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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从规则的内外在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体,前者是设定义务的规则,后者是授权规则,是创设义务规则的方式。其中承认规则和初级规则、次级规则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有效性的关系,而承认规则本身既非有效亦非无效,它主要依赖于社会实践的接受,是用以评价其它规则的最终规则。毋庸置疑,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在法理学中占据的重要地位,但是该理论仍有其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