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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补充《碾玉观音》不是反封建、争取婚姻自由的观点,深入探究封建社会“妇女买卖”形成的主要原因,分析当时的女性形象以及统治阶层对人性的摧残;将文学研究与文化研究紧密结合,不仅关心文本阅读与文化分析,更强调对于文学产生的社会机制与政治的发生,加深社会背景考察力度,发掘历史书写所忽略的边缘女性,并运用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对《碾玉观音》所存在的封建等级制度、“妇女买卖”等现象做出批判。
【关键词】买卖妇女;重利轻义;人性的变异
【中图分类号】I242 【文献标识码】A
《碾玉观音》是宋代著名话本小说,收录于《京本通俗小说》中的一卷,通过定量研究,发现目前学术界尚无研究者涉及“妇女买卖”对人性的影响来作为考察《碾玉观音》的视角与研究支点,大多研究者避实就虚,从作品的审美特色与艺术特点出发,忽略社会现实与国民性批判。如甘静的《就<碾玉观音>(上)看唐宋时期的词语变化》、张亚辉《<碾玉观音>人物赏析及主题探究》、张蕊青的《<碾玉观音>对中国古代小说的开拓与创新》、孟光全的《另一种趣味——从“碾玉观音”管窥宋话本的叙事美学特点》以及尹思的《<京本通俗小说·碾玉观音>词语考释三则》;唐文凤、戴贵武、刘伟在《<碾玉观音>窥探宋代社会各阶层的意识形态》中从不同阶层的身份问题切入,揭示封建统治者的凶狠残暴,但没有提及造成悲剧来源的真正原因;朱学召在《浅析<碾玉观音>中崔宁的形象》一文中虽指出宋代“存天理,灭人欲”的精神统治桎梏着人们的思想,压抑人们正常的欲望和自我追求,但没有更深入地揭露造成人物性格的更多社会原因;张宝林《<碾玉观音>的社会价值》一文中虽有反映当时社会现实,但对秀秀的个人形象却解读为代表宋代广大下层妇女追求婚姻自由、人身自由,同时对秀秀代表宋代广大下层妇女同封建礼教进行顽强的斗争精神进行了热烈的赞颂;而对张宝林这观点表示质疑的有仲红卫《欲望与恐怖的化身——宋话本<碾玉观音>“璩秀秀”形象解读》以及吕菲、刘媛媛《是反封建争取爱情自由还是其他———璩秀秀人物形象之再分析》,他们都一致认为秀秀的悲剧来自她对情色的欲望和追求,在她的身上体现不出反封建或争取爱情婚姻自由的精神。
一、宋代买卖妇女的现象分析
买卖妇女古来有之,在经济繁荣的宋朝,出卖妇女的原因有很多,而被卖为奴婢的地位,据《唐律疏议》和 《宋刑统》记载:“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既同资产,即合由主处分”,①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唐代的贱民奴婢到宋代已大致消失,代之为良民奴婢,亦即良民才是私家仆婢的主要来源和性质”。[1]从《碾玉观音》文本可知秀秀是裱褙匠璩公的女儿,本是良民,最后因为家贫,被父亲“献”给郡王,话本是这样交代的:虞候又问:“小娘子贵庚?”待诏应道:“一十八岁。”再问:“小娘子如今要嫁人,却是趋奉官员?”待诏道:“老拙家寒,那讨钱来嫁人?将来也只是献与官员府第”……虞候道:“适来郡王在轿里,看见令爱身上系着一条绣裹肚。府中正要寻一个绣作的人,老丈何不献与郡王。”璩公归去,与婆婆说了,到明日写一纸献状,献来府中。郡王给与身价,因此取名秀秀养娘。②
