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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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我国妇女平等就业权受侵害的现象日益严重。本文从宪法理论上分析这种就业机会上的不平等性,考察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情况,对妇女平等就业权受侵害的状况提出相应的宪法保护措施。
  关键词妇女 平等就业权 宪法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57-01
  
  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础权利,是劳动权的基础和核心。而劳动权作为最具有普遍意义的生存权,在人权体系中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更为突出。劳动权不仅仅兼具有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的属性,而且是后三者赖以实现的重要条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们,首先应该强调的人权是生存权,而劳动权是最重要的生存权。因此,能够提供平等的就业权意义非凡,是保证每个公民能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但在实际中,我们女性公民的就业的平等性遭受了极大侵害。
  麦可思的调查以2010年届大学生为调查对象,共获得有效答卷6万余份,其中本科3.5万多份,高职高专2.9万多份。调查显示,截止今年2个月2010届女性大学毕业生签约率为21%,明显低于男性毕业生的29.5%。从签约来看,女生显然未能和男生平分“半边天”。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毕业就业制度的改革以及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的调整过程中,公民就业难的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女性就业问题更是难上加难。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性别歧视,不管是显性的明文写出“只限男生”、“男生优先”等,还是隐性的要求在年龄、婚姻、生育、相貌等方面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更有甚者,要求签订“不婚不育”条款合同等。这种歧视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与平等就业原则、平等待遇原则相背离,是一种违背人权的差别待遇。张千帆教授讲:“中国目前存在着很多基于各类标注区别对待公民的规定、规章、法规,甚至法律。……即便是出于工作便利的考虑,也必须和宪法的平等原则相协调。”
  就业权,即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是指具有就业资格的公民能够获得从事有报酬或收入的职业性劳动的机会的权利,也就是具有机会将其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权利。就业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就业竞争权、自由择业权、平等就业权、职业安定权、公民就业保障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平等就业权是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利。其要义是,劳动者除了基于职业、工作或岗位本身特殊的内在需要和国家安全需要的因素外,不因种族、肤色、财产、政见、社会出身等因素的不同,在就业机会或就业待遇上一律平等。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就业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应是劳动者生而具有的权利。它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直接体现,是劳动者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是一切民主、政治权利的基础。它理应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就业机会均等与自主就业权,同为就业系统中的前提性权利,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突出其基本人权地位尤其重要。因此,侵犯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就是侵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理应受到各国法律的制裁。
  平等就业权是要在民生之本方面实现人类永恒追求的平等的目标。它是宪法价值的体现,是一项关乎人的尊严的基本人权,是国际劳工四项核心标准之一,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诉求。首先,平等在宪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与自由是近代宪法所标榜的两大原理。平等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权的效力,即对国家也对个人。也即无论是国家机关用人,或者私人企业雇佣员工,平等地对待男女员工是受到宪法约束的。其次,平等就业也很重要。在罗尔斯看来,正義的两个原则都涉及到获得平等的工作权利问题。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它用于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面,其中政治上的自由就包含了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按照第一个原则,这些自由都要求一律平等。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他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这个原则适用于指定与建立社会及经济不平等的方面。它表明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同时使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向所有人开放。这一切自然要求工作岗位的平等开放。再者,侵犯平等就业权是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而我国在男女平等就业权的宪法和法律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现有立法中哟诸多的不合理和不完善。其中一个是反歧视问题,也即在《劳动法》第59条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了一些禁止女性劳动者从事的劳动。立法者的出发点和意图是好的,但是也构成一种潜在的反向歧视,降低了用人单位对女性劳动者的期望值。第二个是制度设计缺陷问题。《宪法》第48条为男女平等保护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也做了抽象性规定,但没有对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设计相应的制裁措施,所以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从而使平等劳动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之进行宪法救济研究也是必要的。首先是宪法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确认。宪法的基本特性在于它是一种价值法,宪法内容是基于契约产生的,宪法所确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够随意的侵犯和剥夺。其次是政府有责任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有效实现。这是政治国家对公民所应承担的最基本的国家责任。第三是在条件适当或者允许的时候进行宪法诉讼或宪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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