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宗祧继承制度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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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核心,明代的宗祧继承制度既保留了传统的价值观念,亦有所发展,特别是其在家庭关系之外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得到了强化。至明代中后期,宗祧继承所包含的“功利”与“人情”因素不断凸显,并带来了相应的法律变动。这既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对人们家庭关系的深刻影响;也折射出明代中期以来,“阳明心学”所引导的解放思潮在家庭观念领域对传统理学思想的冲击。
  [关键词]明代,宗祧制度,法律,社会变迁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0)22—0008—06
  
  引言
  
  在中国古代社会,继承制度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重要结合点,传承家庭“宗子”身份的宗祧继承更是维系着宗法秩序的稳定与延续。宗祧原意为祭祀祖先的宗庙,即“远祖庙为祧”。古人认为:“筑为宫室,设为宗祧,以别亲疏远迩,教民反古复始,不忘其所由生也。”宗祧继承人作为一家之“宗子”在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核心地位,逐渐形成一种延续宗脉的象征与排他性的宗法权力。在传统继承制度中,也形成了一整套宗祧继承次序,以确立宗子祭祀地位与家长地位组合而成的混合身份。明代宗祧继承制度所凸现出的特质体现了传统社会在明代所形成的特有的思想观念与价值取向。以明代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及明代判牍为中心,考察明代继承法制的具体规定与运行,对研究明代的家庭关系、社会生活及其变迁均有重要价值。
  
  一、“烟火相承”:明代宗祧继承的制度框架与价值取向
  
  在传统观念中,宗祧的意义主要在于为祖先供养血食,“宗庙之祭用牲故日血食”。而血食的供献必须由亲族完成,即所谓“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祖”,除必须亲族之外,还应符合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规则次序。明代法律从形式上秉承了这一传统理念,《大明律》中设“立嫡子违法”曰:“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从《大明律》的规定来看,妻所生的“嫡子”与妾所生的“庶子”之间,长子与幼子之间次序分明。对此,《大明律集解附例》解释道:“立子以嫡,无嫡立长,国家定法。若有舍嫡长子而立嫡次或庶子,及嫡妻无子舍庶长子者,是谓违法。”明代雷梦麟在谈到其立法目的时说:“嫡子者,正妻所生之子也。凡立后者,若嫡子年长于庶子,不待言。虽庶子年长而嫡子年幼,犹当以嫡子立之,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也’;若同为嫡子,则当以其长者立之,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也,此立嫡子之法也。……明嫡庶之分,别长幼之序,万世不易之法也。”“嫡长子继承制”被法律固定为刚性的宗祧继承次序,其真正意义在于维护整个宗法秩序的稳定性,防止因名分不定而引起的家庭纷争。明代人评论说:“礼莫重于嫡孽之分,所以培化本而窒乱源也。庶孽并嫡,家国之祸,莫不由兹。”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男性后代,就需择立“嗣子”,即在辈分相当的同族人中择立宗祧继承人。明代法律对“立嗣”的次序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大明令·户令》曰:“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由此可见,在明代立嗣规定中两条最重要的原则即亲疏与辈分。首先,应当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选择嗣子,不得以异姓子为嗣,以保持宗族血统的纯洁性。其次,在宗族内部应当遵奉“昭穆相当”的原则,收养同宗相应辈分之人,不得混乱。另外,从五服以内亲属俱无,“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条文中可见,明代将择立嗣的备选范围扩展到五服之外。虽在五服以外,远房同宗亲族及同姓者也可以继嗣;而“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的规定说明,尽管明初立法对真实的血缘关系并没有严格的限定,但比较宋代的司法实践中允许立养子为嗣子的情形,古人所谓“血食必亲族祭祀”的观念在明初得到了强化,即:“为人父而以异姓之子为后,是先绝其祖父之血食矣。”
  对于“乞养异姓为嗣”,《大明律》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读律琐言》解释道:“乞养、收养,皆为义男者,养育之恩无异也,而皆不可以继嗣者,宗族之派难同也。”因为“水木本源,各有支派,故别生分类,宗族佼叙,不可乱也。若乞养异姓之人,从己之姓为嗣,是乱己之宗族;以子与异姓人,从人之姓为嗣,是乱人之宗族。”这说明,明代法律将家族关系纳人到了社会关系的调整范围,并不单单保护乞养异姓者的血缘关系,对于破坏他人宗法血缘关系,“从人之姓为嗣”者也进行刑罚。对于那些弃绝生养父母而给他人为后嗣者,《大明律》也从维护孝道的角度进行惩处:“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这其间的意义主要在于对家庭伦理关系的维护,古人观念认为:“为人子而为后于异姓之人是诚不爱其亲而爱他人,不敬其亲而敬他人者,盖尤恶夫舍己之亲而后他人之亲者,此所以正父子之臣伦也。”
  