“一纸献状”沿袭唐末五代以来人口买卖立契遗风,即双方当事人应履行一定的形式,方为合法。宋初对此的规定与唐代一致:“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而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③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下,秀秀先是被卖给郡王,后再被郡王信口婚配于崔宁;秀秀不仅如同牲畜可以任人随意买卖,还可用于奖赏让郡王欢悦的待诏,简直无人权可言;而更可悲的是,是大家默许这种社会现象存在。从故事情节可看出,璩公“一纸献状”,郡王“给与身价”,他们交易过程不存在恃强凌弱的强买强卖,而郡王把秀秀婚配给崔宁时,他们都是不反对的,反而一个“痴心”、一个“指望”,落在众人眼里也是“好对夫妻”的赞许,但在封建礼教下,作为工奴的他们即使“痴心”“指望”也没有越雷池一步,安分守己地等待郡王的吩咐,后趁大火私自做了夫妻并私逃。从根本上说郡王的镇压不是因为他们结合,而是因为他们私逃,破坏了封建的蓄奴制度,触犯到他的利益;而把秀秀和崔宁这一行为定为反封建、追求婚姻自由实为荒谬;如同学者顾春军所说:“秀秀被献给郡王府,是一种没有胁迫的主动行为;从邻居的视角来看,秀秀到郡王府做养娘,也是一件很‘划算’的事情,这实是商业社会的一种世俗观念:无论是裱褙匠还是郡王,秀秀都是他們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的一种交易,我们从中看不出任何强迫的成分,武断地将主题定为“反封建求自由,就有点让人莫名其妙了。其实,这恰恰反映了商业社会独有的‘好货好利’社会思潮。” [2]
妇女买卖是一种违反人性的表现,而在生活贫苦压迫下却不得不为之。南宋洪迈创作的文言志怪集《夷坚志》有载:“潭州贫民某人,无夫,挟二女改嫁。稍长,悉售之为人妾,次者入湘阴赵主簿家,岁满不得归。继父死,厥母经官取之”。[3]有吕翁者,“翁丧无以葬,母兄将鬻其女,以办丧事… …”。④无论是改嫁的寡母,还是丧无以葬的翁氏,他们唯一获取钱财摆脱困境的办法就是卖女。而造成妇女买卖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家贫,还有是法律不完全禁止买卖妇女。宋初定刑律,照抄唐律,规定:“诸略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又:“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卖未售者,减一等”。即禁止以暴力手段、欺诈方法卖良人及他人奴婢为奴婢,而除此外,并不在禁限。比如,根据熙宁四年的一道诏令,官奴婢是“许人请为奴婢”的。迄南宋,《宋刑统》的规定依然有效。[4]
二、重利轻义环境下的经济利益追逐
两宋商品经济空前发达,金钱在日常生活中的实用性促使重利轻义思想的产生,而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就会把商业行为扩大化,例如人口买卖。我们从《碾玉观音》这一主题上切入分析,“玉观音”原先是“一块透明的羊脂美玉”,在没经过打磨雕琢前它可任人想象成什么模样,但最终决定权在郡王手上,而话本中不仅单指原生态的羊脂美玉,在重利轻义的商业风气下,很多潜在本真的人性都会被破坏成“利己”的东西。话本一开始就介绍了郡王的独裁专制,他看上秀秀刺绣的手工艺,就对属下说“明日我要这个人入府中来”,姑且不谈他是否识破璩公想要攀权附贵的小心思,就从这不容置疑的语气也可看出他的权威不容挑战。“碾”是破坏原本的东西使其成为主人想要的东西,“玉观音”代表我佛慈悲的善良,这个现象在开篇就有效呈现,郡王想让秀秀成为养娘,是因为秀秀有利他的作用,可以依样绣出“一领团花绣战袍”,而璩公将秀秀卖掉,不仅不用置办嫁妆,还可以攀权附贵,这是一种极其自私自利的做法。