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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是休谟在其主要哲学著作中多次提到的一个概念,他在认识论、情感论以及道德学的相关问题探究中都多次涉及到“规则”概念,并且赋予了“规则”不同的含义和功能。对“规则”概念的理解直接关系到休谟哲学的规范性特征的走势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对其哲学的评价问题。在国内学界中,关注较多的是休谟在人性论第一卷第三章第十五节中提出的判断原因和结果所依据的八项规则,还有就是道德学中的正义规则。这些属于休谟在具体的问题分析中所提出的一些具体的规则。但是,从正面对休谟的“规则”概念进行整体研究的成果在国内学界中是比较少见的。从休谟的主要著作中可以看出,他在其主要哲学著作中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规则”概念的含义,但是,从其对“规则”的阐释和运用中可以发现,他是在两个层面上来使用“规则”概念,即自然的心理的层面上的规则和反省的规范的层面上的规则,这两类规则可以简要地表述为自然的心理规则和反省的规范规则。第一类规则实际上所涉及的是人性的自然的心理倾向,这类规则极易引起偏见和错误的判断。而第二类规则对第一类规则的影响进行纠正、调节和规范,因此,第二类规则即反省的规范规则具有反省性、纠正性、调节性、指导性和规范性特征,两类规则相互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由于两类“规则”模式被休谟广泛运用在认识论、情感论和道德学的具体问题分析之中,从而使其哲学思想呈现出两条路线,即自然的心理的分析路径和反省的规范的分析路径,休谟正是通过运用两类规则模式实现了对经验世界的动态、和谐的解释。休谟对“规则”概念的运用使其思想体现出某种规范性特征,这对于学界的传统解读思想是一种挑战。首先,对“规则”概念进行解析能够有力地回应彻底怀疑主义的解读观点;其次,“规则”概念特别是第二类规则能够对自然主义的解读观点从规范性方面进行某些完善和补充;还有就是通过明确“规则”概念的本性和作用能够对一些具体的解读观点进行一定反驳,如道德主观主义、个体心理主义等等。探究“规则”概念的两重基本含义以及应用情况是进一步理解休谟哲学的重要途径。而要比较深刻地理解规则概念还需要探究一些与“规则”概念相关的问题,如两类规则的来源问题、两类规则如何发挥作用、两类规则的合理性问题等,探究这些问题将有助于进一步理解规则在休谟哲学中的本质和地位,也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休谟哲学的真正本意。根据《人性论》和《人类理解研究》中的相关文本论述可以发掘,休谟是在“习惯”这一人性原则的前提下来解释规则的形成和发挥作用问题的。休谟将习惯称为人生的伟大指导、最后原则,可见习惯在休谟哲学中的极度重要性。但是,习惯作为人性原则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其包括了心理意义上的habit和认识反省意义上的custom两层含义,它在主要文本中表现出了完善与不完善之分。不完善的习惯所指的是心理意义上的habit占优势的情形,而较完善的习惯是指认知反省意义上的custom占优势的情形,但是不论哪种情形都具有自然心理和认知反省两重要素。当然,由于从英文到中文的翻译问题,这种作为人生伟大指导的人性原则只能用“习惯”这个词语来指代。这样,休谟在习惯这个人性原则之下就比较融贯地解释了两类规则的产生和发挥作用。两类规则都是习惯的产物,只是要仔细区分是哪类习惯的产物,同时两类规则要顺利发挥作用也要通过习惯,因为只有习惯能使人顺畅地运用两类规则。而对于规则的合理性和权威性问题,休谟实际上是运用了一种经验中的动态方法来对规则的合理性进行辩护的。一方面,通过持续地遵循一些经验中的准则而形成的规则就可以作为具有纠正、调节和规范作用的第二类规则,因为这些准则是正确推理的条件,能够提高信念的可信性。另一方面,只有持续地运用规则才能够认识到规则的合理影响和作用,才能认识到规则的效能如何,而规则所持续产生的结果就能够为规则的合理性进行辩护。这种过程实际上就是智慧的人的实践过程,涉及到的是科学方法论问题。两类“规则”模式在人性论第一卷“论知性”中得以比较完整的体现,在此基础上,两类规则模式也被休谟广泛运用到对情感论(人性论第二卷)和道德判断以及道德行为(人性论第三卷)的分析中,从而使其情感和道德理论体现出了某种规范性。规范性作为当今学界研究休谟哲学的一个新的方向,受到西方学界的关注,也是全面理解休谟哲学的一个重要路径。而通过研究休谟的“规则”概念为切入点来探究休谟哲学的规范性特征,这能够比较恰当地展现一个“新休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