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在房地产抵押评估实务中有两种类型,一是集体土地及其建筑物的抵押价值评估;二是国有土地及其建筑物的抵押价值评估。由于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制约,农村房地产的范畴不同于城市,现有的法规对前者已作了较明确的规定,相应的理论、方法也较成熟,而我国农村的天然制度制约使得房地二者分离,简单的评估农村房屋价值往往造成估价结果不客观,并且已经成为农村征地,土地流转中的补偿标准引起的利益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房地产估价进行研究,制定合理客观的估价体系,有着很强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