从他们打破秀秀良民的身份成为奴婢那一刻起,就已经违背了性善论。 在文本中值得注意的是,璩公是裱褙匠,属于手工艺匠人,有半独立的经济地位,生活较有依靠,而秀秀美貌出众、绣作精湛,应该很容易嫁出去才对,但据文中所言,是没钱置办嫁妆,而这与宋代社会的“厚嫁”风气极有关系。宋代袁采《袁氏家范》有文道:“中产之家,凡事不可不早虑。有男而为营生,教之生业,皆早虑也。至于养女,亦当早为储蓄衣衾、妆奁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费力。若置而不问,但称临时,此有何术?不过临时鬻田庐及不恤女子之羞见人也。”[5]宋代商品化的思想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这就像学者汪玢玲所说的:宋代市民经济繁荣,生活追求享受,婚姻重财产而轻门第,是普遍现象。如果说唐代受魏晋南北朝门第观念影响,而有“侯门深似海”、不可高攀的事实,到宋代则受市民风气熏陶,贵族结亲一般都重视财产而轻门第,门第让位于财利,轻虚名而务实际。[6]再加上宋代有“凡男十五,女年十三,并听婚嫁”的规定,秀秀十八岁还未出嫁,这在当时社会无论对家庭还是自身都是一种负担甚至耻辱,所以当郡王轿子到来时,璩公便叫道:“我儿出来看郡王。”其实是让郡王看秀秀,从这也可看出璩公的家庭教育是没有“男女授受不亲”的概念,所以这也是秀秀大胆主动与崔宁结合的原因。
这段叙述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一是秀秀和郡王的遭遇纯属偶然,而这偶然性的起因是璩公为郡王的车仗所吸引,于是喊秀秀出门看热闹,恰巧被郡王看见。这个细节隐隐地暗示了秀秀一家渴慕富贵的小市民心态。如果和下文璩公愿意卖女的情节对照,这个看似不经意的细节无疑是一个极为巧妙的铺垫。在古代的很多时候,对社会平民阶层来说,能够将女儿卖到贵族府第为奴其实是一种荣耀。之所以如此,大概是由于女儿不仅从此衣食无忧,而且还获得了一种较之平民地位要高的“高级奴才”身份,所谓“宰相门前七品官”者也;[7]秀秀与帮总虞侯相见时,话本中有句“尘随车马何年尽?情系人心早晚休。”这两句诗词点明主题,有概括全篇之意。尘土随着车马无休无止飞扬,而系在人心上的情早晚都有完结的一日。郡王的车马到来时,璩公一时迷了心,想着攀权附贵、卖女求荣,不曾想最后却一家没了性命,这也折射出生活在强权政治下底层小人物的悲哀与无奈。
三、从买卖两者的角度看人性的变异
从郡王府失火,仆人不去救火反而四散盗财的行为可看出,被卖者没有归属感。按照正常逻辑,郡王府是一个安身立命的地方,仆人们应该去救火,但是只有崔宁从外面跑回来关心郡王府的情况,因为他不是被卖进郡王府的,在失火前,“崔待诏游春回来,入得钱塘门,在一个酒肆,与三四个相知方才吃得数杯”,在这里可以看出崔宁是有人身自由的,且待遇不错,郡王府是他经济的主要来源,所以他冒着“烟飞火猛”奔回去,却见府中“已搬挈得罄尽,静悄悄地无一个人”,而“秀秀手中提着一帕子金珠富贵,从左廊下出来”。
从商品买卖平等出发,交易成功后人应是被物化的,具备商品的属性。比如卖家秀秀被郡王信口婚配后,从社会阶层结构和当时普遍认知来理解,秀秀应有感恩之心,但她不但没有感恩之心,反而趁郡王府失火席卷了主人家的钱财,这是违反当时刑律的。宋太宗在位时颁布刑律如下:“盗主财者,杖脊、黥面配牢城,勿私黥之。”[8]作为郡王府的奴仆不可能不知道刑法的残酷,但“贪财好利”的人性被大火激发出来,使他们不畏惧法律的惩罚,而深受封建礼教影响的崔宁也在秀秀威逼色诱下,暂时不畏惧郡王的强权,与秀秀一同私逃。