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犯罪的实践反思与司法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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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高空抛物意见》并未创设高空抛物犯罪行为司法认定的新规则,仅是对高空抛物犯罪已有司法实践的一种不完全归纳.以往高空抛物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泛化适用、此罪与彼罪界限不清、量刑不均衡等问题,其根源在于高空抛物犯罪行为定型性和类型化的模糊.立法机关将应当予以轻刑化处理的高空抛物行为单独设罪,实际上是对已有司法政策和司法实务做法的部分否定,为纠正司法实践偏差提供了契机,但是,这一立法创设并未完全解决高空抛物犯罪行为司法认定的根源性难题,也并非解决所有高空抛物犯罪行为的“万能钥匙”.高空抛物罪司法判断的关键在于从刑法解释学层面确定处罚范围,进而为高空抛物罪与民事侵权和其他罪名之间的界分提供依据.为此一方面,应侧重于将高空抛物罪的社会法益还原为个人法益,并对主观故意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等构成要件予以体系性、实质性认定;另一方面,将《刑法》第291条之二第2款视为一种转化犯的立法例,结合已有司法解释规定,梳理高空抛物罪与其他处罚较重故意犯罪之间的实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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