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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有五条 ,其中三条均属于一方的过错行为 ,立法之所以加大了对过错离婚的关注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婚姻权利遭受损害的无过错一方的利益。但是 ,由于诸多原因的存在 ,使得法律的适用和立法初衷并不能相得益彰 ,无过错方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亦不能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