当俩人被捉回时,崔宁人性的懦弱回归本体,一一从头供说:“自从当夜遗漏,来到府中,都搬尽了,只见秀秀养娘从廊下出来,揪住崔宁道:‘你如何安手在我怀中?若不依我口,教坏了你。’要共逃走,崔宁不得已,与他同走,只此是实。”从这里可以再次看出,崔宁对秀秀的感情是被动的,所以在官府的威势面前,他供词说自己是不得已才与秀秀同走的,将罪责推到秀秀身上,因為没有至死不渝的海誓山盟,所以也谈不上责任与担当。这在崔宁被发遣去建康的路上也可以表现出来,他听见秀秀在后面叫他的声音,不但没有“一日不见如隔三秋”的思慕,反而“心下好生疑惑,伤弓之鸟,不敢揽事,且低着头只顾走”。爱情从来都是两情相悦的结合,就秀秀和崔宁来看,我们看到的是崔宁唯诺是从、秀秀盛气凌人,这与世俗道德格格不入。无论是秀秀一开始色诱威逼的做派,还是崔宁事情败露后的“如实交代”,其实表现更多的是人性的自私,更别说是追求爱情自由了。最后当崔宁知道秀秀是“鬼”后没有半点怜悯之情,反而告饶求生,而秀秀对于崔宁只有霸占的欲望,让其殉葬;而真正残杀秀秀的郡王却毫发无伤,这违背了佛教的因果报应,同时表明封建等级制度不可撼动以及市民阶层对强权社会的默许,如邻居不仅没有同情秀秀的遭遇,反而觉得她不知好歹。“莫说!他有个花枝也似女儿,献在一个奢遮去处,这个女儿不受福德,却跟一个碾玉的待诏逃走了。”
从买家郡王的角度来看,因为秀秀是花钱买来的奴婢,属于一件商品,有随意处置权,所以郡王从来没有把秀秀当作一个人来看,无论随意婚配还是打死。这从郡王得知秀秀变成鬼后第一反应可以看出:“取这妮子来,若真个在,把来凯取一刀”,可见,无论是生前为人的秀秀还是死后成鬼的秀秀,在郡王的潜意识里,秀秀都是他可随意处置的物件,所以即使秀秀死了,他不仅没有人性的恐惧,反而要再砍一刀。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看出《碾玉观音》的主题不是反封建、追求爱情,而是在社会经济繁荣的背景下,人逐渐形成重利轻义的思想,无论是婚嫁重利、买卖妇女还是失火盗财、打杀奴婢、为“爱”谋命都可看出人自私自利的一面;而妇女被卖后,不仅被物化丧失人身自由,甚至被打死都是理所当然的,而秀秀父母更是怕被郡王追责跳河自尽,这有力地暴露了封建统治者压迫虐杀工奴的残酷本质。
注释:
①《唐律疏议》中有“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的规定,参见(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六,“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条,刘俊文点校,香港:中华书局,1983年;《宋刑统》中亦有相同规定,参见(宋)窦仪等:《宋刑统》卷六,“官户奴婢犯罪”条,薛梅卿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②《话本选注·碾玉观音》,香港:中华书局,1974年(下文<碾玉观音>短词引用,不再标注)。
③《唐律疏议·卷二六<买奴婢牛马立券>》;《宋刑统·卷二六<校斗秤不平>》。
④(宋)李元纲:《厚德录·卷三》。
参考文献:
[1]柳立言.性别、宗教、种族、阶级与中国传统司法[M].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2013.
[2]顾春军.江南社会生活对“话本小说”创作的影响——以话本小说《崔待诏生死冤家》为考察对象[DB/OL].中国民俗网,2015.
[3](宋)洪迈.夷坚志第一册·赵主簿妾[M].北京:中华书局,1981.
[4]余贵林.宋代买卖妇女现象初探[J].中国史研究,2000.
