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十年内,北京市房产价格已经翻了几番,其商业价值远远高于公职人员的正常收入水平,几乎所有涉案人员均因为房产的巨大价值而“束手就擒”
“房叔”、“房婶”、“房姐”、“房妹”……房氏家族的日益扩大,让房产腐败成为社会关注度极高的话题。2月 13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向《方圆》披露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近年来,随着京城房产的不断升值,北京以房产为犯罪对象或目的的职务犯罪连续呈现增长趋势。
以海淀为样本,据悉,从2008年至2012年,海淀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五年内共办理此类案件18件36人,其中,2008年1件1人,2009年1件1人,2010年3件3人,2011年6件11人,2012年8件20人,增长趋势明显,引人关注。
“需要说明的是,‘房产腐败’是以房产作为贿赂物品、赃款流向的职务犯罪,强调的是犯罪手段、对象或目的,它不同于房地产行业的腐败,后者强调的是职务犯罪的发案领域,是房地产开发环节的职务犯罪。” 海淀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人表示。
无房犯罪型和有房犯罪型
海淀区检察院的这份调研报告显示,五年里查办的涉及房产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论是以房产作为贿赂物品(权钱交易标的物),还是以房产作为犯罪目的,获得“房产”均为职务犯罪的主要动机。
在实践中,一种案件类型表现为涉案人员原本没有住房,但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铤而走险,即“无房犯罪型”。据统计,五年里,海淀检方查办的此类案件为7件12人,占案件总数的38%,总人数的30%。
据办案检察官剖析,此类案件涉案人员一旦涉及“房产”时就守不住“底线”,进而职务犯罪。如某社区民警白某,其从警30年,多次获得荣誉称号,但其一家三口长期租住学校的临时平房,为了获得“经济适用房指标”,他滥用职权将其家庭成员的户口迁入拆迁范围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第二种案件类型则是“有房犯罪型”,表现为涉案人员已有住房,贪图房屋的经济价值,欲壑难填实施职务犯罪,许多涉案人员有了房子“想住好房子”、“有了好房子想要更多的房子”,其主观恶性较大。五年里,海淀区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11件24人,占案件总数的62%,总人数的70%。
如某国有建筑设计公司总经理张某,在单位已分有住房的情况下,又将单位四套房产贪污据为己有。某河湖管理处主任李某在单位已分有两套住房的前提下暗示相关单位为其购买九套房产登记在其子或其妻名下。
如果从年龄上考量,36名涉案人员平均年龄为45岁,年龄最小为26岁,最大为62岁,年龄跨度较大。据检察官披露,低年龄段人员犯罪多半为了购买住房。“这些涉案人员大多出身农村家庭,学习成绩优异,名牌大学毕业后感到其工资收入无法支付高昂房价。”如某城建研究中心数据室职员陈某在管理购房资格核验系统过程中,篡改个人信息使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获得购房资格,收受好处400万元。陈某在农村长大,在北京求学,考取了公务员,刚刚工作三年就萌生了犯罪的想法,仅仅因为现有的工资收入无法买房结婚而走上犯罪道路。
“高年龄段人员犯罪,一般为已有住房,但为了更多的房产而实施犯罪。”检察官举例说,北京某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高管王某、朱某,夫妻二人都是国有企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生活富足,但仍在业务中收受多套房产。
2007年王某利用选择图形板供货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太原博利思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出资30万元购买的海南省文昌县一套房产;2009年左右,王某、朱某欲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一处房产,以借为名再次收受杨某提供的150万元购房款。
领域集中、金额巨大、手段多样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在海淀区检察院查办的“房产腐败”职务犯罪中有14件29人发生在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大宗物资采购领域,占发案总数的77%,而与这些领域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科研院校、国有企业、非公组织都有人员牵涉其中。
