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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著作权法第四条中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删除.修改后的这一条成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rn人们不禁会发问,二十年前颁布著作权法时就存在的这个第四条一款,是怎样制订又为什么被删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