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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和提高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前提。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儒家传统文化的长期影响,以及法治不完善的制约是造成农民法律意识较低的原因。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提供经济基础;进一步完善农村方面的立法,加强执法,深化农村司法改革,不断加强农村普法工作。
【关键词】农民 法律意识 法治建设
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和提高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前提。“法治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法律逐步获得并保持神圣性的过程。”①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前提。但目前总体来看,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在农民的意识中仍然是一个薄弱地带。提高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不仅是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前提,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基础。
造成农民现阶段法律意识较低的主要原因
经济原因:农村经济发展落后造成农民法律意识较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抑制着商品交换,这种简单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阻碍了内在法律需求的产生——缺乏认同法律和要求法律的内在动因。农民面临的简单的经济关系使农民亲近法律还缺少利益的驱动,其所处的利益格局尚不足以刺激他们自发的权利觉醒。②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水平低。农民没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如,高昂的诉讼费等诉累足以把农民拖垮。法律意识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必然限制或者阻碍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文化层面:儒家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法的观念是被塑造出来的,它不能够超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③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儒家思想使农民内心产生了对权力的服从和对法律的陌生,甚至排斥法律的有效保护。这种儒家传统文化观念成为阻碍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最大障碍。一、服从意识的影响。儒家思想使农民产生了根深蒂固的服从意识。这种服从意识使得农民个体权利意识淡薄。二、避讼思想的禁锢。儒家思想倡导天人合一,把“和”作为最高价值标准,不主张狱讼。这种“和”的价值标准使农民在遇有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私了”,使得农民更加排斥法律。没有诉讼法律意识,就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法治的实现就成了一句空话。三、权利意识淡薄。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侧重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强调法的政治统治功能,而忽视了法律维护农民权益的保障功能。农民对法律了解甚微,大多数农民不懂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认为法律不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而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这导致了农民的“畏法”思想。权利意识淡薄阻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制度层面:法治不完善制约着农民较高法律意识的最终形成。首先,在立法环节上,农业立法相对滞后。一、立法工作的前提不符合农村现实情况。有关农业方面的立法质量不高,没有与农村和农民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农业立法没有体现那些已经存在并长期影响老百姓生活的习俗、习惯等“民间法”,欠缺对农村乡情乡俗的考虑。当法律对这些“民间法”全盘否定或一概忽略时,法律也就失去了它本身应有的社会基础和权威,也就很难再得到民众的信仰和认同。美国的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二、农业立法“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无法充分反映农民的利益。法律要被人们自觉遵行,必须使主体深切感受到法律是以表达自身需求为前提的。目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立法主要涉及管理法层面,而对于农民的具体权益的保障和一些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的立法还有待完备。如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还是一片空白。保护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严重欠缺。这种“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农业立法现状无法充分反映农民的利益,致使广大农民缺乏对法律功能、价值的正确认识,难以产生对法的信赖心理,更无法了解到法律在农村日常生产、生活中的作用,抑制了农民渴望法律的积极性,自然谈不上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其次,在执法、司法环节上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不公、执法违法、越权执法等不良行为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法律,造成农民对法治的不信仰和不信任,甚至漠视法律。二是司法不公正,司法效率低下。高昂的诉讼费用和相对漫长的诉讼过程,且掺杂着复杂的人情关系的司法,使农民难以自信地走进法院,最终导致农民对法律和法院失去信心。三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然而,在我国农村,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一切,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法院。在农村,法律和法院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农民不相信法律,无意诉诸法院,许多本可以通过司法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信访问题。
第三,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有待加强。多数农民因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认为国家制定的政策文件就是法律,不懂法的含义。他们分不清刑事、民事案件的界限,不懂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选择救济途径。农民法律知识的欠缺直接导致了农民法律意识水平的低下。农村法制宣传工作任重而道远。
提高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提供经济基础。只有经济发展了,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各项文化教育设施和条件也随之提高,才能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农民法律意识将会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农民在市场中切身感受到法律规则的重要性,对法律的需求增强了,自然会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进一步完善农村方面的立法。农业立法要体现农民的情感,维护农民的利益。一、健全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一方面,针对一些立法过程中的盲区,及时制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够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提高立法质量,吸收一些村规民约,将农村的一些比较合理的习惯法纳入法制轨道,让农民的切身权益得到法律保障。二、农业立法应改变过去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切实反映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只有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的法律,才能使农民对法律的关注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需求。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真正体会到他们不是行政管理的对象,而是行政行为服务的对象,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主体。三、农业立法应体现乡情。法律正是缺少了应有的经验性,不符合农民的需求,才导致农民不相信它,尽量避免使用它。这也是法律的尴尬。完善农业立法应该体现农村的乡情。要尊重那些已经存在并长期影响百姓生活的习俗、习惯等“民间法”,考虑到农村的乡情乡俗。