[5](宋)袁采.袁氏家范[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
[6]汪玢玲.中国婚姻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7]仲红卫.欲望与恐怖的化身——宋话本《碾玉观音》“璩秀秀”形象解读[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9.
[8](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上册),刑法分考十五·奴婢[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作者简介:马华杰(1983-),男,汉族,浙江余姚人,硕士,初级,研究方向:中国古典小说与戏曲专题;房小铃(1994-),女,汉族,广东普宁人,硕士,初级,研究方向:中国古典小说与戏曲专题。
【关键词】买卖妇女;重利轻义;人性的变异
【中图分类号】I242 【文献标识码】A
《碾玉观音》是宋代著名话本小说,收录于《京本通俗小说》中的一卷,通过定量研究,发现目前学术界尚无研究者涉及“妇女买卖”对人性的影响来作为考察《碾玉观音》的视角与研究支点,大多研究者避实就虚,从作品的审美特色与艺术特点出发,忽略社会现实与国民性批判。如甘静的《就<碾玉观音>(上)看唐宋时期的词语变化》、张亚辉《<碾玉观音>人物赏析及主题探究》、张蕊青的《<碾玉观音>对中国古代小说的开拓与创新》、孟光全的《另一种趣味——从“碾玉观音”管窥宋话本的叙事美学特点》以及尹思的《<京本通俗小说·碾玉观音>词语考释三则》;唐文凤、戴贵武、刘伟在《<碾玉观音>窥探宋代社会各阶层的意识形态》中从不同阶层的身份问题切入,揭示封建统治者的凶狠残暴,但没有提及造成悲剧来源的真正原因;朱学召在《浅析<碾玉观音>中崔宁的形象》一文中虽指出宋代“存天理,灭人欲”的精神统治桎梏着人们的思想,压抑人们正常的欲望和自我追求,但没有更深入地揭露造成人物性格的更多社会原因;张宝林《<碾玉观音>的社会价值》一文中虽有反映当时社会现实,但对秀秀的个人形象却解读为代表宋代广大下层妇女追求婚姻自由、人身自由,同时对秀秀代表宋代广大下层妇女同封建礼教进行顽强的斗争精神进行了热烈的赞颂;而对张宝林这观点表示质疑的有仲红卫《欲望与恐怖的化身——宋话本<碾玉观音>“璩秀秀”形象解读》以及吕菲、刘媛媛《是反封建争取爱情自由还是其他———璩秀秀人物形象之再分析》,他们都一致认为秀秀的悲剧来自她对情色的欲望和追求,在她的身上体现不出反封建或争取爱情婚姻自由的精神。
一、宋代买卖妇女的现象分析
买卖妇女古来有之,在经济繁荣的宋朝,出卖妇女的原因有很多,而被卖为奴婢的地位,据《唐律疏议》和 《宋刑统》记载:“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既同资产,即合由主处分”,①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唐代的贱民奴婢到宋代已大致消失,代之为良民奴婢,亦即良民才是私家仆婢的主要来源和性质”。[1]从《碾玉观音》文本可知秀秀是裱褙匠璩公的女儿,本是良民,最后因为家贫,被父亲“献”给郡王,话本是这样交代的:虞候又问:“小娘子贵庚?”待诏应道:“一十八岁。”再问:“小娘子如今要嫁人,却是趋奉官员?”待诏道:“老拙家寒,那讨钱来嫁人?将来也只是献与官员府第”……虞候道:“适来郡王在轿里,看见令爱身上系着一条绣裹肚。府中正要寻一个绣作的人,老丈何不献与郡王。”璩公归去,与婆婆说了,到明日写一纸献状,献来府中。郡王给与身价,因此取名秀秀养娘。②
