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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有关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和对会所所有权归属的回避,既未能平衡相关各方(主要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也难于达到定纷止争的预期效果,所以有待进一步完善。文章认为,基于我国的实际,应通过相关的过渡性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或者政策、法规,最终实现会所和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