加强执法。一、进一步加强农村的行政执法工作。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关键在于法律能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法的执行决定着人们能否通过此过程感受到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而价值体验的状况又直接影响到人们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因此,要加强农村执法工作,必须依法治农,首要是依法治官。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提高法律运行的成效,重塑农民对法律的信仰,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二、加强农村执法监督机制。要依法建立农村基层法律监督机制和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要对监督客体的法律实施范围、内容、法定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督。在农村,舆论监督的主体应当是全体村民,要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让农民来审视和监督法律运行的基本情况。这样才能激发农民对于法律知识系统学习和了解的热情,从内心真正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深化农村司法改革。完善涉农案件的审判和监督机制,本着方便农民诉讼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立案程序,减免诉讼费用,缩短办案期限,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司法部门可以示范典型案件,允许和鼓励农民在农闲之时旁听案件,帮助农民掌握涉农案件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推动农民从内心认同法律,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加强农村普法工作。一、普法内容要创新。普法内容要尽量贴近农民的实际生活和法律需求,如,在乡镇企业发达的地方,着重宣传《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在涉及征地拆迁的地方,着重宣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特别是“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法律规范等,并广泛宣传《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二、普法对象要有侧重。农村干部直接同农民打交道,他们能否严格依法办事直接影响到农民对法律功能和价值的评判。因此,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使其树立依法治农的观念。三、普法的方式方法要创新。定期请法律专家深入农村讲授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在每一个镇设一个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简单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四、普法下村制度化。农村普法制度化,需要从资金、管理、运作、机制等方面着手。要多管齐下,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既要使农民养成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又要使其形成人人遵守法律的公共意识。我们不仅要大力实施普法下村,还要使其成为一项制度加以落实。(作者单位:河北省中共衡水市委党校)
注释
①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吉林大学社科学报》,1997年第2期。
②王海涛:“中国农民法律意识探讨”,《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
③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394页。
【关键词】农民 法律意识 法治建设
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和提高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前提。“法治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法律逐步获得并保持神圣性的过程。”①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前提。但目前总体来看,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在农民的意识中仍然是一个薄弱地带。提高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不仅是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前提,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基础。
造成农民现阶段法律意识较低的主要原因
经济原因:农村经济发展落后造成农民法律意识较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抑制着商品交换,这种简单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阻碍了内在法律需求的产生——缺乏认同法律和要求法律的内在动因。农民面临的简单的经济关系使农民亲近法律还缺少利益的驱动,其所处的利益格局尚不足以刺激他们自发的权利觉醒。②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水平低。农民没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如,高昂的诉讼费等诉累足以把农民拖垮。法律意识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必然限制或者阻碍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文化层面:儒家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法的观念是被塑造出来的,它不能够超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③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儒家思想使农民内心产生了对权力的服从和对法律的陌生,甚至排斥法律的有效保护。这种儒家传统文化观念成为阻碍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最大障碍。一、服从意识的影响。儒家思想使农民产生了根深蒂固的服从意识。这种服从意识使得农民个体权利意识淡薄。二、避讼思想的禁锢。儒家思想倡导天人合一,把“和”作为最高价值标准,不主张狱讼。这种“和”的价值标准使农民在遇有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私了”,使得农民更加排斥法律。没有诉讼法律意识,就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法治的实现就成了一句空话。三、权利意识淡薄。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侧重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强调法的政治统治功能,而忽视了法律维护农民权益的保障功能。农民对法律了解甚微,大多数农民不懂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认为法律不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而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这导致了农民的“畏法”思想。权利意识淡薄阻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制度层面:法治不完善制约着农民较高法律意识的最终形成。首先,在立法环节上,农业立法相对滞后。一、立法工作的前提不符合农村现实情况。有关农业方面的立法质量不高,没有与农村和农民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农业立法没有体现那些已经存在并长期影响老百姓生活的习俗、习惯等“民间法”,欠缺对农村乡情乡俗的考虑。当法律对这些“民间法”全盘否定或一概忽略时,法律也就失去了它本身应有的社会基础和权威,也就很难再得到民众的信仰和认同。