  二、“家国一体”:明代宗祧继承制度在实践中的意义与功能
  
  宗祧继承之所以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因为在“家国一体、忠孝相维”的传统政治伦理中,其价值不仅在于家庭关系的维护,也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在明代,“宗祧继承”具有重要的政治内涵,“宗祧”既是祭祀祖先的场所,也是宗法权力的象征。宗祧继承既是普通庶民家庭确立家长的一种法定方式,也是国家宗法统治之于民间秩序的映射。申言之,宗祧继承是维系家族的宗法结构,进而维系整个国家宗法结构的重要纽带。宗祧继承的初始内涵在于父系血统的延续,但其社会的现实意义更在于维护家庭与国家的等级秩序,也就是由“亲疏”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家庭伦理,进而由“大宗”“小宗”的关系而形成的国家政治伦理。从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的角度讲,明代宗祧继承制度的意义主要有四个层面:
  第一,明代宗祧继承制度对于维护家族宗法权力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宋明理学认为:“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之法。”宗法制度与观念所支配的中国古代家庭,是最小的社会单元,承载着维护家族宗法秩序、进而化解社会矛盾的特殊功能。宗祧继承的混乱,一方面不利于宗祧继承者权威的树立,动摇宗法权力的根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使得家庭内部的权力、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明代学者概括日:“古人所以立宗法,盖以正嫡庶也。后世嫡庶不明而骨肉之间多至于仇怨忿争者,以无宗子之法尔。”
  第二,明代宗祧继承制度是稳定某些特殊世袭职业传继的重要手段。明代的宗祧继承的意义不仅局限于家庭,且延展于社会。明代初年《大明律》中将宗祧继承规定置于《户律》的“赋役门”之 中,就是突出了宗祧继承所设立的家长对于履行国家赋税义务的社会意义。特别是明代建立了某些职业的世袭户籍制度,例如“军户”和“匠户”皆为世袭职业,需要世代服兵役或履行特定的徭役,“军户、匠户等沉重的劳役负担,因而人们会千方百计地逃避,因此必须强调‘应继’,以确保军户及匠户的存在与继续。”明代邱浚也曾感慨道:“若其人系军匠籍,官府虽胁之使继彼肯从哉?”可见,保证国家钱粮的稽征、军职的履行与徭役的加派,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明代规范立嗣制度、扩大立嗣范围的重要动因。
  第三,明代宗祧继承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特定世袭权力的继承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宗法制与明代勋爵、官职世袭制度彼此相互依存;血统是家庭关系的纽带,也是世袭权力进行传承的基础。明代对于勋戚爵位、武官职事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继承体系。《大明律》中规定了官职袭荫的继承原则:“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职事,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对于无嫡长子孙的情况,《大明律》还具体规定了“嫡次子孙一庶长子孙一弟侄应合承继者”的袭荫次序。由上述规定可见,勋戚官员的袭荫基本与民间宗祧继承的次序一致,家庭中“宗子”的地位与社会中袭荫官职的身份具有同一性,所不同者是可以弟承兄之职事,其原因在于官员袭荫并不发生承嗣关系,无需晚辈血亲或拟制血亲承奉亡人。明代学者王樵对这一区别评价日:“今军官世绝,虽伯叔兄弟皆得承袭,盖以其始初立功之祖为重也,则本统与所生元自分明。”
  第四,明代宗祧继承制度是保证皇室血脉传承、宗枝分明、皇权合法稳固的重要基础。依中国古代世袭制传统,由继承而登帝位者,其皇权基于宗法权力而获得,其遵照继承规则所确立的次序,亦是皇权合法性的依据。宗祧继承制度在皇权的更迭与继受之中,明确了皇室“宗子”在血缘上与被继承者的关系,确立了“宗子”在皇室中的宗法权力,对于继承者帝位的宣示与巩固皆发挥重要功能。故古人日:“能继宗祧之嫡而纲常之道正焉。”“乱宗祧之嫡而纲常之序紊焉。臣道亦然。”㈣明代的皇位继承基本奉行了宗祧继承的“嫡长子继承”规则,宗祧承嗣的观念对于皇位继承具有绝对的支配作用。《皇明祖训》日:“若奸臣弃嫡立庶,庶者必当守分勿动,遣信报嫡之当立者,务以嫡临君位,朝廷即斩奸臣。”明代湛若水引程颐之言评论曰:“宗子无法则朝廷无世,臣宗子立而人知重本,朝廷之势自尊矣”。
  明代宗祧继承制度的基本框架形成于明初,既对传统宗祧观念进行了总结与概括,也对明代家庭宗祧观念起到了重要的约束与引导作用。许多宗族都以族规的方式贯彻了法律所确立的宗祧秩序:“义子异姓不得紊乱宗支,婚姻不缔于不重之门,祖规森严。”民间也有许多无子嗣者因抱养异姓立继而受到阖族的反对,进而引发诉讼。在皇位继承上,明代官员也为皇室的宗祧秩序而力争。嘉靖帝因拒绝过继给弘治帝为嗣招致“大礼议”事件,坚持让嘉靖帝承嗣的多数派大臣“忧国如家,视死若怡”,许多大臣因坚守所持之论而遭受廷杖之刑。万历帝在无嫡子的情形下企图“弃长立幼”,议立爱子朱常洵为储,招致阖朝反对,许多大臣即使遭罢黜、获罪责,亦前赴后继、力争“国本”,最终迫使万历帝退让,打消了易储的想法。
  
