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临退临时工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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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岁开始就在家乡中学“打工”,到即将退休年龄遭遇“解聘”,今年58岁的母师傅老两口遇到了这样的辛酸事。还好,并不甘心的母师傅心平气和拿起法律武器,最终讨回了合法权益。
  近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调解,一起在当地影响较大的官民互诉案件成功和解。母师傅夫妻分别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学校支付母师傅2万元、支付张师傅4万元费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补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母师傅夫妻自行处理。2017年5月22日,经向法院了解,调解协议送达后,学校主动将涉案款交到法院转母师傅,这起争议近三年的纠纷画上句号。
  遭遇:退休年龄夫妻被双双解聘
  云南省会泽县的母师傅,出生于1959年12月。早在1984年,有一身力气的他经人介绍,在隔家不远的农业中学(现乡中学)做饭,期间他还承包经营学校食堂八年。后因政策原因,母师傅没有继续承包食堂,但也舍不得离开学校,继续在学校收回管理的食堂工作。转眼就到了2014年,小母同志也变成了两鬓斑白的老母师傅。
  2014年4月,因与学校对续签劳动合同意见不统一,学校终止了与母师傅的劳动关系。其妻子张师傅还是于2014年4月21日与学校签订了一个学期的劳动合同,但没有想到6月21日刚好满两个月,学校便以合同期满为由,与其解除了合同。
  “在学校干了一辈子,就这样被一纸合同打发了。”回家后,母师傅老两口心里越想越不是滋味。
  “你们和学校,一直都不存在劳动关系。”找到学校现任领导,听到这样答复的母师傅很是烦恼。虽然懂事的子女也劝他们,一辈子的临时工,就没有正式端过国家“铁饭碗”,学校不要就算了。但是,总觉得哪儿不对的母师傅,还是想讨个说法,左思右想后直接走进当地人事劳动仲裁部门,最终“找证据把老东家告了”。
  母师傅说,2000年8月份,学校推行学生食堂承包经营,十分熟悉学校食堂管理的他成为吃螃蟹者。期间,学校只对食堂饭菜的安全、质量进行管理,食堂临时工的工资都是学校把食堂的收入返还他,由他负责发放。
  2015年1月9日,会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2008年9月至2014年4月,学校与母师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裁决学校为母师傅补缴2008年9月至2014年4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母师傅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后文简称“两险”),学校支付母师傅13个月的失业保险和解除劳动合同的6个月经济补偿,支付工伤治疗费7800余元。同时裁决,母师傅要求支付2014年5月至11月工资等请求不予支持。
  同期,当地仲裁委员会认定1995年10月至2014年6月,学校与张师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并对张师傅的申请作出了裁决。提起往事,母师傅还是十分不解。老两口虽然一直没有解决正式职工的身份,但在学校辛辛苦苦一辈子,作为东家应该按照国家的法律政策,解决相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使他们晚年或多或少有些安慰。
  争议:临时工是劳务还是劳动关系
  收到仲裁結论,虽心有余憾,母师傅夫妻还是满心欢喜地等待学校执行仲裁。
  “裁决书认定学校与母师傅夫妻具有劳动关系,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庭判定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学校不需对母师傅夫妻承担劳动用工责任。”然而,母师傅夫妻等来的却是学校的一纸诉状。
  学校称:母师傅从2000年至2013年9月一直承包学校食堂,双方是承包关系。2013年10月后,学校自行管理食堂,虽然临时工作人员由学校聘任,但学校食堂属季节性短期用工,即使聘用也属于劳务关系。张师傅何时如何进入食堂做临时工,学校称不清楚,只是2013年10月至12月,2014年2月至6月与张师傅签订过两次共八个月的聘用合同。同时称聘用时,张师傅已经超过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系劳务关系。
  法庭审理中,为证实主张,学校提交了2000年至2001年度食堂承包结算明细账、承包合同及承包款收据等证实2000年至2013年9月,学校食堂由母师傅承包经营,学校称双方属于承包经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学校同时提交2013年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学校食堂严禁对外承包。当年学校新食堂启用,食堂员工从2013年10月开始聘用。为证实所诉,学校出具了当时张师傅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聘期为一个学期。
  “母师傅当时在学校食堂做饭,属临时工,工资由学校发。”法庭上,1987年任学校校长的苏老师出庭证实,一直到1993年他离开学校,母师傅都是临时工身份。1997年至2011年任学校负责人的文老师也证实他任职期间,母师傅的身份是临时工。同在食堂工作的临时工刘师傅证实,母师傅是1987年到学校食堂,其妻子张师傅是1995年去,他们的工资都是乡财政和学校发,每次领取都要签名按印。
  同样多年在食堂工作的周大妈,也出庭证实,其2011年农历八月初七到2014年4月2日被招聘在食堂,与母师傅夫妻一起工作。学校的长期临时工,就只有母师傅夫妻。
  法庭审理中,学校同时提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证实2012年到2014年9月,学校每年都有寒、暑假,每个学期学生食堂都有一至两个月不需要用工,学校食堂属于季节性用工。
  经质证,法庭认定母师傅自2000年8月至2008年8月期间承包学校食堂并交纳承包费,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期间学校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母师傅,且学校没有支付其劳动报酬,故该时段学校与其不构成劳动关系。2008年9月至2014年4月,学校没有提供母师傅入职时间和工资花名册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法庭认定该时段母师傅一直在学校食堂工作,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认定母师傅工作中手指受伤并自费治疗、2014年2月至4月月平均工资为1750元的事实。
  同期,法院因学校未提交张师傅相关工资及考勤表,结合张师傅提交的证人证言、工资表分析,认定张师傅自1995年3月进入学校食堂工作,与学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庭认为,2000年8月至2008年8月期间,母师傅虽然与学校签订承包合同并交纳相应承包费,但母师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期间关于张师傅的用工责任由学校承担;2008年9月至2014年6月,张师傅从学校领取工作报酬,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即学校与张师傅劳动合同关系存续19年零4个月。截至2014年6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张师傅已年满52岁零9个月,距法定退休仅差2年零3个月,学校解除与张师傅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补缴“两险”。
  法庭:老两口赢官司
  一审判决宣判后,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1月9日,案件到了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最大限度的司法救济,承办法官刘跃昌接手案件后,确定了调解为主的矛盾化解方式。
  2017年3月23日,云南省曲靖中院对这起学校诉“临时工”劳动争议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说法讲情”,最终老两口分别与学校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学校与母师傅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5月1日解除,学校一次性支付母师傅2万元;学校与张师傅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6月30日解除,学校一次性支付张师傅4万元;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补缴的“两险”由母师傅、张师傅自行处理。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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