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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条对立法目的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保护人民”的规定体现出了浓厚的政治色彩。过去的规定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时代背景,但现行立法继续规定“保护人民”,不仅不符合当今时代特征,而且不符合语言和逻辑规律。这样的规定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甚至有违宪之嫌。如果继续保留这样的规定,刑事诉讼法面临沦为掌权者工具的危险。因此,舍弃“保护人民”的表述并加入“保障人权”的内容,是刑事诉讼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制的进步和对刑事诉讼理念认识的深入为这种改革提供了现实依据和理论支持,而学者的积极呼吁会为这样的修改提供直接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