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源头治理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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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涉法涉诉信访源头治理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的首要、关键环节,对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法治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目前检察环节涉法涉诉信访总量居高位运行,处置难度大,可从提升司法办案质效、完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等方面入手,助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向纵深发展,更好实现检察环节信访矛盾“止新化旧”的目标。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 控告申诉 基层社会治理 信息公开
  随着司法社会职能不断增强,涉法涉诉信访多发并可能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常态的发展趋势。面对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法治状态,检察机关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仅要因案制宜,有效化解信访积案、旧案等难题,解决好“治标”的问题,更要注重风险研判,强化源头预防治理,立足国情,加强对涉法涉诉的态势分析和研究,依法稳妥疏导各类矛盾纠纷,进一步推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健全完善,以优质的检察产品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
  一、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现状
  (一)当前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的主要特点
  涉法涉诉信访在我国具有特定的政治意蕴。它是“信访”这种传统的我国民众表达民主政治意愿的方式和路径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化。当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以及民众法治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涉法涉诉信访就会呈现居高不下的态势。笔者以S市M区检察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数据情况为蓝本,总结目前检察环节涉法涉诉信访的几个突出特点:
  1. 信访总量居高位运行,处置难度增大。据统计,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M区检察院共受理涉法涉诉信访1658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越级访、缠闹访等非正常信访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信访接待秩序,化解、处置难度和压力较大。
  2.信访诉求涵盖范围广且诉求交织,信访人多渠道多头访。M区地处市郊,既有较多的农业人口,又是新兴科技发展园区、工业区,同时又是来沪人员聚集较多的区域,各类社會矛盾集中凸显,因而信访者诉求也内容多样。不少信访人往往因一事提起多个诉求,且在不同的环节向不同的司法机关信访。
  3.涉法涉诉信访反映问题与社会热点矛盾基本一致,表现形式主要为集体访。近年来,随着投资理财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公司、P2P网贷平台纷纷出现兑付困难、控制人潜逃等事件,大量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诉讼程序,矛盾焦点转移至司法处置、追赃兑付上,成为目前检察机关集访剧增的主要源头。
  (二)检察环节产生涉法涉诉信访的主要原因
  1.“末端监督”职能造成检察环节信访积压。相当一部分信访人是因对其他机关先期的处理决定不满而向检察机关求助。一旦检察机关作出对原审判决不予抗诉的决定或维持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信访人即将信访重点转向检察机关。
  2.非管辖类诉求无法依法导出。一部分信访人抱有“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他执法机关都归检察机关监督”的观念,认为检察机关管辖范围无所不包,即使检察机关为信访人指明信访渠道,促其通过正当程序解决,信访人仍然执意要求检察机关解决。
  3.司法自身职能的有限性使当事人选择信访。[1]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事实,难免会因证据不足与客观事实存在差距。司法职能的有限性使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的同时就面临诸多意料之中的风险。另外,相关调查发现,产生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的原因大多表现在“执法不当”“执法方式生硬”“执法结果理解差异”等。
  二、涉法涉诉信访源头治理机制的价值与实践探索
  (一)涉法涉诉信访源头治理机制的价值
  什么是涉法涉诉信访源头治理?笔者理解,它是对司法活动(事项)可能滋生或诱发信访活动但尚未发生、信访活动可能升级演变为信访危机但尚未形成这两个源头,提前预判潜在的风险及其程度,并采取措施实施风险干预,从而将发生的可能性和潜在风险等级降到最低,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治理体系方面,源头治理具有以下价值:
  第一,契合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转型要求。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加强对检察环节执法办案风险隐患的源头治理、早期控制,防止因检察办案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避免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行使检察职能参与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第二,契合检察机关防范化解矛盾纠纷和社会重大风险的定位要求。检察工作在刑事诉讼中前接公安侦查、后承法院审判,大量涉稳矛盾和纠纷集中在检察环节。在检察信访环节,及时了解掌握民众对国家政府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及早分析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社会舆情以及个人极端行为等各种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预防重大风险和矛盾纠纷的发生,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第三,契合检察权司法价值的内在要求。