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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亿多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是继联产承包和乡镇企业之后,我国农民的又一伟大创举。我国的社会结构,从一定意义上讲,己由过去的市民与农民二元结构,变为现在的市民、农民和农民工三元结构。综合分析城乡多种基本情况,农民工这一元的人数,在今后一定时期内还将是增长趋势。一方面,农民工的规模和作用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他们得到的待遇不够公平,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农民工问题已成为当前重要的热点和焦点问题。
一、农民工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农民工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据有关资料,2003年全国农民外出打工的工资性收入总量为6000多亿元,已成为近年来农民增收的一大亮点。
二是有利于促进城镇发展。据有关资料介绍,建筑业的工人中农民工占近80%,加工制造业工人中农民工占60%多,批发、零售、服务这些行业的工人中农民工已超过50%。农民工包揽了大部分城里人不愿意干的重活、脏活、累活、险活。农民工已成为城镇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经形成的农民、市民、农民工三元社会结构,是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经济和社会结构城镇化过渡的必由之路。三元社会结构中农民工这一元异军突起,既是改变社会和经济结构的生力军,也是受益者。
(二)农民工在统筹区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地区一些城市大量吸收了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如广东省,2003年的外省流动就业人员达1300万人,东莞等城市的外地农民工数倍于本地人口,是城市发展的巨大推动力。
中西部地区农民工远距离走出去,走向省外、国外,有利于减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压力并拓宽收入来源。比如安徽省,2003年到省外务工的人员714万,从省外汇(带)回的劳务收入280亿元。
(三)农民工在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农民在城镇务工经商过程中,除了有形的物质收入外,还有无形的精神收获。在现代工商业和城市文明的环境中,接触了先进的生产方式和文化理念,不仅开阔了眼界,更新了观念,而且在实干和观察中学会和掌握了新的知识和技能,返乡后既为农村经济发展带回了资金,又带回了市场信息、管理经验和现代城市文明的生活方式。有些农民工回乡后投资办企业,吸收和培训农民入厂务工,带动一批农民脱贫致富,这些都对促进农村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农民素质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农民工素质提高后,既有利于城镇建设,也有利于城镇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发展。
(四)农民工在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中的作用
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向城市转移,减轻农村就业压力,防止盲目开荒,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1998年以来,国家安排大量国债投资,用于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和退田还湖、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程,这些工程成果的巩固,都需要长期安排好群众的生计问题,而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就是重要的就业途径。
(五)农民工在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作用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招商引资和劳务输出,都需要大量农民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数量持续大幅度增长,这与城市建筑业、制造业等大量使用农民工有很大关系。今后,更好地发挥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更多的吸引外资建设劳动密集型产业,更多的实施劳务输出,既非常必要,又完全可能。农民工在贯彻“五个统筹”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具有非常大的作用、活力和潜力。
二、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对策建议
我国的劳动力已经并将长期供大于求,在劳动力市场中,容易出现对劳方的不公平。
一是劳动条件差,安全保障程度低。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重视安全,把一线工人视为“赚钱机器”,突击生产。尤其是煤矿,矿难事故频繁发生,农民工是主要受害者。
二是劳动报酬不公平。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这种规定,目前在农民工中基本没有得到落实。有调查数据表明,大部分职工每天的劳动时间超过10小时,每周工作7天。如考虑加班因素,很大一部分农民工的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缺少必要的社会保障。近几年来,对城市正式居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后,市民失业后已经不会形成生存威胁。而一些远距离外出打工的农民,在城里举目无亲,一旦长时间找不到工作,而身上的钱又花光后,就必然存在生存威胁,容易导致违法犯罪,影响城市安定。大部分农民工在医疗、养老等方面也没有实行保险。
四是子女就学条件差。随父母在城镇的农民工子女,有相当一部分在简陋的打工子弟学校读书,既未能融入城市社会,又难以回归农村社会,对自己的身份无法定位,导致他们逐渐认识到自己被主流社会排斥在外,产生边缘化的感觉,自律性差,容易发展成为漂泊的“游民”,对他们的成长和社会安定都是不利因素。
要解决上述问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认识并切实加大实际措施的力度。
(一)建立解决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
对于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为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国务院于2004年年初和2005年1月6日分别召开了电视电话会和座谈会,提出了明确要求。地方也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比如,河北、河南等很多地区采取了工资保障金制度,即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必须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如果发生工资拖欠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就从这笔资金中支付给农民工,如果未发生工资拖欠现象,工程竣工后将工资保障金和相应的利息如数退还。工资保障金的数量占工程投资的比例不高,对资金周转影响不大,有助于防止工资拖欠问题,有待进一步总结经验,加以完善和规范。
(二)完善合理工资水平机制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但要以月计算,还应细化到小时。延长工作时间,要依法给农民工合理劳动报酬。同时,可运用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办法,引导和促使用人单位提高农民工工资,比如,通过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和其它惠农政策,提高务农的比较效益,使农民在就业上有更多的选择,减少农村富余劳动力,改善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有助于提高农民工工资。
(三)重视安全生产,推进社会保障
