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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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手段,其存废之争已经延续了两个多世纪,至今未有定论。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高度发展,人权意识的增强以及人道主义精神的弘扬,死刑正逐步退出世界历史舞台。目前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的一种潮流和趋势,而中国作为为数不多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中国的死刑是存还是废,在国内引起了盛世空前的讨论,本文将从法学界的死刑存废之争以及死刑存废的条件、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的原因等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得出我国应从限制死刑开始逐步废除死刑的结论。
  关键词:死刑存废;功利主义;报应主义;社会条件
  
  一、死刑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中国历史上素有"重刑轻民"的传统,死刑因其巨大威慑力,而备受统治者倚重和青睐,其名目之多、范围之广、执行方法之残酷、受刑人数之众多,实乃世界各国所罕见。从古至今,我国死刑之名和死刑之法有三十余种,包括:诛、族、戮、夷、焚、烹、炮烙、腰斩、生埋、定杀、沉渊、袅首、弃市、凌迟、具五刑、绞、枪杀等。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普遍采用"严刑峻法"的刑事政策,汉武帝时死刑達四百九十余条,至清末死刑种类已达八百一十三种。新中国建立以来,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规定了35个死刑罪名。但随着我国治安形势的恶化,立法机关又通过单行法规增加了54个死刑罪名。1997年刑法将死刑罪名大幅削减,最后保留了68个死刑罪名。从死刑的发展演变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对应判处死刑的罪行的种类,从法律规定的数量来说大大减少;二是死刑由原先的多种残酷执行方法而变为以较为人道的方法来执行。
  不过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的逐步重视,人们对死刑的看法也从崇拜和肯定渐渐走向怀疑和否定,死刑作为一种流传久远的惩罚制度之正当性受到挑战。而且,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了第一次废除死刑的高潮,紧接着二战后又出现第二次高潮,现在在立法上废除死刑或者在司法上不判决、不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根据大赦国家的最新资料统计,截至2007年10月,全球己有130个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2007年12月17日美国新泽西州正式决定废除死刑,将死刑改为终身监禁且不得保释,至此,全球共计131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有的学者认为,死刑废除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的趋势,中国也应该趁早废除死刑,不能逆大流,更不能反其道而行之,在此背景下,死刑存废之争拉开帷幕。
  二、死刑存废之争及其立论基础
  众所周知,死刑废除论的观点和思想是由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首次系统阐述的,他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了自己的观点:一是从国家刑罚权的角度,认为国家没有处死公民的权力;二是从死刑本身的缺陷出发,论证死刑存在着许多弊病;三是从死刑的正面效益不如无期徒刑的角度,论述了死刑的无效性和不必要性。[1]承贝卡利亚思想之余绪,后世死刑废除论者又以各种理由为基础来论证废止死刑的必要性,其主要观点大致为以下几种: (1)认为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因为人们在建立社会契约时不可能将自己的生命权也交给政府来处置;(2)认为死刑的适用断绝了犯罪人的改过自新之路,对于确实无可救药的犯罪人,终身监禁也能收到剥夺其再犯的效果。同时,死刑的适用并无巨大的威慑效果,对于犯罪的一般和特殊预防都是不必要的;(3)死刑一旦发生误判,就会错杀无辜,无法挽回;(4)死刑导致浪费了本可利用的廉价劳动力,是种不经济的惩罚方式;(5)认为死刑和禁止杀人的国家法律是自相矛盾的,法律不能出尔反尔前后矛盾;(6) 死刑违反了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生命权,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犯罪分子享有平等的生命权;(7)认为死刑犯的犯罪有轻重之分,而死刑并无差别和幅度可言,有悖于罪刑等价原则;(8)认为死刑的适用是残酷和违反人道的;(9) 认为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
  然而,死刑保留论者与死刑废除论者针锋相对,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观点,死刑保留论者认为:(1)死刑并不违背社会契约,人们在建立社会契约时把生命权也一并让渡给了国家;(2)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的终极手段,同时死刑具有不同于其他刑罚方法的巨大威慑效果,对于犯罪的一般和特殊预防都是必要的;(3)在现代司法之下误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不能因此而"因噎废食";(4)自由刑的适用才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死刑才是最经济的方式;(5)死刑与国家禁止杀人的法律规定并不矛盾,相反,死刑就是为了更好地使国家禁止杀人的法律得到执行;(6) 死刑不违宪,也不侵犯人的生命权,因为犯罪分子在侵害被害人生命的同时也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分子, 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7)对犯重罪的人不处死刑才违背罪刑等价原则,而且废除论者所说的以终身监禁代替死刑也并无差别和幅度可言;(8)废除死刑才是不人道的,因为这样就贬低了犯罪所侵害的个人权益或社会利益的价值;另外,死刑保留论者还认为,在避免私刑、实现社会正义、符合民意等方面,死刑都有着相当重要的功能[2]。(9) 死刑是重刑罪犯人应得的报应, 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从以上针锋相对的观点中可知,无论是死刑废除论者还是死刑保留论者,其理论基础无非是社会契约论、刑罚报应论和功利主义三种。若深入考察死刑存废之争的理论基础,我们不难发现,从刑罚学的角度而言,死刑存废之争仍未超越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种古典刑罚理论的范畴。
