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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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世纪70年代,刑事和解制度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成为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妥协和交易,但是该方式不仅有助于刑事案件迅速的得到解决,而且容易达成加害人和受害人都相对满意的结果,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在快速解决案件的同时还能够充分实现争讼各方的利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兼顾刑事司法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压力。
  关键词 :刑事和解制度;我国现状;制度构建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述
  1.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背景
  传统的刑事司法观念认为刑法的功能是为了惩罚犯罪人,从而对犯罪行为作出否定评价,进而维护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解决刑事纠纷的模式一般是依照侦查、起诉、审判的程序进行的,这种模式认为只要是触犯了刑法,就必须依法定罪量刑。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这种传统的司法模式曾经起到过非常重要作用,当今也仍然是各国解决刑事纠纷的主流模式。但是,犯罪率的不断上升,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致使刑事诉讼的压力越来越大,直到在20世纪70年代,一种诉讼参与者通过合作协商的方式、协调解决刑事纠纷的方式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这与传统对抗方式不同,这种合作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模式的实质就是争议双方或者多方在意思表达一致的基础上决定诉讼程序案件的最终的处理结果。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體现了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妥协和交易,但是该方式不仅有助于刑事案件迅速的得到解决,而且容易达成加害人和受害人都相对满意的结果,这种方式即是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恢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①
  2.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
  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定义,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有许多不同的主张。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②还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是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正义会商,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刑事处罚的依据。③
  目前,我国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定义采用了其他国家比较通行的表达方式,即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④刑事和解制度的最终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
  1.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
  就我国当前的现状来看,用运刑事和解的方式处理公诉案件是找不到任何理论或者法律依据的,虽然从法律上看公诉案件私下现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但是对于通过刑事诉讼手段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使得很多被害人愿意通过私下解决的方式解决矛盾。随着我国司法观念的不断进步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广为推广,刑事和解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迅速发展,各地方在具体办案的过程中,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利益恢复及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等方面因素做出刑事和解。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规定,但是我国各地方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都有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一些相关的做法。我国各地方在实践过程中,对于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取得的良好效果是没有异议的,并且各地方司法机关也相应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促使刑事和解制度在各地实践工作的展开。例如2010年7月29日,阜康市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与市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组织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院、市人大、政法等部门有关领导,召开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座谈会,着力能动规范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刑事和解工作,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社会中的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秩序的构建与恢复。
  2.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1)刑事和解制度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进行严厉惩处的同时,要求对未成年犯、轻微犯罪、初犯、从犯等予以宽大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社会的和谐和社会关系的修复,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在案件的处理方式上走多元化道路,这些都为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同样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实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重要途径之一。
  (2)提高司法效率、缓解司法压力的需要。当前在我国犯罪率居高不下,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据统计我国刑事案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大概占60%,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大概占75%,其中大部分的案件是因为生产、生活及邻里纠纷所引起的纠纷。"⑤运用刑事和解制度解决这类纠纷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且能节约大量诉讼资源,从而提高司法效率,缓解司法压力。
  3.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问题
  任何制度都有其不足的一面,刑事和解制度除了有其积极地一面外,还有不足之处。由于当前我国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没有统一的立法,且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规定过于大概,以至于刑事和解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不容我们忽视的。
  (1)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刑法对犯罪的预防和惩罚
  刑事和解制度降低了刑法对犯罪的预防和惩罚,尤其降低了刑法对犯罪的预防。刑罚预防功能的目的是使犯罪人对刑罚产生一定的畏惧感,从而不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刑罚的实施宽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身心,同时鼓舞普通大众知法守法。但是刑事和解制度通过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达成的和解协议,使得犯罪人的刑罚得以减轻、从轻或者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这使得犯罪与刑罚的确定性受到了影响,从而降低了刑法对犯罪的预防。   (2)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的滥用
