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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办发[201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2016年1月14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授权市人民政府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出具体规定。为做好此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