首先,建立执法办案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将矛盾纠纷解决于萌芽状态,这是检察权能动性的体现。这种能动性还表现在通过检调对接、司法便民服务、法治宣传等方式,促进基层社会法治思维的普及,弥合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其次,检察权的谦抑性是刑法谦抑性的引申,它体现在检察机关人文关怀中。比如针对群体性纠纷,运用风险社会下的刑事政策,对侦查机关的打击范围进行合理引导,衡平一般预防和社会稳定的价值。再次,信访源头治理的终极目标之一在于修复社会关系,与检察权蕴含的恢复性司法价值具有同步性和一致性。如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在衡平被害方与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启动相对不诉程序,努力修复社会关系,最终实现新的和谐状态。
  (二)M区检察院涉法涉诉信访源头治理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M区检察院积极探索涉法涉诉信访源头治理工作,从预防、稳控、化解各个层面着手,构建一体化的风险矛盾应对处置机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2019年,该院在涉法涉诉信访总量较2018年大幅上升的情况下,信访化解率首次稳步提升,检察环节未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具体做法为:   1.着眼早期预防,健全预警机制。办案检察官在受理审查逮捕案件5天内、审查起诉案件15日内“每案必评”,对案件潜在风险与现实风险进行有效区分,对评估为“较大风险”等级以上案件做到“一案一预案”,报送控申部门备案。控申窗口接访中发现案件信访风险予以重点关注,将信访风险情况反馈给办案检察官,由办案检察官视情更新案件风险等级及预案“再评估”“再备案”。与相关职能单位建立信访风险标注提示和线索沟通机制,将案件信访动向等情况及时向金融办案部门进行通报,对于可能引发较大风险的案件和突发性事件及时预警上报,畅通集体访及突发信访动向获取途径,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
  2.领导示范引领,推进风险化解。建立检察长及检委会委员带头接访、各部门合作联动的重大信访案件化解机制,对可能引发较大风险的案件和突发事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信访风险化解。实施领导责任、主体责任、首办责任“三责同步”,发挥各级院检察长示范引领作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做好检察长接待和批阅信访件工作,控申部门对案件类型甄别分类,在检察长接待日提前将案情和信访诉求汇报接访检察长,确保接访针对性。
  3.注重初信初访,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成立群众来信处理中心、网络信访处理中心、群众信访督办中心。对群众来信当日拆、当日审、当日录入统一业务系统。从受理之日起,5日内提出分流处理意见,7日内回复信访人。建立专门工作台账,对所有群众来信张贴显示其独有“身份信息”的条形码,并对信件来源、信访事由、答复日期、方式及内容做好统一登记管理,确保信件“来源清楚”“类别清楚”“去向清楚”。
  (三)现有涉法涉诉信访化解机制的困境
  M区的涉法涉诉信访源头治理机制虽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普遍性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风险评估预警滞后,风险防范前瞻性不足。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检察机关内部受理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的主要职能场所。目前,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在执法办案信访风险信息流转和共享方面不通畅,普遍存在信访部门单打独斗的问题,办案职能部门干警仍存在“就案辦案”思想,对信访矛盾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意识不够。实践中,有时办案部门虽然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了预警表和风险防范预案,但缺乏动态的、有针对性的防范预警措施。当事人已经到接访大厅缠闹访,信访风险发生后,办案部门才制作风险防范预案的情形时有发生,致使检察机关在源头防范、矛盾诉求处置化解上陷入被动,无法充分发挥调处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
  2.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尚未建立成熟的信息共享机制。现阶段,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司法局以及辖区信访办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主要停留在某些具体特定的个案,以召开联席会议、个案请示协调等方式联动化解。但对案件的普遍办理而言,仍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联互通,尚未真正形成“大信访”的工作格局。
  3.控告、申诉导入法律程序不畅,导入难的现象依然严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是要坚持诉访分离,将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剥离出来,纳入司法程序解决。但是在导入司法程序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各部门间缺少有效沟通机制,多部门同时有权管辖的信访事项变成多部门推诿的理由,尤其是一些跨度时间长、横跨公检法多部门、息诉难度大的复杂案件都被视为“烫手山芋”不愿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依法及时受理。
  综上,现有信访解决机制将更多的力量放在矛盾发生后的处置和化解工作,源头防控仍是涉法涉诉信访处置体系中需要补齐的短板和弱项。
  三、检察环节构建涉法涉诉信访源头治理机制遵循的原则
  (一)以法治为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强调要“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无论是化解基层社会矛盾,还是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治理主体都有各自的职责分工,都应当在法律框内进行,只有在法治框架内完成的社会治理创新,才有持久生命力。
