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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是基金业监管的重要目标。中国已经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包括督察长制度、外部董事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然而,所有这些制度都存在外部人治理的问题,即与基金份额不存在利益关系或利益关系不密切的主体来进行治理;对基金经理行为的约束也主要是外部约束,没有建立起内在激励机制,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得不到有效保障。要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仅要建立起既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又独立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第三方任命和支付薪酬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制度,建立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