“一纸献状”沿袭唐末五代以来人口买卖立契遗风,即双方当事人应履行一定的形式,方为合法。宋初对此的规定与唐代一致:“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而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③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下,秀秀先是被卖给郡王,后再被郡王信口婚配于崔宁;秀秀不仅如同牲畜可以任人随意买卖,还可用于奖赏让郡王欢悦的待诏,简直无人权可言;而更可悲的是,是大家默许这种社会现象存在。从故事情节可看出,璩公“一纸献状”,郡王“给与身价”,他们交易过程不存在恃强凌弱的强买强卖,而郡王把秀秀婚配给崔宁时,他们都是不反对的,反而一个“痴心”、一个“指望”,落在众人眼里也是“好对夫妻”的赞许,但在封建礼教下,作为工奴的他们即使“痴心”“指望”也没有越雷池一步,安分守己地等待郡王的吩咐,后趁大火私自做了夫妻并私逃。从根本上说郡王的镇压不是因为他们结合,而是因为他们私逃,破坏了封建的蓄奴制度,触犯到他的利益;而把秀秀和崔宁这一行为定为反封建、追求婚姻自由实为荒谬;如同学者顾春军所说:“秀秀被献给郡王府,是一种没有胁迫的主动行为;从邻居的视角来看,秀秀到郡王府做养娘,也是一件很‘划算’的事情,这实是商业社会的一种世俗观念:无论是裱褙匠还是郡王,秀秀都是他們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的一种交易,我们从中看不出任何强迫的成分,武断地将主题定为“反封建求自由,就有点让人莫名其妙了。其实,这恰恰反映了商业社会独有的‘好货好利’社会思潮。” [2]
妇女买卖是一种违反人性的表现,而在生活贫苦压迫下却不得不为之。南宋洪迈创作的文言志怪集《夷坚志》有载:“潭州贫民某人,无夫,挟二女改嫁。稍长,悉售之为人妾,次者入湘阴赵主簿家,岁满不得归。继父死,厥母经官取之”。[3]有吕翁者,“翁丧无以葬,母兄将鬻其女,以办丧事… …”。④无论是改嫁的寡母,还是丧无以葬的翁氏,他们唯一获取钱财摆脱困境的办法就是卖女。而造成妇女买卖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家贫,还有是法律不完全禁止买卖妇女。宋初定刑律,照抄唐律,规定:“诸略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又:“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卖未售者,减一等”。即禁止以暴力手段、欺诈方法卖良人及他人奴婢为奴婢,而除此外,并不在禁限。比如,根据熙宁四年的一道诏令,官奴婢是“许人请为奴婢”的。迄南宋,《宋刑统》的规定依然有效。[4]
二、重利轻义环境下的经济利益追逐
两宋商品经济空前发达,金钱在日常生活中的实用性促使重利轻义思想的产生,而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就会把商业行为扩大化,例如人口买卖。我们从《碾玉观音》这一主题上切入分析,“玉观音”原先是“一块透明的羊脂美玉”,在没经过打磨雕琢前它可任人想象成什么模样,但最终决定权在郡王手上,而话本中不仅单指原生态的羊脂美玉,在重利轻义的商业风气下,很多潜在本真的人性都会被破坏成“利己”的东西。话本一开始就介绍了郡王的独裁专制,他看上秀秀刺绣的手工艺,就对属下说“明日我要这个人入府中来”,姑且不谈他是否识破璩公想要攀权附贵的小心思,就从这不容置疑的语气也可看出他的权威不容挑战。“碾”是破坏原本的东西使其成为主人想要的东西,“玉观音”代表我佛慈悲的善良,这个现象在开篇就有效呈现,郡王想让秀秀成为养娘,是因为秀秀有利他的作用,可以依样绣出“一领团花绣战袍”,而璩公将秀秀卖掉,不仅不用置办嫁妆,还可以攀权附贵,这是一种极其自私自利的做法。从他们打破秀秀良民的身份成为奴婢那一刻起,就已经违背了性善论。 在文本中值得注意的是,璩公是裱褙匠,属于手工艺匠人,有半独立的经济地位,生活较有依靠,而秀秀美貌出众、绣作精湛,应该很容易嫁出去才对,但据文中所言,是没钱置办嫁妆,而这与宋代社会的“厚嫁”风气极有关系。宋代袁采《袁氏家范》有文道:“中产之家,凡事不可不早虑。有男而为营生,教之生业,皆早虑也。