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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已有规定,但相关法条简单、抽象,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其中,调查主体多元化、启动主体与执行主体不明确、主体间缺乏协调沟通机制等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调查制度发挥其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应有价值。借鉴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成熟经验、细化调查主体、建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构建主体间的联动机制和监督机制,并赋予调查报告以证明力,是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