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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对湖北省黄石市六个社区市民的法律意识的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指出了通过普法宣传教育,社区市民法律意识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的距离。并就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构建和谐社区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黄石市 社区 居民法律意识现状 调查
中图分类号:DF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6-079-02
一、调查的目的及方法
民众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是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经过从1986年开始的持续20余年的普法宣传教育,社区市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为了能够比较准确和全面的了解社区市民的法律意识现状,推进法治建设及构建和谐社区的进程,我们特制定了问卷调查表,并组织湖北师范学院政法经济系的部分学生,于2007年6月份深入黄石市的复盆山、红旗桥、芜湖路、胜阳港、海关山、延安路等六个社区,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500份,收回500份(当时回收),其中有效问卷489份。问卷调查设计问题20余项,调查对象涉及到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文化水平等不同层次的黄石社区市民。调查内容以具有普遍代表性和与普通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为主,归纳起来有3个方面:一是对我国现行法律及法律制度的认知和信赖程度;二是对守法的认识;三是对依法治国的理解和期待。这三个方面的问题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因为对现行法律及法律制度的认知与信赖程度是提高法律意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守法是法律意识中重要组成部分,对一个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及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而人们是否并在多大程度上关注和理解“依法治国”的内涵及意义,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二、黄石市社区市民法律意识现状调查结果及分析
1.社区市民对我国现行法律及法律制度的认知和信赖度。社区市民的法律知识和对现行法律及法律制度的认知与信赖度是衡量市民法律意识高低的最基本的标尺。因为人们只有知晓并认同现行法律及法律制度,才可能谈得上信法、用法和守法。对此,我们设计了以下问题(见表1)。
这一调查结果表明:第一,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的观念,已深入到寻常百姓心中,普通市民的宪法意识有所增强;第二,绝大多数市民已经意识到法律与自己的工作、日常生活和学习息息相关,学法、知法和用法也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但是也有部分市民对法律仍然持麻木和冷漠的心态,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法律与人们实际生活尚存在一定的距离。第三,“司法公正”还没有在市民心目中树立起较高的信任度。因此,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只有58%的市民有信心相信“法庭会给你公正的判决”。同时部分市民对现有的司法及执法人员的素质还存在较大意见,人们急切地期待着尽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和执法队伍,以保证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
2.社区市民的守法意识。守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守法意识就是人们尊重法律并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意识。市民的守法意识及守法自觉性的高低对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行,对民主法制建设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我们对社区市民的守法意识进行了调查,设计了以下问题(见表2)。
这一调查结果反映大多数市民有一定的自觉守法的意识,但也有一部分市民在具体行为时,对法律采取了一种功利的态度,当法律能给他带来利益时,他就认可法律,遵守法律,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而当法律要求他承担一定义务或者作出一定付出时,他就可能会回避法律,甚至违反法律。同时许多市民对“守法是公民的义务,法律只要没有修改,法律就必须得到遵守”还缺乏足够的认识。
3.对依法治国的理解和期待。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理念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设计了以下几个问题(见表3)。
该项调查结果表明,依法治国这一治国理念,已经为绝对大多数市民所理解和接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市民的理想追求。
三、思考和建议
通过对本次调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我们深刻认识到:建立以安定有序、诚信友爱、团结互助为特征的和谐社区,必须依赖于市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因为在一个法律意识普遍缺失、法律不能得到有效遵守,法律价值难以实现的社会,不可能建成崇尚法治文明的现代和谐社会。为此,根据调查情况及分析,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1.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市民对法律的重视和信仰。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依恋,它可以为我们实现法治提供强大的“心理驱动力”,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正如耶林所说:“在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没有比国民法情感更宝贵、更需要培养和奖掖的财产了。”①而从我们的调查结果来看,由于各种原因,市民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信仰程度还不尽如人意。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各种路径和多种方式培养市民对法律的重视和信仰。一是要加强立法,完善各种法律制度,使法律真正成为人们利益的保护神。德国著名法学家J·W·赫曼有一段名言“如法官坏可产生百倍祸害,法官好可创造百倍幸福。而对于立法者来说,其影响可达到法官的千倍。”②因此必须加强立法,完善各种法律制度。立法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民情、民心,将依靠民众的精神贯穿到立法过程中,通过“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的沟通机制”,使民众的意见都能得到充分的表达,立法者要深入群众,善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法律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是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以民情和民意为基础的法律,才能促进人们自律,即使不通过国家强制力去普及,人们也会努力学习法律、自觉应用法律、严格遵守法律和虔诚信仰法律。二是提高市民的权利意识。权利是法的内核,如果没有对权利的要求,那么就不可能产生对法律的信仰、认同与需求。权利要求与法律信仰具有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正如谢晖所说的“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一种互动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从另一方面看,信仰的增强也必将推动公众权利意识的扩张,进一步推动法律意识的增强。”