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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访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规范企业行为
一、完善信访机制
健全完善的信访机制,是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需要。
听证机制——应当将听证制度引入信访工作中,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组织信访听证会。听证会可由信访人、涉案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信访工作人员等人员参加。听证是提高信访人对信访部门信任程度的重要途径,在听证会上,各方均有平等的发言机会,可以有效促成信访事项解决,也有利于加强社会各界对信访工作的监督。通过信访听证,可以搭建公民与国家机关平等对话的平台,促进信访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法治化。
跟踪回访机制——在工作实践中,有些信访事项时息时诉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信访事项的跟踪回访。对于影响较大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通过电话、信件、走访等方式进行回访。通过跟踪回访,及时掌握信访人的思想动向,了解他们工作、生活上的困难,发现问题及时与处理单位联系,以便做出进一步处理,避免再诉再访的现象发生。
法律援助服务——将信访与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起来,动员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义务为信访人解答疑难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有效提升信访人信访的质量。
信息化建设——加大信访工作的技术投入,建立信访信息网络,实现信访诉求、办理过程以及最终结果的信息共享,从而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转变工作作风——信访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带着感情做过细的工作,要加强对信访人的心理疏导和精神安抚,努力做到“面对面”接访、“心贴心”交流、“实打实”解难、“手牵手”共建。
二、加强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虽然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它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是一种以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的机制,可以把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因此,应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及街道、社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成多层次的调解网络。
三、规范企业行为
规范用人单位行为是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环节。企业是用工主体,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一方,在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中起着关键作用。首先,企业与员工要依法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实践证明,不签订劳动合同很容易引发劳动争议,更不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其次,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政策办事,许多有关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都是由于企业违法行为造成的。另外,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的分配制度、工作制度、奖惩制度等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否则劳动争议就难以避免。
一、完善信访机制
健全完善的信访机制,是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需要。
听证机制——应当将听证制度引入信访工作中,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组织信访听证会。听证会可由信访人、涉案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信访工作人员等人员参加。听证是提高信访人对信访部门信任程度的重要途径,在听证会上,各方均有平等的发言机会,可以有效促成信访事项解决,也有利于加强社会各界对信访工作的监督。通过信访听证,可以搭建公民与国家机关平等对话的平台,促进信访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法治化。
跟踪回访机制——在工作实践中,有些信访事项时息时诉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信访事项的跟踪回访。对于影响较大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通过电话、信件、走访等方式进行回访。通过跟踪回访,及时掌握信访人的思想动向,了解他们工作、生活上的困难,发现问题及时与处理单位联系,以便做出进一步处理,避免再诉再访的现象发生。
法律援助服务——将信访与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起来,动员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义务为信访人解答疑难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有效提升信访人信访的质量。
信息化建设——加大信访工作的技术投入,建立信访信息网络,实现信访诉求、办理过程以及最终结果的信息共享,从而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转变工作作风——信访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带着感情做过细的工作,要加强对信访人的心理疏导和精神安抚,努力做到“面对面”接访、“心贴心”交流、“实打实”解难、“手牵手”共建。
二、加强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虽然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它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是一种以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的机制,可以把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因此,应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及街道、社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成多层次的调解网络。
三、规范企业行为
规范用人单位行为是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环节。企业是用工主体,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一方,在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中起着关键作用。首先,企业与员工要依法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实践证明,不签订劳动合同很容易引发劳动争议,更不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其次,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政策办事,许多有关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都是由于企业违法行为造成的。另外,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的分配制度、工作制度、奖惩制度等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否则劳动争议就难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