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即时取得轨制初探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inxuchao11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物权法》中即时取得轨制来自于日耳曼法中“以手护手”原则和罗马法中“时效取得”轨制两种差别法令文化的融合。跟着近现代法制的成长脚步,即时取得轨制被不断地完善,它具备护卫交易安全的巨大职能。本文通过就即时取得的组成要件、意义、效力、存在的问题方面发表看法,可以为完备我国即时取得轨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即时取得轨制 理论基石 法令效力 请求归置
  作者简介:杨旭,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类)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类。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306
  一、即时取得轨制的概念及意义分析
  (一)即时取得轨制的概念
  即时取得轨制的概念,在学术界有许多差别的说法,有些学者以设定所有权和他物权为目的,由无让渡权人善意受让据有者,自获得据有权时起,依照法令获得受让动产的所有权力和其他物权的物权获得方式;还有一种看法是动产占有者无权处分其据有动产,但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者,第三者获得该动产时属于善意,则第三者将依照法令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力或其他物权的法令轨制。由此不禁让笔者想到一个问题,关于不动产是否适应于即时取得制度,笔者总结得出一个较为完善的概念:即时取得是指财物占有人(动产或不动产)无权处分其占有财物,将其以合理价格、合法方式转让给对此财物所有权不知情的第三人,原财物所有人不得向第三人索要回财物的法律轨制。
  (二)即时取得轨制的意义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日趋频繁,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进行交易也被人们推上了时代的舞台,即时取得轨制从以下几个方面充分保证了交易的安全与便利快捷:
  1.在从事交易过程中,受让人很难能够了解到转让人是否拥有该物的所有权,在交易结束后,如果因为转让人无该物的所有权,而赞成该物所有人索回该物的权利,显然不利于保护受让人的利益。
  2.该轨制可以防止买受人存在交易不安全感的心理,不需要每进行一次交易,都去询问了解对方是否是该物的所有者,从而促进交易市场的速率,有利于维护交易市场秩序的稳定。由此可以看出,即时取得轨制虽然限定了所有权的追溯力,但它在保护交易方面无疑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即时取得轨制的理论基石
  即时取得轨制是以使动产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即动产所有权静止态安全为代价,以保障动产交易过程稳固,即动产所有权灵动化安全。民法史上存在很多学说:
  1.即时获取时效说,其觉得即时取得为何使善意的受让人获得动产的所有权力,完全是“即时取得时效或者刹时时效”形成的成果。
  2.权力赋权说,由基尔克等人倡导,其觉得善意受让人能从权力人处获得权力,是因为法令给予了占有者原权力人的动产权力。
  3.权力外像说,由菲舍尔(Weyer Fischer)倡导,其认为依物权变动的公示效果,凡据有动产的人即应推认为该动产的拥有者。
  4.据有效力说,其发现即时取得是起于据有效果而产生,我国学术家黄右昌倡导。
  5.法令划定特别说,认为即时取得是由法令直接划定的一种特殊轨制。
  笔者觉得据有效力说和权利外像说分别从公示和权利外观角度说明即时取得的概念依据,其理论基石是公示公信原则,具有一定合理性。
  三、即时取得轨制组成要件及细节分析
  (一)有关组成要件的各种学说
  1.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该满足以下条件:(1)占有者所不法转让的须是动产;(2)不法让渡人的据有必需是来源于所有者的意念而取得;(3)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的从非法转让人手中获得占有;(4)第三人必须为善意取得。
  2.五要件说。五要件说认为该满足以下条件:(1)第三人获得财物时为善意;(2)转让人必须是没有该物所有权仅为占有权的人;(3)即时取得的财物必需是受法令保护的财产;(4)受让人需通过合理的交换途径获得;(5)财产主要是动产。