至于养女,亦当早为储蓄衣衾、妆奁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费力。若置而不问,但称临时,此有何术?不过临时鬻田庐及不恤女子之羞见人也。”[5]宋代商品化的思想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这就像学者汪玢玲所说的:宋代市民经济繁荣,生活追求享受,婚姻重财产而轻门第,是普遍现象。如果说唐代受魏晋南北朝门第观念影响,而有“侯门深似海”、不可高攀的事实,到宋代则受市民风气熏陶,贵族结亲一般都重视财产而轻门第,门第让位于财利,轻虚名而务实际。[6]再加上宋代有“凡男十五,女年十三,并听婚嫁”的规定,秀秀十八岁还未出嫁,这在当时社会无论对家庭还是自身都是一种负担甚至耻辱,所以当郡王轿子到来时,璩公便叫道:“我儿出来看郡王。”其实是让郡王看秀秀,从这也可看出璩公的家庭教育是没有“男女授受不亲”的概念,所以这也是秀秀大胆主动与崔宁结合的原因。
这段叙述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一是秀秀和郡王的遭遇纯属偶然,而这偶然性的起因是璩公为郡王的车仗所吸引,于是喊秀秀出门看热闹,恰巧被郡王看见。这个细节隐隐地暗示了秀秀一家渴慕富贵的小市民心态。如果和下文璩公愿意卖女的情节对照,这个看似不经意的细节无疑是一个极为巧妙的铺垫。在古代的很多时候,对社会平民阶层来说,能够将女儿卖到贵族府第为奴其实是一种荣耀。之所以如此,大概是由于女儿不仅从此衣食无忧,而且还获得了一种较之平民地位要高的“高级奴才”身份,所谓“宰相门前七品官”者也;[7]秀秀与帮总虞侯相见时,话本中有句“尘随车马何年尽?情系人心早晚休。”这两句诗词点明主题,有概括全篇之意。尘土随着车马无休无止飞扬,而系在人心上的情早晚都有完结的一日。郡王的车马到来时,璩公一时迷了心,想着攀权附贵、卖女求荣,不曾想最后却一家没了性命,这也折射出生活在强权政治下底层小人物的悲哀与无奈。
三、从买卖两者的角度看人性的变异
从郡王府失火,仆人不去救火反而四散盗财的行为可看出,被卖者没有归属感。按照正常逻辑,郡王府是一个安身立命的地方,仆人们应该去救火,但是只有崔宁从外面跑回来关心郡王府的情况,因为他不是被卖进郡王府的,在失火前,“崔待诏游春回来,入得钱塘门,在一个酒肆,与三四个相知方才吃得数杯”,在这里可以看出崔宁是有人身自由的,且待遇不错,郡王府是他经济的主要来源,所以他冒着“烟飞火猛”奔回去,却见府中“已搬挈得罄尽,静悄悄地无一个人”,而“秀秀手中提着一帕子金珠富贵,从左廊下出来”。
从商品买卖平等出发,交易成功后人应是被物化的,具备商品的属性。比如卖家秀秀被郡王信口婚配后,从社会阶层结构和当时普遍认知来理解,秀秀应有感恩之心,但她不但没有感恩之心,反而趁郡王府失火席卷了主人家的钱财,这是违反当时刑律的。宋太宗在位时颁布刑律如下:“盗主财者,杖脊、黥面配牢城,勿私黥之。”[8]作为郡王府的奴仆不可能不知道刑法的残酷,但“贪财好利”的人性被大火激发出来,使他们不畏惧法律的惩罚,而深受封建礼教影响的崔宁也在秀秀威逼色诱下,暂时不畏惧郡王的强权,与秀秀一同私逃。当俩人被捉回时,崔宁人性的懦弱回归本体,一一从头供说:“自从当夜遗漏,来到府中,都搬尽了,只见秀秀养娘从廊下出来,揪住崔宁道:‘你如何安手在我怀中?若不依我口,教坏了你。’要共逃走,崔宁不得已,与他同走,只此是实。”从这里可以再次看出,崔宁对秀秀的感情是被动的,所以在官府的威势面前,他供词说自己是不得已才与秀秀同走的,将罪责推到秀秀身上,因為没有至死不渝的海誓山盟,所以也谈不上责任与担当。这在崔宁被发遣去建康的路上也可以表现出来,他听见秀秀在后面叫他的声音,不但没有“一日不见如隔三秋”的思慕,反而“心下好生疑惑,伤弓之鸟,不敢揽事,且低着头只顾走”。爱情从来都是两情相悦的结合,就秀秀和崔宁来看,我们看到的是崔宁唯诺是从、秀秀盛气凌人,这与世俗道德格格不入。无论是秀秀一开始色诱威逼的做派,还是崔宁事情败露后的“如实交代”,其实表现更多的是人性的自私,更别说是追求爱情自由了。最后当崔宁知道秀秀是“鬼”后没有半点怜悯之情,反而告饶求生,而秀秀对于崔宁只有霸占的欲望,让其殉葬;而真正残杀秀秀的郡王却毫发无伤,这违背了佛教的因果报应,同时表明封建等级制度不可撼动以及市民阶层对强权社会的默许,如邻居不仅没有同情秀秀的遭遇,反而觉得她不知好歹。“莫说!他有个花枝也似女儿,献在一个奢遮去处,这个女儿不受福德,却跟一个碾玉的待诏逃走了。”
