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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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现行公司法主要从公司自治和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对盈余分配制度进行设计,缺乏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权利损害中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现象屡禁不止,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日益频繁。强制盈余分配之诉与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救济途径相比具有制度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因此,应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盈余分配之诉的制度优势,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提供完备的法律救济途径。
  关键词:强制盈余分配之诉;公司自治 ;中小股东
  公司盈余分配制度直接涉及到公司自治与司法适度干预的平衡、公司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法律关系等诸多法律问题。目前,我国公司法对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漏洞,缺少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恰当保护,这种现象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表现更为明显。对于实践中发生的日益复杂的盈余分配纠纷案件,应引入强制盈余分配之诉,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关系,充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
  一、盈余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与原因分析
  具体意义上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是一种债权,是指公司股东在股东会对有关盈余分配的事项已经做出决定时所享有的分配请求权,目前公司法应更多关注中小股东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并提供完备的救济途径以保障该权利的顺利实现。相较于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人合性的特点,其股东转让股权会受到更多的条件限制,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来说,若不在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分配公司盈余便是他们获取投资回报的主要途径。
  然而,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很难得到切实保障,盈余分配纠纷日益频繁。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及原因如下:一方面,在公司满足分配盈余的法定条件下,处于强势地位的大股东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故意不分或少分盈余,致使小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在公司任职的大股东会凭借其任职机会,以领取高额薪资的方式避免缴纳双重税款,导致公司可供分配的盈余减少,变相侵害中小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中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将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二、我国现行法无法对盈余分配请求权提供完备的救济途径
  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之诉、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等制度,另外中小股东可以事先在章程中约定盈余分配的事项。因此,有学者认为,当中小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时,提起强制盈余分配之诉并不可取,完全可以通过现行法规定的救济途径进行救济。
  不可否认,现行法规定的这些制度为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途径,但面对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资本多数决原则等因素,这些替代性措施的保护只是间接性、片面性的,无法为中小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提供直接性、完备性的救济。例如,寻求救济的中小股东并不一定符合行使退股权需要的严格的法定和程序条件;且在有些情况下,若股东的真实意愿是分配盈余而非退出公司时便得不偿失,更无法获得真正救济。
  三、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保护的制度构建
  1.强制盈余分配之诉的制度优势
  营利性是公司与生俱来的本性和最大特点,而中小股东投资公司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获取投资收益、分配盈余。当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权利不分配盈余时,如果中小股东只能通过股权回购、转让、解散公司等较高成本的间接途径才能使自己的盈余分配请求权获得公平救济时,中小股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积极性将大大降低,长期以往将对公司的发展产生不可覆灭的消极影响。相反,如果允许中小股东直接向法院提起强制盈余分配之诉,充分发挥强制盈余分配之诉的制度优势,中小股东则可以较小的成本使盈余分配请求权获得充分的救济,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另外,引入强制盈余分配之诉,可以为不愿选择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提供了一个寻求公平救济的机会,避免控制股东以较低价格不正当获取中小股东的股份、排挤中小股东阴谋得逞,平衡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强制盈余分配之诉的适用条件
  不可否认,对于盈余分配制度而言,公司自治原则应当受到充分尊重,但是现行法对于中小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缺乏恰当的法律保护,必须通过强制盈余分配之诉这一补充性制度进行必要救济,从而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盈余分配纠纷,使中小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得到有效保障。
  强制盈余分配之诉通过强制分配手段削弱大股东在控制盈余分配方面的权利、强化中小股东的发言权,其虽没有否定公司的自治权,但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这确实是对公司自治原则的介入,应该严格强制盈余分配之诉的适用条件。首先,公司在符合盈余分配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存在不分或少分配盈余的事实;其次,这种不分配盈余的行为是控制股东恶意滥用权利导致的,而并非基于合理的商业判断;第三,中小股东遭受了利益损失。此外,强制盈余分配之诉介入公司自治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中小股东必须穷尽公司的内部救济而权利尚无法得到保护,以平衡好公司自治和保护中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两者之间的关系。现行公司法没有对股东的强制盈余分配之诉进行规制使其一大漏洞,需要立法者日后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司法者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盈余分配纠纷要结合具体案件案情,正确认识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关系,弥补现行法律漏洞,做出妥当裁判,切实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华小鹏.论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诉[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3).
  [3]李建伟,吴东.论有限公司强制分配股利之诉[J].法律适用,2008(8).
  作者简介:
  张烨(1992.0~),男,安徽省淮北市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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