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以制度梳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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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一个舶来品,该制度可提取出一个标准化模型,即为满足惩罚与威慑的制度功能,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具有恶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并以“基本赔偿数额+惩罚赔偿数额”为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本文将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惩罚性赔偿立法进行分析,并将其划分为“标准形态”“虚假形态”和“目的形态”.针对目前惩罚性赔偿立法碎片化带来的司法适用混乱的问题,提出应该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模型,在制度语境不变的情况下,结合各自领域的特殊性,适当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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