从买家郡王的角度来看,因为秀秀是花钱买来的奴婢,属于一件商品,有随意处置权,所以郡王从来没有把秀秀当作一个人来看,无论随意婚配还是打死。这从郡王得知秀秀变成鬼后第一反应可以看出:“取这妮子来,若真个在,把来凯取一刀”,可见,无论是生前为人的秀秀还是死后成鬼的秀秀,在郡王的潜意识里,秀秀都是他可随意处置的物件,所以即使秀秀死了,他不仅没有人性的恐惧,反而要再砍一刀。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看出《碾玉观音》的主题不是反封建、追求爱情,而是在社会经济繁荣的背景下,人逐渐形成重利轻义的思想,无论是婚嫁重利、买卖妇女还是失火盗财、打杀奴婢、为“爱”谋命都可看出人自私自利的一面;而妇女被卖后,不仅被物化丧失人身自由,甚至被打死都是理所当然的,而秀秀父母更是怕被郡王追责跳河自尽,这有力地暴露了封建统治者压迫虐杀工奴的残酷本质。
注释:
①《唐律疏议》中有“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的规定,参见(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六,“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条,刘俊文点校,香港:中华书局,1983年;《宋刑统》中亦有相同规定,参见(宋)窦仪等:《宋刑统》卷六,“官户奴婢犯罪”条,薛梅卿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②《话本选注·碾玉观音》,香港:中华书局,1974年(下文<碾玉观音>短词引用,不再标注)。
③《唐律疏议·卷二六<买奴婢牛马立券>》;《宋刑统·卷二六<校斗秤不平>》。
④(宋)李元纲:《厚德录·卷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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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洪迈.夷坚志第一册·赵主簿妾[M].北京:中华书局,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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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宋)袁采.袁氏家范[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
[6]汪玢玲.中国婚姻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7]仲红卫.欲望与恐怖的化身——宋话本《碾玉观音》“璩秀秀”形象解读[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9.
[8](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上册),刑法分考十五·奴婢[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作者简介:马华杰(1983-),男,汉族,浙江余姚人,硕士,初级,研究方向:中国古典小说与戏曲专题;房小铃(1994-),女,汉族,广东普宁人,硕士,初级,研究方向:中国古典小说与戏曲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