  三、“功利与人情”:明代宗祧继承的异化与变革
  
  伴随着明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明代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的变迁动摇了某些传统的宗祧继承观念,理学传统所统摄的固有家庭伦理受到了持续的冲击。从当时社会情况来看,其主要变化在于:
  (一)传统的宗祧继承中的“奉先”“承嗣”观念逐渐弱化,“继产”的动因日渐凸显,由此而导致的因“争产”进而“争继”的诉讼屡有发生。
  (二)传统的宗祧继承中“刚性的”继承规则(应继)逐渐被摒弃,更符合当事人意志的“爱继”悄然兴起。在法意与“人情”之间,“人情”的因素逐渐受到认可,并为主流观念所接受,而法律在原有框架内也进行了相应变通。
  这种变化对于市民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明代的许多学者也都开始重新审视传统宗祧继承制度的利弊短长。下文即结合今存明代判牍所记载的案件,对上述两点变化分别论述之。
  其一,宗祧继承中的财产性因素增强,“承嗣”逐渐成为“继产”的重要手段。就古代传统而言,宗祧继承仅为身份继承,财产仍然为“诸子均分”,明代立法亦是如此。《大明令·户令》日:“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然而,中国传统的家庭财产的继承关系与宗祧关系始终存在着叠合:获得了“宗子”地位,也就意味着获得了家庭中涉及财产的处分权。如果诸弟与宗祧继承人争夺产业,本身便处于不利地位。为士民所称道的明公海瑞就曾认为:“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以存体也。”而给绝户所立的嗣子更是毫无争辩地继承嗣父母的所有产业,成为一家之主。从今存明代判牍中争继的诉讼来看,许多案由纠其根本乃为“争产”。例如,有家贫者考虑到自己的儿子应当入继无子嗣的兄长,“眈眈于兄之继产久已”,对于其兄将财产赠予义子的行为愤恨不已。究其根源,乃是认为兄长义子所承受的资产“皆兄所有也,兄之所有即己之所有也”。其过继行为的功利动机昭然若揭。还有的寡妻与女婿感情深厚,将家中“细软之物,得而私之,并欲逐继”。从所存明代判牍来看,女婿与继子争夺产业的案件屡有发生,当是明代的一种社会现象,甚至发展成为明代话本小说中重要故事题材。还有的兄弟之间,由于“涎兄绝产”,为能使自己的儿子承嗣继产,“含血互喷”“互讼不一”。可见,立嗣虽然满足了承奉“血食”的需要,却造成了家庭矛盾与宗法秩序的混乱,利益诱惑使得“争利”成为“争继”的内在动因。以至明代有学者感慨道:“今人家无子者不揣分量,不考礼律,而一概过继,往往为不肖儿男争分财产之地,则又不若无之为愈也。”
