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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师课外有偿补课的现象在我国中小学教育阶段屡见不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课外有偿补课采取“一刀切”式的明令禁止。对课外有偿补课进行规制应基于一个前提,即在职教师是否享有补课的权利。在职教师享有宪法规定的经济自由权可以进行课外有偿补课,但这项经济自由权与学生及其他教辅机构的平等权发生冲突,且有可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政府有权对包括课外有偿补课这一经济活动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