一是尽快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病和职工伤亡人数,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思想、重视生命价值和保护劳动力资源。这需要在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和监管落实方面,切实加大力度。
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关部门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交纳工伤保险金,督促有关地方尽快建立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三是考虑农民工的流动性、经济状况等特点,研究实行社会救助并探索失业保险的办法。
(四)多种形式维护权益
1.组织起来。从国内外劳动力市场发展情况看,改善雇工的地位,提高其维护权益的能力,需按照引导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使农民工组织起来。组织起来也便于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今后应根据《工会法》对农民工参加工会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以便更多的农民工参加工会,使工会发挥好维权、服务和协调等作用。
2.完善劳动合同。目前出现的拖欠和克扣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差、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不落实、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的纠纷难以处理等很多问题,“有道理,缺证据”,都与书面劳动合同“缺位”和监管乏力有关。签订合同,对规范用工市场,实现市场主体双赢,是非常必要的。应根据《劳动法》,并从农民工流动性大、文化素质较低等特点出发,制定更加具体而且可操作的办法,规范合同形式和程序,同时加强对合同的市场监管。
(五)加大培训力度,增强培训效果
通过培训,提高农民工多方面的素质,有利于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利于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一举多得,具有宏观与微观,经济与社会多层面的重要意义。今后应多层次、多渠道(包括用人单位)增加培训投入,整合培训资源,增强培训效果。同时研究运用市场机制,比如研究探索招标的办法选择培训学校和教师,以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质量。
(六)重视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农民工的工作之余还有精神需求。当前,大多用人单位和地区对农民工的精神生活重视不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些农民工特别是青年人不安心工作,还引发了一些影响城市治安的现象甚至违法、犯罪案件。今后在研究制定农民工政策时,应注重农民工的业余精神生活,比如在有关规定中,要求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给农民工提供必要的设施条件和活动机会。
(七)改善农民工子女的就学条件
一些地区也陆续出台了贯彻落实的措施。今后应加大落实政策的力度,推广好的经验,使农民工子女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和质量达到当地水平。
(八)搞好引导、管理和服务
今后应进一步改善户籍管理的政策,剔除附在户籍上的劳动用工、住房、教育等不合理制度,为农民进城落户创造条件。在公平对待农民工的同时,也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引导、管理和服务,以利于维护城市治安和人文、生态环境。要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防止超生现象。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调查、统计和分类研究,对少数有不良行为的人甚至犯罪分子,要与大多数农民工区别对待,不能因为少数人的不良行为影响多数农民工的权益。
总之,应标本兼治、先急后缓,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势利导、趋利避害,既要在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起点上体现公平,也要在其过程中体现公平,进一步促进城乡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农民工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农民工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据有关资料,2003年全国农民外出打工的工资性收入总量为6000多亿元,已成为近年来农民增收的一大亮点。
二是有利于促进城镇发展。据有关资料介绍,建筑业的工人中农民工占近80%,加工制造业工人中农民工占60%多,批发、零售、服务这些行业的工人中农民工已超过50%。农民工包揽了大部分城里人不愿意干的重活、脏活、累活、险活。农民工已成为城镇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经形成的农民、市民、农民工三元社会结构,是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经济和社会结构城镇化过渡的必由之路。三元社会结构中农民工这一元异军突起,既是改变社会和经济结构的生力军,也是受益者。
(二)农民工在统筹区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地区一些城市大量吸收了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如广东省,2003年的外省流动就业人员达1300万人,东莞等城市的外地农民工数倍于本地人口,是城市发展的巨大推动力。
中西部地区农民工远距离走出去,走向省外、国外,有利于减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压力并拓宽收入来源。比如安徽省,2003年到省外务工的人员714万,从省外汇(带)回的劳务收入280亿元。
(三)农民工在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农民在城镇务工经商过程中,除了有形的物质收入外,还有无形的精神收获。在现代工商业和城市文明的环境中,接触了先进的生产方式和文化理念,不仅开阔了眼界,更新了观念,而且在实干和观察中学会和掌握了新的知识和技能,返乡后既为农村经济发展带回了资金,又带回了市场信息、管理经验和现代城市文明的生活方式。有些农民工回乡后投资办企业,吸收和培训农民入厂务工,带动一批农民脱贫致富,这些都对促进农村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农民素质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农民工素质提高后,既有利于城镇建设,也有利于城镇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发展。
(四)农民工在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中的作用
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向城市转移,减轻农村就业压力,防止盲目开荒,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1998年以来,国家安排大量国债投资,用于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和退田还湖、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程,这些工程成果的巩固,都需要长期安排好群众的生计问题,而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就是重要的就业途径。
(五)农民工在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作用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招商引资和劳务输出,都需要大量农民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数量持续大幅度增长,这与城市建筑业、制造业等大量使用农民工有很大关系。今后,更好地发挥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更多的吸引外资建设劳动密集型产业,更多的实施劳务输出,既非常必要,又完全可能。农民工在贯彻“五个统筹”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具有非常大的作用、活力和潜力。