  其二,宗祧继承中“刚性的”法律因素逐渐淡化,体现当事人意志的“人情”因素逐渐得到了认可。在传统立嗣观念与立嗣制度中,“血缘”远近关系被考虑为核心要素,但血缘纽带,并不能真正等同或替代家庭情感本身。在现实生活中,即使过继近支亲属,有的仍然无法真正融进所入继的家庭,常各有打算,产生隔阂与纠纷。有的嗣子得到财产之后不赡养嗣母,甚至“踞其屋”而不代偿嗣父丧葬所借银两,可谓“不母其母”;有的嗣母在“茕茕无依?,“二麦未收”的年景下,嗣子“逡巡有待”,而嗣母却“求之未得”,“以致讼意”。还有的趁儿子承嗣兄长之际“荡费兄产”,被官府认为:“空负入继之名,真无赖之徒也。”在这种情形下,许多绝嗣者更愿意选择自己认为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并能够善待自己者作为嗣子。在不违反法律所设定的“立嗣”基本规则(昭穆相当)的前提下,出现了“爱继”(也称择继)的情况。一种“爱继”是在血缘关系亲疏相同的情况下,绝嗣者择立自己喜爱的晚辈作为嗣子;另一种“爱继”是在血 缘关系亲疏不同的情况下,绝嗣者舍近求远,根据自己的喜爱择立远房晚辈作为嗣子。这两种情况在明代中晚期都得到了国家的认可。例如有的寡妻根据自己的偏爱,以远房为继,“虽在服外,而伦序相应”,则官府认为“为茕茕未亡人所钟爱……舍此谁属耶!”故准予入继。还有的绝嗣者在血缘次序较近的“应继”之人存在的前提下,仍根据意愿另选,形成了所谓“并立二嗣”的情况,官府则认为两个嗣子一为应继、一为择继,各有名分,判令将遗产在两个嗣子间均分,并认为如此“杜日后无穷之讼端矣。”呵见,照顾“人情”已经成为宗祧继承中一种重要的观念。
  至明代中后期,根据社会观念与现实的变化,特别是司法实践的总结,以条例的形式对宗祧继承中的“人情”因素予以确认。《问刑条例》曰:“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该例条打破了严格的立继次序,承认了嗣父母不依血缘远近而根据个人喜好择立嗣子的权利,并明确了义子、女婿可以成为绝嗣者的生活依靠。这使得“立嗣”被限定在了严格的宗法层面,而在经济生活层面,则留给了绝嗣者更多自主选择家庭生活模式的余地。明朝的条例大多数源于判例,在司法实践活动所作出的处理意见得到朝廷的认可,具有了一定的反复适用性,从而成为“法例”。《问刑条例》的上述规定,正是明代中后期宗祧继承实践与观念的变化在法律上的反应。
  