  3.六要件说。六要件说认为该满足以下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2)让渡人是动产的占有者;(3)受让人没有转让该物的权利;(4)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而给予占有的动产;(5)受让人已经实际占有该物;(6)受让人须为善意。
  (二)何谓“善意”
  “善意”一词最早来源于罗马Bona Fides时效取得制度,后来被各国所沿袭,其内涵与意义却已广泛地渗入民法的诸多重要制度中。对于“善意”一词的理解,学界有许多看法,诸如权利外观学说(受让人有理由信任转让人拥有所有权,即转让人具有权力外观),消极善意说(受让人“未知”或“不应了解”其做法没有法令依据或者让渡人不具有权力)。但王利明老师指出以下几点不属于善意的范畴:
  1.第三人受让标的物的价款过于低廉。
  2.转让人的身份具有怀疑性。
  3.第三人与让渡人之间有恶意勾通的几率。
  4.其他根据第三人的阅历、常识足够辨别让渡人有怀疑性的情况。
  (三)何谓“取得”
  “取得”同样也作为即时取得制度的核心部分,梁慧星老师对其指出具有四种方式可认定为“取得”:
  1.实际交付,即与意念交付对立的交接方法。
  2.简单交付,出让动产所有权以前,受让人已经据有该动产的,动产所有权的转换自合同生效时起产生效果。
  3.占据改定,让渡动产所有权力时,让渡人须要连续占据该动产的,让与人与第三人理应设置一种由第三人获得间接占据的法令关系,以取代实际交接。
  4.指示交接,让渡动产所有权时,如动产由第三者据有,让渡人可以把对第三者的归还请求权让渡给受让人,以代交接。   四、即时取得轨制的法令效果探究
  (一)即时取得轨制主体间的法令关系
  即时取得轨制的法令效力,是指在符合即时取得组成要件情形下所形成的法令结果。即时获得关联三个主体,即财物所有人,让渡人,受让人,发生三方面法令关系。现展开探究:
  1.原所有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受让人因善意获得,从而拿到标的物的所有权力,原所有者的所有权力归于消灭,原所有人不允许向受让人请求要回标的物,若原所有人请求,则允许受让人以即时取得轨制而对其抗辩。
  2.让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让渡人与受让人因法令做法而形成的债权关系,使受让人即时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力,但其应向让渡人支出一定货款,若受让人没有履行此项义务,则让渡人可以主张受让人负担违约责任。
  3.原所有人和让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所有人因受让人的善意取得而失去了该物的所有权力,且不可向其主张要回,法令上给予原所有人一项自救的债权,即允许向让与人主张其承担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
  (二)丢失物等据有脱离物即时取得细究
  1.丢失物等据有脱离物的无偿归还。《物权法》第107条:丢失物被他人据有的,权力人有权力向无权处置人请求侵害赔偿,或自了解或理应了解受让人之日起两年之中向受让人请求归还物件。有关回复期间内物件所有权力的归置疑问,学界有三种看法:(1)善意让渡人归置说,此说觉得在主张归还的法定时期内,丢失物等的所有权力,归于善意受让人,因为此刻受让人已大致具备善意取得要件,即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2)原所有人所有说,此说认为丢失物的丢失人仍然具有该物的所有权力,当归还期殆尽时,失去该物所有权力;(3)折衷说,此说折衷上述的两种说法而形成的学说。
  2.丢失物等据有脱离物的有偿归还及特殊物品的不可请求归还。前文提到即时取得轨制是以丧失财富所有权力的静止态的安全为筹码来保护财产所有权力的交易灵动态的安全的方案。但在护卫财产所有权力的动的交易的安全时,仅有同时照顾财物所有权力静的安全的庇护,才显得妥当。各国物权法对于一些特别物品,如钱财,不记名证券的善意取得,均设例外规定。
  丢失物等占有脱离物的有偿回应,大抵来源于下面三种业务:(1)拍卖而买得,包括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2)由公开市场买得,所谓“公开市场”不仅指公营市场,而且也指公开交易场所,如百货公司、庙会等;(3)由贩卖同种货物的商人处买得。综述,仅要满足上面所说的要件,丢失人便可补偿价款,获得其物。能否获得,是丢失人的权力,买受人不可强迫丢失人索回其物而索要价款。
  列国物权法一方面规划了丢失物等据有脱离物的有偿获取,另外从庇护交易安全与加快货币流通等目的出发,对不具有区分度的货币和不记名证券又划定了不可主张恢复的轨制。若在经济流通中,允许遗失人对此类特殊物品进行回复,则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
  五、对现行即时取得轨制的一些浅见