  刑罚报应论者认为,犯罪是刑罚的前因,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人之常情,是社会公正观念的体现。犯罪是一种恶害,应当受到恶的报应,而刑罚是这种恶的报应的具体化。因此报应论主张,社会报应观念是刑罚赖以存在的正当根据,刑罚是为惩罚犯罪人而存在的,刑罚只能以实施犯罪的人为其惟一对象,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人已经犯下的罪过的轻重。[3]在刑罚思想史上,康德、黑格尔、布雷德利等都是坚决的报应主义者。
  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刑罚理论与报应论针锋相对,该理论认为,刑罚之所以存在,并不是因为它能满足抽象的社会报应观念,而在于惩罚犯罪人可以为社会带来一定的效益,即"功利"。这种功利的集中体现,便是预防犯罪,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刑罚的正当根据是社会功利观念,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其轻重取决于预防犯罪和社会的安全秩序需要。[4]贝卡利亚、边沁等人持功利主义的刑罚观点。
  笔者认为,不管废除还是保留死刑的理由多么充足,其犯了一个明显的基本性错误,那就是不管是"存"是"废",那都是将来的事实,是一种可能出现的事实。而用今天的理论与事实作为论据试图证明明天可能出现的事实的必然性而否定其可能性,必将是失败的。因为即使今天有一百个充足的理由证明明天会发生的事情,那也是主观上的推论而非客观上的事实。这也正是为什么两派论点始终无法说服对方的根源所在。死刑不是说废就废的东西,而是有其存在空间与地位的客观实体,是具有生命力的,其走向消亡是有其历史发展规律的。所以,目前我们要考虑的不是应不应该废除的问题,而是如何创造条件废除的问题。
  三、死刑存废的条件
  死刑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死刑不仅限于司法领域,也关系到政治学、哲学、社会学和宗教学等诸多领域。研究死刑问题实际上就是研究死刑存废的社会和文化条件。对当今中国而言,实际废除死刑的最大障碍不仅有经济、社会治安、国家安全等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文化问题。
  (一)死刑存废的法律文化条件
  根据百科名片中给法律文化所下的定义,法律文化即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对于死刑存废问题,中国与西方国家呈现一种明显的差异性,这是众所周知的。西方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跨入了无死刑国家的行列,而中国却对死刑情有独衷。原因又何在呢?其实归根结底还是中西法律文化的不同决定的。[5]
  确实,在中国历史上,统治者基本上都好用"重刑",而死刑也一直被作为统治阶级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而发挥作用。另外,在统治者重刑主义理念的灌输下,死刑的适用也满足了社会民众对于报复和朴素正义理念的追求。直到今天,在我国民众的思想意识之中,"杀人偿命"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古代"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杀人者死,伤人者及罪"、"罪大恶极,死有余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报复思想仍然深藏在人们的潜意识中。由来已久的法律文化传统导致了今天我国民众一听要废除死刑就纷纷站出来反对,觉得不可思议。据1995年的一份中国抽样调查报告显示,赞成废除死刑者仅0.78%,就是说99%以上的人主张保留死刑;另据2002年的一份抽样调查显示,88%以上被调查者反對废除死刑。[6]正如列宁所说:"凡是在这个社会里教养出来的人,可以说从吃奶的时候起就染上了这种心理、习惯和观点。"[7]其实,也不难理解中国的民众为什么不赞成废除死刑,中国历史上从来就没有"人权"观念的传播,民众生命如草芥,君主杀人全凭喜怒。所谓"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在这种尊卑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自己小命朝夕不保,哪有多余的闲心同情犯罪分子,更不可能产生"人生而平等"、"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之说。
  综上所述,要废除死刑,首先要建设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这是尤其重要的。就像"要致富,先修路",要废除死刑,得从人们的思想观念入手,疏通人们的思想理念,转变人们"杀人偿命"的观点;倡导全国大众尊重人权,生命神圣不可侵犯,即使是犯罪分子的生命。当然,要建设成一种不同以往的新型的法律文化,不可能是朝夕之间的就能完成的,可喜的是现在有一大批学者在身体力行批判死刑价值论,倡导人文关怀,宣扬人权思想。相信这种法律文化形成之时,便是我国死刑废除之日。
  (二)死刑存废的社会经济条件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当然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当前我国仍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社会物质积累自然较低,而"在一个物质生活水平较低的社会,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人的生命价值相对低,因而缺乏死刑废除的必要物质条件"。[8]反观国外废除死刑的国家,大多属于经济发达国家,由此可见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于死刑存废起着决定性作用。
