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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将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苯乙基-4-哌啶酮、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等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予以列管.