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警务活动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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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非警务活动广泛存在于公安机关,制约了公安机关精力,其负面影响是要见的。但是在警务制度改革不断深入过程当中,对于非警务活动要进行重新分析、审视,特别是要把非警务活动放置在民生警务视野下载进行辩证教师及利弊的权衡。并且还要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责,明确警务活动最大效益、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非警务活动;公安机关
  现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化的趋势越加严重,现行的《人民警察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需求,解决新型刑事犯罪问题。修改《人民警察法》迫在眉睫。一部法律的修改过程其实就是社会日益发展与法律局限性之间矛盾的体现,这使得《人民警察法》的之中警務活动和非警务活动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呢、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规定大概明确了人民警察的职务活动,也即是我们称为的警务活动,如果超出这个工作职责的范围,也就是非警务活动。由此,我们认为非警务活动是指,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实施或者参与的《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职责以外的社会活动,其具体性质是警察力量的非警务运用。
  基于以上对非警务活动的界定,我们给非警务活动进行以下几种分类:
  一、明显的非警务活动
  何为明显的非警务活动呢?例如:参与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法律明确规定不由警察及其警察机关行使),各城市在城市改造中,对维修道路,拓展道路,当地政府往往会与拆迁的住户们因为拆迁费用,及其他补助、补偿等问题产生纠纷,而有些行政能力低下的政府不顾拆迁群众的合理利益或开发商为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往往走“捷径”,指令公安机关对作为矛盾一方的不愿搬迁的群众进行威吓或强制搬迁。由于城市改造,城市中许多地方己成为旧城区,同时由于城市的快速扩张,原来的城市郊区村被纳入城区范围而成为“城中村”,要实现城市建设格局的和谐统一,也要求对这部分房屋进行拆迁。现实中,或者被拆迁人不满安置补偿的标准过低、或者被拆迁人故意借拆迁的机会漫天要价,常常使得拆迁工作难以顺利进行。然而,拆迁的整体格局是建立在公共利益的架构上,由国家权力支配的,因此也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于是强制拆迁制度也就与拆迁制度本身相伴相形插手经济纠纷间接进行地方黑势力保护,或者為维护某些利益而强行插手经济纠纷或强制干预经济活动等等。据了解,在西部三线的一个城市,当地市长与当地有名房地产商结为亲家,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而秘密进行许多拆迁活动,这其中就包括市长指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强行搬迁,面对这样的上级指令公安机关也只能进行出警活动,这其中牵扯了许多方的不合法利益,既违背了《人民警察法》中警察的职责内容,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合法生活。
  但随着国家要求各级领导法制意识的增强,相比前些年,这些情况在各个方面都有所下降,强化领导干部自我学习和自我修养,通过学习理论、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以及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达到提升领导干部政德水平的目的。
  二、 公安机关自身原因形成的非警务活动
  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深深刻入人民印象的“有困难找警察”。我国公安110对外承诺过于宽泛,使得任何社会问题表面上都显得成为了警务活动,其实并不然。对于群众心中根深蒂固的有困难就打110寻求帮助,而不是先思考这件事到底归谁管,谁能管。这也是最初公安机关为自己设下了一个陷阱,使得现如今在日常生活中民警不敢维权,时时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有人报警不敢不接受,有人报警不敢不出警,遇见任何事件都小心翼翼,深怕处理不好、不及时就会面临着严重的处分。这也使得我们的民警接到的非警务活动越来越多。为人民服务,解决社会矛盾本是意见国家治理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从古至今,如果一个社会的矛盾日益加深,将最终带给一个国家致命的打击,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强调服务活动。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人民警察法》、《宪法》规定,公安机关智能应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主,对于生活帮助处于次之地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比如调解工作,这本就不是公安机关擅长的工作,而往往也会出现费力不讨好的局面。再比如,一些政府部门,将自己不愿处理,处理不好的职能推给公安机关,造成公安机关行使了不该归自己管的服务。这些现象都会出现公安机关大包大揽的局面,对自身能力之外的事情也只能硬着头皮上,不敢推脱。
  造成警察参与非警务活动的原因及其繁杂,既有历史习惯原因,也有社会大环境因素,既有现行体制不合理的影响,也有公安机关作茧自缚的关系。结合上述问题,设立合理的报警与监控系统就显得尤为重要。
  报警与监控系统的提升对于解决非警务活动问题在很多方面都有帮助,随着人们日常生活的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发展,提高报警系统在生活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阶段的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安装有两种形式,既强制安装和自愿安装。强制安装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地必须安装报警与监控系统的行为。自愿安装是指强制安装主体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自己的区域内自愿安装报警与监控系统的行为。如果公民合理有效的安装报警与监控设备,那在日常生活的许多问题都有了切实的证据,再处理问题时就不需要公安机关出面解决,人民组织或者公民之间就可依据证据解决纠纷,这样不仅解决了非警务活动的问题,公民之间的矛盾也有自身参与,自我调节而得到平息,更能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集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于一体的报警与监控系统应用于社会管理之中,是个非常有益的尝试,报警与监控系统是一种新兴的手段,如果运用合理,管理合法,将会成为帮助我们管理社会,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证据的好方法,也必然会对非警务活动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卢建军.非警务活动的界定与实施[J].公安研究,2014,03:52-58.
  [2]卢建军.非警务活动的界定与实施[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03:65-70.
  [3]王南江.关于基层民警参与非警务活动情况的调查与研究[J].公安研究,2012,08:73-80.
  作者简介:
  马筱(1991.8~),女,回族,宁夏银川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校硕士,主要研究方向问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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