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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所采用的立案登记制在一律接受诉状等方面有新意,但也有形式审查界定不明等问题。部分学者主张的立案登记制对于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的区分并不合理,且低估了有关起诉状和诉讼费的争议。这两种立案登记制都保留了不予受理裁定和立案前的审查,故都是折中式的立案登记制。立案前审查会导致重复审查和矛盾判断,且会产生案外程序。纯粹立案登记制变立案前审查为立案后审查,驳回起诉并非必经言词辩论,故不会实质性增加法院负担,还会消除重复审查。德、美、日等国均未设立案法官,未规定起诉条件,也无不予受理裁定,故实际上都采用纯粹立案登记制。一旦原告提交诉状,不待法院立案,事实上就有一个案件已经被"抛入"了法院。法院不受理"赵薇瞪眼案"的理由并不充分,直接驳回诉讼请求也有障碍,应修法以应对此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