③因此,应加强对市民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市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三是要提高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素质。司法、执法人员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司法、执法的效果直接影响到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及信赖度。“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司法、执法者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差,自己不能严格执法和模范守法,甚至于对法律肆意歪曲与践踏,那么人们就会认为,法律并非神圣不可侵犯,依法办事可有可无,从而使人们心目中本来就不太清楚的法律形象更加雪上加霜,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只有充分体现人性关怀、人情关爱、并真正做到程序正当、结果公正时,法律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进而才能重视和信仰法律。因此,必须加强对司法、执法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加强对他们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他们的司法、执法能力,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正确、合法、及时和公正文明的司法和执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化解各种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2.进一步加强守法教育,增强市民的守法观念,促进社会和谐。如前所述,市民的守法意识的提高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而从此次的调查结果来看,市民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观念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进一步加强市民的守法教育,增强市民的守法观念十分重要。众所周知,守法意识的形成并非是一朝一夕、轻而易举之事,他需要经历一个艰辛而漫长的培养和提高的过程。为此,首先必须加强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报纸、广播、网络、书刊等形式,尤其是要通过各社区开展的形式多样和丰富多彩的各种活动(如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法制文艺宣传等)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坚定法律信仰,营造守法的社会氛围,使广大市民在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提高守法意识,增强守法观念,从而养成自觉的守法习惯。美国著名的法哲学家和法律史学家伯尔曼说过:“……总之,真正能够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④可见,如果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市民的守法意识就难以形成,而市民如果没有较高的守法意识和较强的守法观念,守法也成了一句空话,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难以维持,进而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其次,要“将人类自身利益选择机制充分地转化为完备的法律机制”⑤,这样人们就能切实感到法律可以体现自身的根本利益,并且认识到遵守法律是自己去执行自己制定的规则,在观念上确立法律的权威性、至高无上性。人们也就能自愿的接受法律的约束,自觉守法,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基金项目:湖北师范学院教研资助项目“社会调查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部分成果。项目编号:200508]
注释:
①刘旺洪.依法治国与公民法律观念[J].法学家,1998(5)
②董璠舆.中日韩的法律意识调查及其比较研究举例[J].法制与社会法制,1999(4)
③谢晖.法律工具论:法治的理论障碍[J].甘肃理论学刊,1995(4)
④[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
⑤湖舟.如何让人们守法[A]法学家茶座(第4辑)[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作者单位: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湖北黄石 435002)
(责编:贾伟)
关键词:黄石市 社区 居民法律意识现状 调查
中图分类号:DF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6-079-02
一、调查的目的及方法
民众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是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经过从1986年开始的持续20余年的普法宣传教育,社区市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为了能够比较准确和全面的了解社区市民的法律意识现状,推进法治建设及构建和谐社区的进程,我们特制定了问卷调查表,并组织湖北师范学院政法经济系的部分学生,于2007年6月份深入黄石市的复盆山、红旗桥、芜湖路、胜阳港、海关山、延安路等六个社区,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500份,收回500份(当时回收),其中有效问卷489份。问卷调查设计问题20余项,调查对象涉及到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文化水平等不同层次的黄石社区市民。调查内容以具有普遍代表性和与普通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为主,归纳起来有3个方面:一是对我国现行法律及法律制度的认知和信赖程度;二是对守法的认识;三是对依法治国的理解和期待。这三个方面的问题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因为对现行法律及法律制度的认知与信赖程度是提高法律意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守法是法律意识中重要组成部分,对一个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及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而人们是否并在多大程度上关注和理解“依法治国”的内涵及意义,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二、黄石市社区市民法律意识现状调查结果及分析
1.社区市民对我国现行法律及法律制度的认知和信赖度。社区市民的法律知识和对现行法律及法律制度的认知与信赖度是衡量市民法律意识高低的最基本的标尺。因为人们只有知晓并认同现行法律及法律制度,才可能谈得上信法、用法和守法。对此,我们设计了以下问题(见表1)。
这一调查结果表明:第一,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的观念,已深入到寻常百姓心中,普通市民的宪法意识有所增强;第二,绝大多数市民已经意识到法律与自己的工作、日常生活和学习息息相关,学法、知法和用法也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但是也有部分市民对法律仍然持麻木和冷漠的心态,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法律与人们实际生活尚存在一定的距离。第三,“司法公正”还没有在市民心目中树立起较高的信任度。因此,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只有58%的市民有信心相信“法庭会给你公正的判决”。同时部分市民对现有的司法及执法人员的素质还存在较大意见,人们急切地期待着尽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和执法队伍,以保证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
2.社区市民的守法意识。守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守法意识就是人们尊重法律并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意识。市民的守法意识及守法自觉性的高低对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行,对民主法制建设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我们对社区市民的守法意识进行了调查,设计了以下问题(见表2)。
