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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斯曼海”轮系列案是中国第一例依据《1992CLC~公约对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做出判决的案件,也是经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以来,中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首次对油污损害海洋生态环境进行民事索赔的案件。法院在船舶扣押与释放、对共同争议合并审理等方面正确地解释了国际公约、国内立法的有关规定和立法宗旨。该案对于有关实体争议的法律适用有的值得肯定,有的值得进一步思考。该案也涉及船舶碰撞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有待研究与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