有一条看不见的分界线。也正是在这个关系链条中,可以见出道德相比于法律,具有明显的价值优先性。因此,法律应该道德化,而不是道德应该法律化。
就道德的视角而言,法治乃良法之治。这种作为法治之法的良法,既具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结构,即价值形态和规范形态的统一,又表现为具体向度上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这种法律的结构和良法的向度,决定了良法现实转化的路径,即价值形态法律的生成和规范形态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有效实现。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属于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典型立法。各地现已出台的地方性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具有立法目的表述清晰、立法结构比较科学,内容比较全面、文字规范精炼等优点,但在部分省市的立法中也存在着重心偏离、部分条文过于笼统抽象、准用性处罚过多、信用体系难以贯通等问题。对于未来将要进行文明行为立法的省市地区,应突出文明行为立法促进道德伦理之本意;减少过于原则或抽象的规定,关注突出热点;减少准用性处罚,创新治理制度,以期实现从道德到法律、再由法律回归道德的促进道德文明建设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