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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业主人数等实际情况,各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业主大会时所采用的形式不尽相同。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要想顺利地召开业主大会以达到预期效果都并非易事,有许多细节需要着重把握,否则,有可能前功尽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