  目前,中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总体形势很好。但也要看到,中国仍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很多。一是:敌对势力加紧对中国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 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相互勾结,利用所谓民族、宗教、人权等问题制造事端, 企图破坏中国的社会稳定。[9]二是:在我国现阶段犯罪量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尤其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绑架等恶性案件的发案率仍居高不下。涉黑案件仍然占很大比例,2006年全年共侦办涉黑案件34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146人,打掉为非作恶的恶势力犯罪团伙3874个。[10]此外,由于中国社会各个阶层、集团、人口群体利益迅速分化,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各种经济社会风险日益增多。有调查显示,目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还有:就业压力大;下岗人员增加;腐败现象严重;农民负担过重;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低收入群体不断扩大等。[11]如果说发展是硬道理,保持社会稳定同样也是硬道理,只有中国社会保持稳定,才能保证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正是由于上面诸多的社会因素,导致我国不能轻言废除死刑。
  四、我国如何应对死刑
  笔者觉得,无论从目前的主流民意,还是从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来看,在现阶段轻言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但无疑,进一步减少和限制死刑,应当是大势所趋,也是我们应当追求的目标所在。这不仅仅因为废除和限制死刑是世界潮流,更重要的是在人类文明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我们必须逐步摒弃"以暴制暴"的思想,用更为人道的手段来对待同类的犯罪,用阻止权力合法杀人来促进社会民众的平和和理性,促进社会的和谐。
  目前学界对死刑废除的主流观点是:限制并在远期废止说。并且不同的学者给死刑废除设定了不同的期限,如赵秉志教授主张:到2020年先行逐步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再过一二十年进一步废除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至迟到2050年达到全面废止死刑的目的。[12]另外,钊作俊和胡云腾教授也分别提出了三阶段论,不过时间略有不同,最长的预计是2100年全部废止。笔者认为,三位学者这样的设定主观性很强,不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因为,死刑废除虽然是个必然趋势,但是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也充满了偶然性,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死刑何时废除是偶然的、不确定的,并且这个过程可能还会经历"存--废--恢复--再废"的反复。前面三位学者基于自己的认识对死刑废除设定了不同的期限,这本身就说明人为地给死刑判"死期"是很不科学的。
  笔者以为,在现阶段,应当从限制死刑适用着手,走逐步废除之路。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尽量减少死刑适用对象,减少死刑罪名,逐步废除闲置不用的死刑罪名。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上未适用过的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如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等;使死刑仅适用于严重的暴力、恐怖、侵犯他人生命权等犯罪。不过对于贪污贿赂等滥用公权力的犯罪,在腐败形势仍然特别严峻的今天,不能轻言废除。
  二是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主体。比如这次刑法修正案八还将增加老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今后,也可以考虑妇女等特殊主体不适用死刑。
  三是对死刑适用的情节尽量进行细化。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具体到个罪,什么是"罪行极其严重"每个法官理解不同,以致出现类似案件处理结果却迥异的现象。因此,刑法可以对具体罪名如何适用死刑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以便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四是限制死刑适用同时,必须配套改革现有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死缓制度。现行法律有期徒刑最长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从世界范围来看刑期显得尤其短。有必要将有期徒刑提高到25年,数罪并罚提高到30年,而无期徒刑和死缓实际服刑最短不应低于25年,且要严格限制无期徒刑和死缓适用减刑、假释。
  五、结语
  "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笔者觉得,用这句话来概括我国死刑废除的前景再合适不过。笔者坚信,在民众、学者、政府共同的努力之下,中国必然会跨入死刑废除国家的行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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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赵秉志.死刑改革研究报告[M].法律出版社,2007:3.
  作者简介:李芬芳(1985-),女,江西宁都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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