如果根据涉案人员职务级别统计,则呈现出“四面开花”的特点,涉案36人中7人为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1人为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18人为未定级人员(主要包括行贿人、国有企业中的聘用人员、受贿共犯等)。
另据了解,“房产腐败”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普遍都比较“高”,近五年来,仅海淀检方查办该类案件的涉案总额为6853万元,18起案件平均案值为380万元,涉案金额远远高于其他类型职务犯罪。由于房屋的巨大价值和升值潜力,不少涉案人员对房产的偏爱要高于其他物品。
“房产成为重要的犯罪标的物也反映了职务犯罪的时代变迁和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 海淀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人对比说,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茅台酒、中华烟等是重要的贿赂物品;而随着市场改革开放,音响、录像机、彩电成为紧俏商品,也成为重点犯罪物品;“进入21世纪,住房商品化改革不断深入,除了金钱外,房产成为重要的财富象征,商品房开始不断出现在贪腐名单之上,这表明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越来越严峻”。
“为了获得房产利益,各式各样涉案人员是‘不择手段’。” “房产腐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五种:一是直接将房产作为贿赂物品纳入名下;二是侵吞公款购买住房;三是将公有房产登记为私人房产;四是以借款为名收受贿赂购买住房;五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住房等,“涉嫌罪名涵盖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
“房产腐败”的成因和对策
“房产的巨大价值是腐败的最大动力。”房产之所以成为有关人员青睐的对象,与房产本身的价值和升值潜力不无关系。近十年内,北京市房产价格已经翻了几番,其商业价值远远高于公职人员的正常收入水平,几乎所有涉案人员均因为房产的巨大价值而“束手就擒”。
以贿赂犯罪为例,行贿人之所以愿意将房产作为贿赂物品,是因为其行贿带来的利润远远高于腐败成本,特别是在发案领域集中的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大宗物资采购等业务大、利润高的重点行业领域。如某河湖管理处处长李某在河道工程审批过程中先后收受多家承包方给予的海淀、昌平、顺义等地的房产共九套,涉案千万元,而工程承包商获得的工程利润远远大于其涉案金额,正是因为有利可图,才使行贿人的出手越来越大方。
“就许多高龄、高职务公职人员而言,短时间甚至很难晋升到理想职位,甚至仕途上已经‘走到头了’,便转而寻求经济刺激,希望在房产的升值中得到满足。”检察官举例称,如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调研员王某其级别晋升为正处级后便难以“更进一步”,但由于其工作岗位熟悉教材出版政策法规,成为许多出版商争相结交的对象,交往过程中,他多次向出版商索要金钱、财物,更让盈利的书商为其购买住房,受贿金额达204万元。
另据武汉大学最新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住房已经成为年轻人最大的压力来源,特别是在大城市落户工作的“新城市人”,仅凭工资收入短时间内很难在城市中购买住房,不少人都有“寒窗苦读却无家可归”,“理想与现实的差距难以承受”的想法,更容易诱发年轻公务员的职务犯罪。
“财产申报制度是防治房产腐败最有效的有效措施之一。” 海淀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房产腐败”发生的背后往往伴随着所在单位管理制度存在重大漏洞,为此加强制度建设也是减少腐败空间的有效途径。
另外,该负责人还认为,在贿赂犯罪中,要杜绝“房产腐败”的关键在于减少行贿犯罪,有关企业和个人应自觉抵制不良风气,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把企业发展同行业发展、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同时转变经营理念,摒弃只视眼前利益,目光短浅的做法,不能为了经济利益,不择手段,送“房”上门,进而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不同年代的不同犯罪标的物
房产成为重要的犯罪标的物也反映了职务犯罪的时代变迁和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茅台酒、中华烟等是重要的贿赂物品,随着市场改革开放,音响、录像机、彩电成为紧俏商品,也成为重点犯罪物品。
1995年以后,犯罪分子的胃口增大,汽车、现金走向主流,并向大额发展,腐败分子贪污、受贿几十万、几百万的新闻不绝于耳。
进入21世纪,住房商品化改革不断深入,房产成为重要的财富象征,商品房开始不断出现在贪腐名单之上,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越来越严峻。