二、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对策建议
我国的劳动力已经并将长期供大于求,在劳动力市场中,容易出现对劳方的不公平。
一是劳动条件差,安全保障程度低。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重视安全,把一线工人视为“赚钱机器”,突击生产。尤其是煤矿,矿难事故频繁发生,农民工是主要受害者。
二是劳动报酬不公平。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这种规定,目前在农民工中基本没有得到落实。有调查数据表明,大部分职工每天的劳动时间超过10小时,每周工作7天。如考虑加班因素,很大一部分农民工的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缺少必要的社会保障。近几年来,对城市正式居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后,市民失业后已经不会形成生存威胁。而一些远距离外出打工的农民,在城里举目无亲,一旦长时间找不到工作,而身上的钱又花光后,就必然存在生存威胁,容易导致违法犯罪,影响城市安定。大部分农民工在医疗、养老等方面也没有实行保险。
四是子女就学条件差。随父母在城镇的农民工子女,有相当一部分在简陋的打工子弟学校读书,既未能融入城市社会,又难以回归农村社会,对自己的身份无法定位,导致他们逐渐认识到自己被主流社会排斥在外,产生边缘化的感觉,自律性差,容易发展成为漂泊的“游民”,对他们的成长和社会安定都是不利因素。
要解决上述问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认识并切实加大实际措施的力度。
(一)建立解决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
对于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为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国务院于2004年年初和2005年1月6日分别召开了电视电话会和座谈会,提出了明确要求。地方也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比如,河北、河南等很多地区采取了工资保障金制度,即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必须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如果发生工资拖欠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就从这笔资金中支付给农民工,如果未发生工资拖欠现象,工程竣工后将工资保障金和相应的利息如数退还。工资保障金的数量占工程投资的比例不高,对资金周转影响不大,有助于防止工资拖欠问题,有待进一步总结经验,加以完善和规范。
(二)完善合理工资水平机制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但要以月计算,还应细化到小时。延长工作时间,要依法给农民工合理劳动报酬。同时,可运用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办法,引导和促使用人单位提高农民工工资,比如,通过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和其它惠农政策,提高务农的比较效益,使农民在就业上有更多的选择,减少农村富余劳动力,改善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有助于提高农民工工资。
(三)重视安全生产,推进社会保障
一是尽快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病和职工伤亡人数,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思想、重视生命价值和保护劳动力资源。这需要在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和监管落实方面,切实加大力度。
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关部门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交纳工伤保险金,督促有关地方尽快建立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三是考虑农民工的流动性、经济状况等特点,研究实行社会救助并探索失业保险的办法。
(四)多种形式维护权益
1.组织起来。从国内外劳动力市场发展情况看,改善雇工的地位,提高其维护权益的能力,需按照引导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使农民工组织起来。组织起来也便于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今后应根据《工会法》对农民工参加工会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以便更多的农民工参加工会,使工会发挥好维权、服务和协调等作用。
2.完善劳动合同。目前出现的拖欠和克扣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差、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不落实、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的纠纷难以处理等很多问题,“有道理,缺证据”,都与书面劳动合同“缺位”和监管乏力有关。签订合同,对规范用工市场,实现市场主体双赢,是非常必要的。应根据《劳动法》,并从农民工流动性大、文化素质较低等特点出发,制定更加具体而且可操作的办法,规范合同形式和程序,同时加强对合同的市场监管。
(五)加大培训力度,增强培训效果
通过培训,提高农民工多方面的素质,有利于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利于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一举多得,具有宏观与微观,经济与社会多层面的重要意义。今后应多层次、多渠道(包括用人单位)增加培训投入,整合培训资源,增强培训效果。同时研究运用市场机制,比如研究探索招标的办法选择培训学校和教师,以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质量。
(六)重视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农民工的工作之余还有精神需求。当前,大多用人单位和地区对农民工的精神生活重视不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些农民工特别是青年人不安心工作,还引发了一些影响城市治安的现象甚至违法、犯罪案件。今后在研究制定农民工政策时,应注重农民工的业余精神生活,比如在有关规定中,要求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给农民工提供必要的设施条件和活动机会。
(七)改善农民工子女的就学条件
一些地区也陆续出台了贯彻落实的措施。今后应加大落实政策的力度,推广好的经验,使农民工子女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和质量达到当地水平。
(八)搞好引导、管理和服务
今后应进一步改善户籍管理的政策,剔除附在户籍上的劳动用工、住房、教育等不合理制度,为农民进城落户创造条件。在公平对待农民工的同时,也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引导、管理和服务,以利于维护城市治安和人文、生态环境。要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防止超生现象。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调查、统计和分类研究,对少数有不良行为的人甚至犯罪分子,要与大多数农民工区别对待,不能因为少数人的不良行为影响多数农民工的权益。
总之,应标本兼治、先急后缓,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势利导、趋利避害,既要在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起点上体现公平,也要在其过程中体现公平,进一步促进城乡发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