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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均由评审委来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绝大多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督管理者以及供应商均认为只有评审委才能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那么,由评审委(评标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的统一简称,下同)来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有法可依吗?合法吗?究竟应当由谁来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