美国的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二、农业立法“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无法充分反映农民的利益。法律要被人们自觉遵行,必须使主体深切感受到法律是以表达自身需求为前提的。目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立法主要涉及管理法层面,而对于农民的具体权益的保障和一些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的立法还有待完备。如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还是一片空白。保护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严重欠缺。这种“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农业立法现状无法充分反映农民的利益,致使广大农民缺乏对法律功能、价值的正确认识,难以产生对法的信赖心理,更无法了解到法律在农村日常生产、生活中的作用,抑制了农民渴望法律的积极性,自然谈不上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其次,在执法、司法环节上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不公、执法违法、越权执法等不良行为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法律,造成农民对法治的不信仰和不信任,甚至漠视法律。二是司法不公正,司法效率低下。高昂的诉讼费用和相对漫长的诉讼过程,且掺杂着复杂的人情关系的司法,使农民难以自信地走进法院,最终导致农民对法律和法院失去信心。三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然而,在我国农村,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一切,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法院。在农村,法律和法院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农民不相信法律,无意诉诸法院,许多本可以通过司法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信访问题。
第三,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有待加强。多数农民因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认为国家制定的政策文件就是法律,不懂法的含义。他们分不清刑事、民事案件的界限,不懂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选择救济途径。农民法律知识的欠缺直接导致了农民法律意识水平的低下。农村法制宣传工作任重而道远。
提高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提供经济基础。只有经济发展了,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各项文化教育设施和条件也随之提高,才能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农民法律意识将会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农民在市场中切身感受到法律规则的重要性,对法律的需求增强了,自然会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进一步完善农村方面的立法。农业立法要体现农民的情感,维护农民的利益。一、健全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一方面,针对一些立法过程中的盲区,及时制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够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提高立法质量,吸收一些村规民约,将农村的一些比较合理的习惯法纳入法制轨道,让农民的切身权益得到法律保障。二、农业立法应改变过去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切实反映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只有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的法律,才能使农民对法律的关注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需求。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真正体会到他们不是行政管理的对象,而是行政行为服务的对象,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主体。三、农业立法应体现乡情。法律正是缺少了应有的经验性,不符合农民的需求,才导致农民不相信它,尽量避免使用它。这也是法律的尴尬。完善农业立法应该体现农村的乡情。要尊重那些已经存在并长期影响百姓生活的习俗、习惯等“民间法”,考虑到农村的乡情乡俗。
加强执法。一、进一步加强农村的行政执法工作。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关键在于法律能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法的执行决定着人们能否通过此过程感受到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而价值体验的状况又直接影响到人们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因此,要加强农村执法工作,必须依法治农,首要是依法治官。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提高法律运行的成效,重塑农民对法律的信仰,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二、加强农村执法监督机制。要依法建立农村基层法律监督机制和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要对监督客体的法律实施范围、内容、法定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督。在农村,舆论监督的主体应当是全体村民,要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让农民来审视和监督法律运行的基本情况。这样才能激发农民对于法律知识系统学习和了解的热情,从内心真正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深化农村司法改革。完善涉农案件的审判和监督机制,本着方便农民诉讼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立案程序,减免诉讼费用,缩短办案期限,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司法部门可以示范典型案件,允许和鼓励农民在农闲之时旁听案件,帮助农民掌握涉农案件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推动农民从内心认同法律,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加强农村普法工作。一、普法内容要创新。普法内容要尽量贴近农民的实际生活和法律需求,如,在乡镇企业发达的地方,着重宣传《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在涉及征地拆迁的地方,着重宣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特别是“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法律规范等,并广泛宣传《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二、普法对象要有侧重。农村干部直接同农民打交道,他们能否严格依法办事直接影响到农民对法律功能和价值的评判。因此,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使其树立依法治农的观念。三、普法的方式方法要创新。定期请法律专家深入农村讲授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在每一个镇设一个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简单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四、普法下村制度化。农村普法制度化,需要从资金、管理、运作、机制等方面着手。要多管齐下,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既要使农民养成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又要使其形成人人遵守法律的公共意识。我们不仅要大力实施普法下村,还要使其成为一项制度加以落实。(作者单位:河北省中共衡水市委党校)
注释
①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吉林大学社科学报》,1997年第2期。
②王海涛:“中国农民法律意识探讨”,《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
③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3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