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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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后,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便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分析当前死刑复核程序所存在的弊端的基础上,尝试阐述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方向并提出相应的具体构想。
  关键词 死刑复核 最高法院 程序完善 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可见,从世界法治进程的角度上看,死刑在朝着一个逐渐被废除的方向发展。虽然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大环境下,完全废除死刑并不现实;但是,逐渐限制可能判处死刑的刑罚种类,逐步减少判处死刑的案件数量,以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终极目标,应当并且已经是我国有关死刑方面的立法以及司法改革的大方向。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取向。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所特有的程序。纵观世界各国和法制史上的各种死刑救济程序,其价值取向都在于防止錯杀和慎杀、少杀。而“防止错杀”,是死刑救济程序的第一层价值,也是最基本的价值。“慎杀、少杀”则体现了死刑救济程序的更深层次的价值,也更多地体现了死刑适用中刑事政策的运用。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应然性质。
  死刑复核程序无论从刑事诉讼法的自身规定来看,还是从应然的角度来看,均应属于审判程序。固然从应然的角度看,将死刑复核程序改造为第三审程序,更符合诉讼规律的要求。但是三审终审制的确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立法以及人力资源整合等多方面问题。因此,从现实的角度看,将死刑复核程序定位为特殊的审判程序更为切实可行。
  二、死刑复核程序设计所面临的问题
  (一)政治风险。
  死刑复核程序的应用,其中心问题和最终目的在于减少死刑的适用。然而,目前大幅度降低死刑适用,还存在政治、社会与文化的障碍。“杀人者死”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观念;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在政府以稳定压倒一切,极其重视治安秩序的情况下,死刑适用如果达不到社会与被害人的要求,如果与地方政府力求维护治安与维护稳定的要求不一致,法院将会承受很大的压力。
  (二)职能难题。
  最高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基本职能是进行政策指导和法律标准的把握,由于这种最高性、指导性以及超脱性,除了某些例外情况,它不应当是一个事实审法院,坚实的事实审基础是作为其下级法院的一审、二审法院去铸就的。但死刑复核案件将不可避免地要求最高法院进行事实审,因为死刑复核的救济与慎刑作用首先表现在对证据与事实上的严格把关上,而最高法院又不可能采用普通审的方式进行全面和充分的事实审理。这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使最高法院面临一种欲审不能、欲罢不能的尴尬。
  (三)程序障碍。
  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应当有必要的制定资源支持,这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案件的程序设计能够适应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办案的基本要求。然而,目前《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设计明显不合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审前程序不适应慎刑的需要。近年来死刑案件中所出现的问题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二是与死刑适用相关的审判程序存在一定的问题。这涉及到当前《刑事诉讼法》的配套修改,必须重新设计和完善复核程序。
  三、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具体构想
  在我国,死刑复核实际上仅仅是由法院单方采取书面审查案卷材料,原则上讯问被告人的方式进行。因此,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是名不符实的审判程序,必须在兼顾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开庭。
  现行死刑复核采取的书面审查而不开庭审理的方式,不仅违反了现代诉讼原则,违反了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而且这种封闭运作的死刑复核方式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缺少控辩双方特别是辩护人的实际参与。但是,鉴于中国目前的经济和社会条件极为有限的客观状况,所有死刑复核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不现实的。因此,为了保障死刑适用之准确性,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如果对案件认定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有异议的,负有死刑最终核准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必须采用开庭的方式进一步核定事实。唯此才能赋予死刑复核正当程序的特征,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死刑复核防止错杀和限制死刑适用的功能。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确定死刑的终局性的程序,虽然必须给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官充足的时间以使其做出慎重的裁判,避免因匆忙下结论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但是死刑复核程序如果没有期限的限制,也可能会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使被告人无限期地处于未决羁押状态。因此,死刑复核程序应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一样规定审理期限。审理期限应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分别规定,具体可以规定为:一般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自接到死刑复核案件之日起二年内复核完毕: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至迟不得超过三年。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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