  刑事和解制度实现的主要方式是物质赔偿,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有利于富人而不利于穷人的,因为富人的赔偿能力较大,实现刑事和解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有人说富人可以用金钱使法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而穷人则因为没有钱而无法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这时候由于对刑事和解制度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司法人员往往通过自由裁量来促成和解,相同的案件可能会因为犯罪人的赔偿能力的不同而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刑事和解制度可能会导致司法机关及法官对权力的滥用。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构建
  1.刑事和解制度的调解机构
  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决定了中立性与独立性是作为中间人的调停机构以和调停员必须具有的特性,所以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现实条件来看,让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停机构来处理刑事纠纷不仅能够有效的化解矛盾,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而且能够使调解过程更加中立。因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且具有一定的调解经验,而作为中间人的调停机构只有具备相关知识素养才能达到其要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进而促成双方之间和解协议达成的目的,所以人民调解委员具备作为中间人的调停机构的资格。
  除了由人民条件委员会担当调停机构外,我认为司法机关也可以作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调停机构,因为司法机关处于中立、獨立的地位,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而这些条件有利于犯罪人和被害人进行沟通,进而顺利快速地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最后顺利地解决刑事纠纷。
  2.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原则
  第一,平等、自愿原则。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是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的基础,只有双方的诉讼地位平等了,才能够决定是否选择适用刑事和解制度,选择哪一种方式进行和解解决刑事纠纷。第二、兼顾被害人、犯罪人利益原则。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在此同时还侵害了社会利益,因此在刑事和解的过程当中,我认为在注重对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兼顾对犯罪人利益的保护。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其所受到的伤害可以说是最大的,因此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应当提升被害人的地位,使其获得更多表达意愿的权利。第三、合法和适度原则。合法和适度原则是指适用刑事和解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是应当在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下进行,不得与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相背离,除此之外,刑事和解方式结案还应当适度。
  3.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是一个死板的、一成不变的标准,对于具备和解条件的其他一些刑事案件也可以进行个案的探索。但是一些特定的案件应当排除在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围之外(1)侵害国家安全利益和公共安全利益的案件(2)涉黑及涉恶案件;(3)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性犯罪案件。我认为从我国现行司法实践来看,将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犯罪案件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轻微刑事案件是指可能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宣告可能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4.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件特点及各地方的司法实践来看,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解决的案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刑事和解应以加害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真诚悔过及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为基础。第二,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必须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即自愿。第三,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解决的案件应当以事实清楚明了、证据确实充分且没有争议为条件。
  5.刑事和解制度的程序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也需要一定的程序。刑事和解的程序一般分为如下的几个阶段:一是刑事和解的启动。目前,启动刑事和解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种是依职权启动模式,亦称积极的启动模式。另一种是依申请启动模式,亦称消极的启动模式即司法机关不主动提出和解建议,只是对能够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告知当事人有和解的权利。⑥二是和解协议方案的制定、签订阶段。在刑事和解协议方案的制定阶段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面对面地进行谈话沟通,就和解协议提出书面方案,最后在和解方案上签字。三是审查生效阶段。主持和解过程的中间人将加害人和被害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这是国家刑事司法监督权的体现,司法机关主要审查和解协议的签订是否属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当事人是否知晓刑事和解协议的内容、性质和法律后果,和解协议是否包含了犯罪事实、责任承担方式等,和解协议是否公正合法且符合公序良俗等等。
  结 语
  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它之所以引起如此多的人关注是因为它与传统刑事观念不同,在传统的刑事司法观念中,犯罪被认为是"个人孤立的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⑦由此,通过对犯罪分子定罪,处刑来维护这种社会关系,在传统刑事司法中被害人几乎被排除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被害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护,但是刑事和解制度则提升了被害人的刑事地位,注重对犯罪所破坏社会关系的恢复,注重加害人的社会回归,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目前,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由于立法滞后、理念冲突等原因面临着一些问题,但是刑事和解制度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总有一天它会为我国的司法发展做出其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①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J].《现代法学》.2001,(1).
  ②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J].《中国法学》.2006,(5).
  ③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J].《中国法学》.2006,(6).
  ④陈兴良.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254页.
  ⑤参见宋英辉、黄金彪主编.《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4、27页.
  ⑥宋英辉、袁金彪.《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71页.
  ⑦陈兴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2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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