  笔者觉得即时取得轨制中最值得提出的就是不动产的合用问题,学术界有很多不同看法。较多数学者觉得不动产应当合用即时取得轨制,笔者表示赞同此种观点。物权作为一种对世权,要求对方知情为前提,故必须拥有公示效力,动产中占有即可具有公示效力,但对于不动产而言,标的物的转移占有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只有经过登记,法律才会赋予它相应的公示效力。某些学者便因此提出,登记的文件不会给第三人带来错误的认识,即不动产不合用于即时取得轨制。但是总会存在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导致登记的错误、疏漏或者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我们只承认这种可能性很小,作为法律,一旦存在某些疏漏,我们都应该将它考虑进去。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尽快明确即时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这一问题,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司法纠纷,也让法官在判决中有依据可以参考。
  六、结语
  即时取得轨制作为民法的关键轨制之一,被大多数国度广泛适用。跟着我国经济成长脚步,市场资金流通持续加速,交易也日趋频繁,该轨制对保障我国交易安全具有强大的机能,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也做出卓越贡献,本文对即时取得制度做了基本的分析并提出了笔者自己对于该制度的一些看法与建议,希望物权法制度早日臻于完善,建立具备中国自己个性的法令体制。
  参考文献:
  [1]蓝全普.民商法学全书.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物权篇.
  [2]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3]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现代法学.1977(5).
  [4]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王泽鉴.民法物权(占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其他文献
早春三月,初露新容.肩负着责任和重托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齐聚首都,参加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共议国是,胜利完成各项预定议程.我们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热烈祝贺
在2017年度的中国股票市场上,有一只明星股票名叫科大讯飞.由于深受追捧,这只科技股在8月中旬的一周之内创下了暴涨25%的纪录.rn科大讯飞这拨令人瞠目的行情,发轫于8月10日举
期刊
我们应该庆幸,最终真相还是浮出了水面。我们更应该反思,谣言怎么成了真相,而所谓的“辟谣”却成了谎言?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节目《中国之声》报道,山西省和顺县山西煤炭运销
期刊
李清云(1677~1933年),在世256年,是清末民初的中医中药学者,也是世界上著名的长寿老人。他100岁时(1777年)曾因在中医中药方面的杰出成就而获政府的特别奖励,200岁的时候,仍常去大学讲学。  李清云认为自己健康长寿的原因有三:一是长期素食;二是内心保持平静、开朗;三是常年将枸杞煮水当茶饮。“保持一种平静的心态,坐如龟,行如雀,睡如狗”这就是李清云留给后人长寿的秘诀指引。他始终认为保
期刊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是对我国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化认识,是我国发展理论的重大创新.新发展理念具有战略性、纲领性、
达尔文曾说过:“我能成为一个科学家,最主要的原因是:对科学的爱好;思索问题的无限耐心;在观察和搜集事实上的勤勉;一种创造力和丰富的常识.”也就说明“具有乐于观察的兴趣,
《道德经》既是中国道教的圣典,也是东方智慧的结晶.为深入阐发和传播《道德经》的和谐理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道教事业的整体发展,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和中国道教
自2015年11月13日从公众视野消失后,王功伟再次公开露面是在法院刑事审判庭被告人席上。2017年8月9日,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集团)原董事长王功伟、原
期刊
期刊
不如且覆掌中杯,再听取新声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