  (二)坚持以民为本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民性是其根本属性。构建信访矛盾源头治理,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群众工作路线贯穿于检察执法办案全过程,主要体现在:从个案办理层面,重视群众工作在执法办案中的意义价值,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合理诉求,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引导检察办案达到法理情正向趋同、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统一融合;从社会治理层面,要发挥检察职能的能动作用,与社会各界形成良性互动,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创新多元矛盾化解机制。
  (三)以定纷止争为目标
  司法活动应该以定纷止争为目标,确保矛盾纠纷化解的有效性。如果审结的每一件案件都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不仅在诉讼环节划上圆满的句号,其形成的集合效应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也将发挥巨大作用。反之,则不仅不能有效平息社会矛盾,还会把自己卷入矛盾之中,引发司法信任危机。只有把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理念贯穿始终,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才能从源头上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四、涉法涉诉信访源头治理工作机制的完善路径
  (一)贯彻司法基本原则,全面提升检察办案质效
  司法改革中,检察官的办案主导地位进一步凸显。检察机关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提高业务培训水平等措施,不断提升检察官办案能力、规范执法工作人员执法行为,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减少因不规范而导致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正视案件背后人与人之间客观存在的矛盾纠纷,在把好案件质量关的同时,把好民生权益关口,维护当事人民意关口,形成准确充分的风险分析论证意见。[2]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搭建沟通信任的桥梁
  检察官是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力量。坚持从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职责使命,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任务,引导检察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去履职,确保在办案中讲政治、讲操守、讲法律,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同时,检察官要担负起以案释法的任务,将办案说理工作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在遇到矛盾化解时采取合法合理的对话模式,以公正廉洁司法水平和群众知法守法水平的同步提升,形成依法依规信访、合理合法反映诉求的良好氛围,实现“信访”向“信法”的转变。   (三)以执法办案为重心,构建风险预警外联内动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息报送网络,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对检察执法行为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等执法办案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论证评估,及时发出预警,制定处置预案,以防范和减少执法办案风险。要建立信访信息共享联动平台,各部门、各单位通力合作,打通信息共享渠道,形成信訪联治、矛盾联调、工作联动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四)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有效畅通群众诉求反映通道
  矛盾就地解决的方法不是靠“疏”,理性直面矛盾,稳妥化解舆情才是关键。检察机关要依托“信、访、网、电”多平台受理信访诉求,依法规范做好答复反馈和释法说理工作,真正做到让群众“最多访一次”。积极探索“大数据”,利用好信访数据,对风险矛盾进行预判。将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实现案件信息从选择性公开到全面公开、规范公开转变,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五)以多元化解为目标,构建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共治机制
  1.深化司法帮扶救助制度。对确有困难需要继续帮扶的涉案信访群众,及时开展帮扶救济工作,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传递检察温度。深化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与检察信访工作机制,为信访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开展释法劝导,促进息诉息访。
  2.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参与矛盾化解。针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要坚持“宜公开、尽公开”,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检察工作,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学专家以及心理咨询师等作为第三方成员参与公开论证、公开示证和公开答复,围绕风险矛盾焦点发表评议意见,纾解当事人心结,确保信访案件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解决。
  3.借助党委政府力量化解处置矛盾纠纷。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工作支持和指导,对涉及民生、教育等涉法涉诉问题,在依法办理的同时,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调,对发现的一类问题或社会治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注释:
  [1] 胡夏冰:《案结为何事难了——怎么看涉诉信访源头治理》,《人民法院报》2012年5月28日。
  [2] 参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源头治理防范在先》,《人民检察》2011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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