“房叔”、“房婶”、“房姐”、“房妹”……房氏家族的日益扩大,让房产腐败成为社会关注度极高的话题。2月 13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向《方圆》披露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近年来,随着京城房产的不断升值,北京以房产为犯罪对象或目的的职务犯罪连续呈现增长趋势。
以海淀为样本,据悉,从2008年至2012年,海淀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五年内共办理此类案件18件36人,其中,2008年1件1人,2009年1件1人,2010年3件3人,2011年6件11人,2012年8件20人,增长趋势明显,引人关注。
“需要说明的是,‘房产腐败’是以房产作为贿赂物品、赃款流向的职务犯罪,强调的是犯罪手段、对象或目的,它不同于房地产行业的腐败,后者强调的是职务犯罪的发案领域,是房地产开发环节的职务犯罪。” 海淀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人表示。
无房犯罪型和有房犯罪型
海淀区检察院的这份调研报告显示,五年里查办的涉及房产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论是以房产作为贿赂物品(权钱交易标的物),还是以房产作为犯罪目的,获得“房产”均为职务犯罪的主要动机。
在实践中,一种案件类型表现为涉案人员原本没有住房,但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铤而走险,即“无房犯罪型”。据统计,五年里,海淀检方查办的此类案件为7件12人,占案件总数的38%,总人数的30%。
据办案检察官剖析,此类案件涉案人员一旦涉及“房产”时就守不住“底线”,进而职务犯罪。如某社区民警白某,其从警30年,多次获得荣誉称号,但其一家三口长期租住学校的临时平房,为了获得“经济适用房指标”,他滥用职权将其家庭成员的户口迁入拆迁范围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第二种案件类型则是“有房犯罪型”,表现为涉案人员已有住房,贪图房屋的经济价值,欲壑难填实施职务犯罪,许多涉案人员有了房子“想住好房子”、“有了好房子想要更多的房子”,其主观恶性较大。五年里,海淀区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11件24人,占案件总数的62%,总人数的70%。
如某国有建筑设计公司总经理张某,在单位已分有住房的情况下,又将单位四套房产贪污据为己有。某河湖管理处主任李某在单位已分有两套住房的前提下暗示相关单位为其购买九套房产登记在其子或其妻名下。
如果从年龄上考量,36名涉案人员平均年龄为45岁,年龄最小为26岁,最大为62岁,年龄跨度较大。据检察官披露,低年龄段人员犯罪多半为了购买住房。“这些涉案人员大多出身农村家庭,学习成绩优异,名牌大学毕业后感到其工资收入无法支付高昂房价。”如某城建研究中心数据室职员陈某在管理购房资格核验系统过程中,篡改个人信息使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获得购房资格,收受好处400万元。陈某在农村长大,在北京求学,考取了公务员,刚刚工作三年就萌生了犯罪的想法,仅仅因为现有的工资收入无法买房结婚而走上犯罪道路。
“高年龄段人员犯罪,一般为已有住房,但为了更多的房产而实施犯罪。”检察官举例说,北京某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高管王某、朱某,夫妻二人都是国有企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生活富足,但仍在业务中收受多套房产。
2007年王某利用选择图形板供货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太原博利思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出资30万元购买的海南省文昌县一套房产;2009年左右,王某、朱某欲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一处房产,以借为名再次收受杨某提供的150万元购房款。
领域集中、金额巨大、手段多样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在海淀区检察院查办的“房产腐败”职务犯罪中有14件29人发生在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大宗物资采购领域,占发案总数的77%,而与这些领域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科研院校、国有企业、非公组织都有人员牵涉其中。
如果根据涉案人员职务级别统计,则呈现出“四面开花”的特点,涉案36人中7人为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1人为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18人为未定级人员(主要包括行贿人、国有企业中的聘用人员、受贿共犯等)。
