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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现代企业的有序发展,我国于2005年对公司法的修订中纳入了人格否认制度.但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发展形势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当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再加上立法初期在此项制度的设计上就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因此亟须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完善.本文结合笔者自身实际思考,归纳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并从进一步明确认定范围、对一人公司进行标准化的认定和细化结果要件的判定三个角度提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