这一调查结果反映大多数市民有一定的自觉守法的意识,但也有一部分市民在具体行为时,对法律采取了一种功利的态度,当法律能给他带来利益时,他就认可法律,遵守法律,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而当法律要求他承担一定义务或者作出一定付出时,他就可能会回避法律,甚至违反法律。同时许多市民对“守法是公民的义务,法律只要没有修改,法律就必须得到遵守”还缺乏足够的认识。
3.对依法治国的理解和期待。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理念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设计了以下几个问题(见表3)。
该项调查结果表明,依法治国这一治国理念,已经为绝对大多数市民所理解和接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市民的理想追求。
三、思考和建议
通过对本次调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我们深刻认识到:建立以安定有序、诚信友爱、团结互助为特征的和谐社区,必须依赖于市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因为在一个法律意识普遍缺失、法律不能得到有效遵守,法律价值难以实现的社会,不可能建成崇尚法治文明的现代和谐社会。为此,根据调查情况及分析,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1.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市民对法律的重视和信仰。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依恋,它可以为我们实现法治提供强大的“心理驱动力”,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正如耶林所说:“在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没有比国民法情感更宝贵、更需要培养和奖掖的财产了。”①而从我们的调查结果来看,由于各种原因,市民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信仰程度还不尽如人意。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各种路径和多种方式培养市民对法律的重视和信仰。一是要加强立法,完善各种法律制度,使法律真正成为人们利益的保护神。德国著名法学家J·W·赫曼有一段名言“如法官坏可产生百倍祸害,法官好可创造百倍幸福。而对于立法者来说,其影响可达到法官的千倍。”②因此必须加强立法,完善各种法律制度。立法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民情、民心,将依靠民众的精神贯穿到立法过程中,通过“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的沟通机制”,使民众的意见都能得到充分的表达,立法者要深入群众,善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法律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是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以民情和民意为基础的法律,才能促进人们自律,即使不通过国家强制力去普及,人们也会努力学习法律、自觉应用法律、严格遵守法律和虔诚信仰法律。二是提高市民的权利意识。权利是法的内核,如果没有对权利的要求,那么就不可能产生对法律的信仰、认同与需求。权利要求与法律信仰具有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正如谢晖所说的“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一种互动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从另一方面看,信仰的增强也必将推动公众权利意识的扩张,进一步推动法律意识的增强。”③因此,应加强对市民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市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三是要提高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素质。司法、执法人员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司法、执法的效果直接影响到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及信赖度。“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司法、执法者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差,自己不能严格执法和模范守法,甚至于对法律肆意歪曲与践踏,那么人们就会认为,法律并非神圣不可侵犯,依法办事可有可无,从而使人们心目中本来就不太清楚的法律形象更加雪上加霜,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只有充分体现人性关怀、人情关爱、并真正做到程序正当、结果公正时,法律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进而才能重视和信仰法律。因此,必须加强对司法、执法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加强对他们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他们的司法、执法能力,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正确、合法、及时和公正文明的司法和执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化解各种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2.进一步加强守法教育,增强市民的守法观念,促进社会和谐。如前所述,市民的守法意识的提高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而从此次的调查结果来看,市民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观念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进一步加强市民的守法教育,增强市民的守法观念十分重要。众所周知,守法意识的形成并非是一朝一夕、轻而易举之事,他需要经历一个艰辛而漫长的培养和提高的过程。为此,首先必须加强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报纸、广播、网络、书刊等形式,尤其是要通过各社区开展的形式多样和丰富多彩的各种活动(如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法制文艺宣传等)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坚定法律信仰,营造守法的社会氛围,使广大市民在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提高守法意识,增强守法观念,从而养成自觉的守法习惯。美国著名的法哲学家和法律史学家伯尔曼说过:“……总之,真正能够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④可见,如果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市民的守法意识就难以形成,而市民如果没有较高的守法意识和较强的守法观念,守法也成了一句空话,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难以维持,进而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其次,要“将人类自身利益选择机制充分地转化为完备的法律机制”⑤,这样人们就能切实感到法律可以体现自身的根本利益,并且认识到遵守法律是自己去执行自己制定的规则,在观念上确立法律的权威性、至高无上性。人们也就能自愿的接受法律的约束,自觉守法,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基金项目:湖北师范学院教研资助项目“社会调查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部分成果。项目编号:200508]
注释:
①刘旺洪.依法治国与公民法律观念[J].法学家,1998(5)
②董璠舆.中日韩的法律意识调查及其比较研究举例[J].法制与社会法制,1999(4)
③谢晖.法律工具论:法治的理论障碍[J].甘肃理论学刊,1995(4)
④[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
⑤湖舟.如何让人们守法[A]法学家茶座(第4辑)[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作者单位: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湖北黄石 435002)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