另据了解,“房产腐败”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普遍都比较“高”,近五年来,仅海淀检方查办该类案件的涉案总额为6853万元,18起案件平均案值为380万元,涉案金额远远高于其他类型职务犯罪。由于房屋的巨大价值和升值潜力,不少涉案人员对房产的偏爱要高于其他物品。
“房产成为重要的犯罪标的物也反映了职务犯罪的时代变迁和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 海淀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人对比说,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茅台酒、中华烟等是重要的贿赂物品;而随着市场改革开放,音响、录像机、彩电成为紧俏商品,也成为重点犯罪物品;“进入21世纪,住房商品化改革不断深入,除了金钱外,房产成为重要的财富象征,商品房开始不断出现在贪腐名单之上,这表明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越来越严峻”。
“为了获得房产利益,各式各样涉案人员是‘不择手段’。” “房产腐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五种:一是直接将房产作为贿赂物品纳入名下;二是侵吞公款购买住房;三是将公有房产登记为私人房产;四是以借款为名收受贿赂购买住房;五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住房等,“涉嫌罪名涵盖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
“房产腐败”的成因和对策
“房产的巨大价值是腐败的最大动力。”房产之所以成为有关人员青睐的对象,与房产本身的价值和升值潜力不无关系。近十年内,北京市房产价格已经翻了几番,其商业价值远远高于公职人员的正常收入水平,几乎所有涉案人员均因为房产的巨大价值而“束手就擒”。
以贿赂犯罪为例,行贿人之所以愿意将房产作为贿赂物品,是因为其行贿带来的利润远远高于腐败成本,特别是在发案领域集中的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大宗物资采购等业务大、利润高的重点行业领域。如某河湖管理处处长李某在河道工程审批过程中先后收受多家承包方给予的海淀、昌平、顺义等地的房产共九套,涉案千万元,而工程承包商获得的工程利润远远大于其涉案金额,正是因为有利可图,才使行贿人的出手越来越大方。
“就许多高龄、高职务公职人员而言,短时间甚至很难晋升到理想职位,甚至仕途上已经‘走到头了’,便转而寻求经济刺激,希望在房产的升值中得到满足。”检察官举例称,如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调研员王某其级别晋升为正处级后便难以“更进一步”,但由于其工作岗位熟悉教材出版政策法规,成为许多出版商争相结交的对象,交往过程中,他多次向出版商索要金钱、财物,更让盈利的书商为其购买住房,受贿金额达204万元。
另据武汉大学最新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住房已经成为年轻人最大的压力来源,特别是在大城市落户工作的“新城市人”,仅凭工资收入短时间内很难在城市中购买住房,不少人都有“寒窗苦读却无家可归”,“理想与现实的差距难以承受”的想法,更容易诱发年轻公务员的职务犯罪。
“财产申报制度是防治房产腐败最有效的有效措施之一。” 海淀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房产腐败”发生的背后往往伴随着所在单位管理制度存在重大漏洞,为此加强制度建设也是减少腐败空间的有效途径。
另外,该负责人还认为,在贿赂犯罪中,要杜绝“房产腐败”的关键在于减少行贿犯罪,有关企业和个人应自觉抵制不良风气,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把企业发展同行业发展、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同时转变经营理念,摒弃只视眼前利益,目光短浅的做法,不能为了经济利益,不择手段,送“房”上门,进而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不同年代的不同犯罪标的物
房产成为重要的犯罪标的物也反映了职务犯罪的时代变迁和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茅台酒、中华烟等是重要的贿赂物品,随着市场改革开放,音响、录像机、彩电成为紧俏商品,也成为重点犯罪物品。
1995年以后,犯罪分子的胃口增大,汽车、现金走向主流,并向大额发展,腐败分子贪污、受贿几十万、几百万的新闻不绝于耳。
进入21世纪,住房商品化改革不断深入,房产成为重要的财富象征,商品房开始不断出现在贪腐名单之上,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越来越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