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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偷换二维码获财案,目前主要有四种意见:盗窃罪、普通诈骗罪、双向诈骗和三角诈骗.但分析路径上首先存在大小前提倒置的问题,过度关注个别构成要件要素而没有从构成要件本身出发进行论证;其次在否认盗窃罪适用的立场上采取了不充分的论据.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当厘清民事行为与刑事案件的界限,注意避免混淆刑事和民事上的“被害人”和“占有”;对于案件的定性,更应当从构成要件的行为模式而非个别要素出发,将电子支付环境下对财产的占有、移转的特殊性作为讨论的焦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得出此案应为普通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