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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科学、合理的物业税制离不开立法价值取向的确定。考虑到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人地矛盾、物业税制特点以及特定时期国家的政策性导向,我国物业税制应采“公平为主,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物业税应为地方税,由中央权力机关统一立法,但应赋予地方政府较大的决策权,允许各地在国家制定的累进税率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确定具体税率、起征点和减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