  四、明代宗祧继承制度所折射的社会与观念的变迁
  
  明代宗祧继承制度是一种为律典与条例确定的法律关系,也是明代社会关系的体现,其所附着的法律观念与社会观念之间亦存在着交互影响。如果从当时的社会与时代背景进行考察,上述两点变化在明代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首先,随着明代中晚期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活跃,人们的功利思想逐渐冲破明代初年所“预设”的制度框架与社会家庭模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释放。与此同时,一些法律制度与既有观念所确立的宗祧继承规则也妨碍了家庭正常的经济生活。在普遍缺乏社会保障的条件下,家庭财产的积累与传承,对于家庭成员的生老病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何“守业”,则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立子以长不以贤”的制度樊篱尽管有利于维护宗法秩序的稳定,但从家庭产业的传承与财富的积累增值角度看,就具有了一定的负面作用。特别是“嫡长子继承制”在同族聚居的条件下,其意义一般仅局限于“血食供奉”的祭祀身份,但在“分家析产”成为社会趋势,财产性因素在家庭生活中逐渐彰显的背景下,宗子所具有的宗法权力就成为压迫幼弟、庶子的重要力量,由此而造成日渐增多的家庭纷争,这恰恰背离了宗祧继承秩序所承载的敦绪人伦、厚正风俗的价值。
  绝后家庭的立嗣更是充满了财产流失的经济风险与不孝顺嗣父母的伦理风险。绝后家庭如从小恩养异姓后代,大多因不知本生父母,反能够自然地融入继父母的家庭生活,有的彼此感情弥笃,成年后自觉回报双亲,成为继父母的经济与亲情寄托。女婿(特别是赘婿),因有实际的姻亲纽带,加之长期共同生活,也容易取得岳父母的信任。而在立嗣过程中,基于近亲血缘关系的嗣子却很难割裂与其本生父母的关系,这种“拟制嫡子”的宗法身份与本生父母的“血缘纽带”之间的纠结,在现实生活中带给人继家庭一定的疑虑与戒备。在一些争产案件中,一些本生父母家庭通过其出继给别人的儿子,图谋人继家庭的财产。而大量嗣父母将家庭财产赠予养子、女婿的做法作为一种普遍现象,实质是一种规避嗣子及其本生父母觊觎家业的财产转移。可见,对于普通绝后家庭来说,相比较身后虚无缥缈的“血食祭祀”,他们更加关注生前的家庭情感与经济生活。而传统的宗祧继承制度与正常的家庭情感之间存在着上述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使得国家法律在不违背基本伦常的前提下,做出一些制度变通,更多的照顾基于人们普遍的“经济理性”而对继承家业者的自主选择。
  其次,明代中晚期社会意识形态方面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恪守纲常”的程朱理学逐渐受到了“近于人情”的阳明心学的挑战,“阳明心学”的传播,为人们自主意志的表达在理论上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在“心学”的影响下,伦理的评价性标准皆应发自于人的内心,一方面“刚性的”伦常被赋予人情的因素,以致一些人引用《礼记》中“礼非天降,非地出,人情而已”的表述,认定在程朱理学中不可动摇的、具有“天理”属性的“礼法”,也可以根据人情发生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人的主观意志的能动性也得到了肯定,《礼记》中的“君子不夺人之亲,亦不可夺其亲”,也被用来抨击传统宗祧继承制度与人的情感本能发生的抵牾。正是这种意识形态领域的松动,使得“择继”这种融入当事人情感考量的宗祧继承方式,最终被法律与司法实践采纳或认可,成为明代中晚期宗祧继承制度与观念的重要特征,进而对后世宗祧继承制度的走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者简介】张凡,男,1979年生,河北邯郸人,河北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08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法理学。
  
  【责任编辑:王雅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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